指引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点解读:风险分析与合规建议

2025-08-25 12:07

人工智能

详细内容

导语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8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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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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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暂行办法》适用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所有相关活动。

地域范围: 中国境内。

对象: 面向公众提供的服务。不包括企业内部自用、科研用途等非商业性、非公开提供的服务。

技术范围: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


相应条款:

第二条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以下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适用本办法。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组织、企业、教育和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有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未向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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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有哪些风险?

1.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风险: 可能生成和传播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

2.偏见歧视风险: 由于训练数据等原因,可能导致生成内容存在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歧视。

3.虚假信息风险: 可能生成不实信息,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

4.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可能生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的内容。

5.个人信息与隐私泄露风险: 在训练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收集、使用不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或侵犯个人隐私。

6.未成年人保护风险: 可能生成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相应条款:

第四条 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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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分别指哪些人?

提供者 指开发和/或向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使用者 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内容的组织和个人。


相应条款:

第九条 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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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暂行办法》如何规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1.内容红线: 生成内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本办法第四条禁止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2.标识义务: 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即通常所说的“AI生成水印”)

3.内容安全机制: 提供者必须建立内容过滤和管理机制,在训练、推理、生成等环节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违法不良信息。

4.真实性保障: 提供者应当保证生成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利用生成内容进行虚假信息传播、商业炒作和不正当竞争。

5.投诉举报机制: 提供者必须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公众关于违法不良内容的举报。

相应条款:

第十四条 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者终止向其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涉及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其服务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以下称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 提供者应当明确并公开其服务的适用人群、场合、用途,指导使用者科学理性认识和依法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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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服务提供者有哪些行为规范和主体责任?

1.训练数据质量与合法合规义务: 保证训练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不得侵犯知识产权,不得包含违法不良信息。对数据来源进行审核清理。

2.模型合规与安全评估义务: 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手续。

3.用户实名制义务: 按照《网络安全法》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4.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依法承担个人信息处理者责任,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5.内容安全审核义务: 建立健全的内容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不良内容。

6.公平竞争义务: 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7.投诉举报处理义务: 建立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8.特殊场景义务: 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危险物品信息等,应当停止服务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相应条款:

第七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下称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

第八条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研发过程中进行数据标注的,提供者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清晰、具体、可操作的标注规则;开展数据标注质量评估,抽样核验标注内容的准确性;对标注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提升尊法守法意识,监督指导标注人员规范开展标注工作。

第十一条 提供者对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不得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不得非法留存能够识别使用者身份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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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问题

媒体单位要注意什么?

作为使用者应注意:(1)使用AI生成的内容在发布前,必须进行严格的人工审核和事实核查,不能直接照搬。因发布AI生成的不实或违法内容造成后果的,需承担全部责任。(2)在发布使用AI生成或实质性修改的新闻信息、图片、音视频时,必须在显著位置明确标注“由人工智能生成”或类似标识,避免公众误解。(3) 严禁利用AI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转载新闻信息必须遵守规范,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4)确保使用的AI服务是合法的,并注意AI生成内容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避免侵权。(5)不得使用AI技术生成涉及他人肖像、声音、个人信息的侵权内容,如深度伪造等。


作为提供者应注意:如自行研发或对外提供了生成式AI服务(例如AI写稿工具、AI主播平台),那么就必须同时履行上述所有提供者的义务,包括安全评估、算法备案、数据合规、内容过滤等。

来源:GRT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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