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6名医药代表回扣300余万,大三甲主任医师被判三缓三!

2025-07-23 09:19

医药

详细内容

7月12日,中国判决文书网公布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山东济南某大三甲医院小儿科主任医师刘某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他人销售药品提供帮助,非法收受6名医药代表回扣300余万元,一审判三缓三,并处罚金30万元。

为以案为鉴,引以为戒,判决书分享如下(内容有缩减)~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博士研究生,系**医院小儿内科主任医师,住**。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4年3月6日被留置,同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孟*,*(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24﹞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孙*、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


2017年5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医院小儿内科主任医师期间,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为他人销售药品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医药代表李某、马某、王某等6人给予的回扣款共计3131272元,后其将回扣款用于家庭支出。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向患者开出**风片药品共计20666盒,每盒按50元收受回扣;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刘某向患者开出小儿**胶囊药品共计9617盒,每盒按50元收受回扣。综上,刘某共计收受医药代表凌某给予的回扣款1514150元。



2.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向患者开出*品牌产品*饮液、*营养素饮液、*饮液养剂等共计9841盒,其中4035盒按每盒40元收受回扣,5806盒按每盒50元收受回扣。2019年2月至2022年7月,刘某向患者开出**品牌产品*软胶囊共计1239盒,其中1102盒按每盒60元收受回扣,137盒按每盒80元收受回扣。综上,刘某共计收受医药代表王某给予的回扣款528780元。


3.2017年12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刘某向患者开出*坦胶囊药品共计14664盒,每盒按8元收受回扣,共计收受医药代表郭某给予的回扣款117312元。


4.2017年12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刘某向患者开出**透皮贴片药品共计25090盒,每盒按20元收受回扣,共计收受医药代表张某给予的回扣款501800元。


5.2018年8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刘某向患者开出艾*片药品共计31010盒,每盒按8元收受回扣,共计收受医药代表李某给予的回扣款248080元。


6.2022年1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刘某向患者开出*风片药品共计4423盒,每盒按50元收受回扣,共计收取医药代表马某给予的回扣款221150元。


2024年3月6日,被告人刘某接*纪委通知后主动到案,后被带至济南市留置中心接受调查。在调查期间,刘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上缴犯罪所得313127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等(以下药企、药店证据内容略去2000字),证人李某、马某、王某、凌某、郭某、张某、贾某、位某、娄某、刘某、时某、姜某、凌某*、卢某的证言,证人高某、陈某、李某、钱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济南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问题线索函,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移交涉案财物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医院小儿内科主任医师,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刘某经纪委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三百一十三万一千二百七十二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医药代表

评论列表(0)
暂无提问

发表提问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