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AI软件产生的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谁应当享有著作权?

2025-05-21 09:47

知识产权

详细内容

裁判要旨

一、“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1、原告作品属于智力成果: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这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2、原告作品具备独创性: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综上,涉案图片具备“独创性”要件。


二、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1、人工智能模型不是创作者: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不存在两个主体之间确定谁为创作者的问题,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这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一致。故人工智能模型本身无法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


2、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在本案中不属于创作者: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涉案图片的意愿,也没有预先设定后续生成内容,其并未参与到涉案图片的生成过程中,于本案而言,其仅是创作工具的生产者。设计者的智力投入体现在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上,即体现在“创作工具”的生产上,而不是涉案图片上。故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设计者亦不是涉案图片的作者。


3、原告是创作者: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去除水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号

一审:(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审理法院

一审:  北京互联网法院


争议焦点

一、“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构成何种类型作品。;

二、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三、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根据公开资料和相关调研显示,Stable Diffusion模型是由互联网上大量图片和其对应文字描述训练而来,该模型可以根据文本指令,利用文本中包含的语义信息与图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生成与文本信息匹配的图片。该图片不是通过搜索引擎调用已有的现成图片,也不是将软件设计者预设的各种要素进行排列组合。通俗来讲,该模型的作用或者功能类似于人类通过学习、积累具备了一些能力和技能,它可以根据人类输入的文字描述生成相应图片,代替人类画出线条、涂上颜色,将人类的创意、构思进行有形呈现。


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的方式生成涉案图片,本案中,原告希望画出一幅在黄昏的光线条件下具有摄影风格的美女特写,其随即在Stable Diffusion模型中输入了提示词,提示词中艺术类型为“超逼真照片”“彩色照片”,主体为“日本偶像”并详细描绘了人物细节如皮肤状态、眼睛和辫子的颜色等,环境为“外景”“黄金时间”“动态灯光”,人物呈现方式为“酷姿势”“看着镜头”,风格为“胶片纹理”“胶片仿真”等,同时设置了相关参数,根据初步生成的图片,又增加了提示词、调整了参数,最终选择了一幅自己满意的图片。后将该图片以“春风送来了温柔”为名发布在小红书平台。


近日,原告发现,百家号账号“我是云开日出”在2023年3月2日发布了名为《三月的爱情,在桃花里》的文章,该文章配图使用了涉案图片。被告未获得原告的许可,且截去了原告在小红书平台的署名水印,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的作者。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涉案百家账号“我是云开日出”(百家号ID:×××××)上发布声明向原告李xx赔礼道歉,持续时间不少于24小时,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在本院官方网站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刘xx承担);


二、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xx经济损失500元。

律师提示: 


一、本案的前提是Stable Diffusion软件模式并非是直接复制与模仿,而是类似于通过学习、积累具备了一些能力和技能,根据人的指令进行创作。现在有很多AI软件,每种软件的模式不同,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二、即便是利用Stable Diffusion软件生成的其他图片,也应当具体分析,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是否具备独创性。并非所有图片或者其他文字均属于作品。


三、利用Stable Diffusion软件生成的作品,应当标明是AI创作。


四、如果利用他人创作出的AI作品,应当征得作者的同意。同时应当关注AI模式的创作者是否声明享有相关权利。

来源:法制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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