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检察院发布《反商业腐败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2024)》含多个典型案例

2025-05-15 09:04

反腐败

详细内容

反商业腐败检察工作白皮书

(2020-202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



目  录


前  言


一、商业腐败犯罪案件总体情况

(一)案件数量

(二)所涉罪名

(三)犯罪主体

(四)案件情节


二、商业腐败犯罪案件特点分析

(一)行业领域特点

1.互联网行业中运营业务成腐败犯罪高风险环节

2.电商领域“流量变现”“数据权益”逐渐成为商业腐败新场景

3.“小微企业”管理制度薄弱引发潜在的商业腐败风险

4.传统的购销领域依然存在商业腐败犯罪隐患

(二)岗位职权特点

1.公司高管职权集中,核心岗“欺上瞒下”严重侵害公司利益

2.扁平管理模式叠加审批形式化导致基层腐败风险攀升

3.“团队式贪腐”形成利益共同体,出现集体舞弊的“窝案”、“串案”

4.利用商业机会选择密切关系人“内外勾结”侵犯公司利益

(三)犯罪手段特点

1.利用虚增的交易环节实现“空手套白狼” 

2.虚报劳务支出、服务费用等“吃空饷”手段不断翻新

3.伪造“借款”、“分红”等假象企图为利益输送披上合法外衣

4.权力寻租同时伴随技术信息、数据型侵权犯罪

5.商业腐败犯罪与涉税犯罪交织复合态势日趋严峻


三、反商业腐败检察工作模式

(一)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的“检察办案模式”

1.全链条打击犯罪的“治罪模式”

2.优化司法办案社会效果的“问效模式”

3.全周期持续输出的“品牌模式”

(二)重协同、重机制、重创新的“检察供给模式”

1.专项工作与常态机制的“保障模式”

2.检察建议与跟踪回访的“治理模式”

3.线上同频与线下共振的“普法模式”


结  语

前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并提出要“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肩负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承担助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重要使命。

海淀区是经济大区,是首都经济“压舱石”,是全国第一个经济总量过万亿的地市级行政区(县)。海淀区也是科技创新出发地、原始创新策源地和自主创新主阵地,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重要承载地、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田”,是北京市唯一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聚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9000余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400余家,千亿级企业8家,百亿级企业50余家,独角兽企业50余家,上市企业264家居全市之首。随着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各类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与时俱进,随之出现的新型商业腐败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作为辖区法律监督机关,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市委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工作要求,在海淀区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力领导下,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护航创新服务发展,不断将反商业腐败检察工作的零散实践提升到系统集成层面,形成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海淀实践”,为全市以及全国反商业腐败等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提供基层经验和样本。

在此背景下,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近五年办理的商业腐败类型案件为基础,撰写并发布《反商业腐败检察工作白皮书》,揭示类案特点,总结依法惩治商业腐败类案件的“海检模式”,以扎实检察履职助力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高质量检察工作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商业腐败犯罪案件总体情况

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计办理商业腐败犯罪案件1253件1956人,其中审查起诉案件561件871人。总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数量

近五年,伴随着企业数量增加、规模扩张、业态转型等因素,海淀区商业腐败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分别是2020年223件306人,2021年258件394人,2022年154件240人,2023年311件494人,2024年307件522人。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从犯罪角度分析,随着企业数量和体量的不断增加,权力监管难度逐渐增大,容易滋生腐败犯罪;二是从打击整治角度分析,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修正,国家提出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公司对于员工腐败问题的内审、监察工作越来越重视,使得更多的商业腐败犯罪浮出水面。

4.png

(二)所涉罪名

从商业腐败犯罪案件类型来看,侵犯财产类犯罪共计807件,占比64.4%,其中职务侵占犯罪780件,占比62.25%;挪用资金犯罪27件,占比2.15%。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共计446件,占比35.6%,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08件,占比24.58%;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26件,占比10.06%;侵犯商业秘密罪12件,占比0.96%。从上述分布特点来看,最主要的犯罪类型是职务侵占罪和商业贿赂类犯罪,这两类也是企业人员最容易利用职权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

640 (3).png

(三)犯罪主体

海淀区商业腐败犯罪人员总体呈现基层化、年轻化、高学历化等特点。在审查起诉的871名犯罪嫌疑人中,从岗位结构上看,职务属于总监级别及以上的共有149人,占比17.1%;经理级别及以下的共有722人,占比82.9%。这与企业“金字塔”型的岗位设置有一定关系,但也说明商业腐败犯罪基层化情况不容忽视。犯罪时年龄在20岁至40岁之间的共有642人,占比73.7%。海淀区创新元素丰富,年轻人对新兴技术行业更加熟悉,再加上对腐败风险缺乏防范意识,对违法犯罪后果认知不足,犯罪风险更大。从学历上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共有535人,占比61.4%,大专及以下学历336人,占比38.6%,既说明高学历人员在就业时更具竞争优势,同时也反映出学历背景与廉洁意识并不成正比的问题。

640 (2).png

(四)案件情节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量犯罪数额、到案方式、认罪悔罪、主动退赃等情节,综合判断是否能够对涉案人员从轻从宽处理。在审查起诉的871名犯罪嫌疑人中,犯罪数额在第一量刑档的共计527人,占比60.5%,第二量刑档及以上的共计344人,占比39.5%;存在自首情节的共计155人,占比17.8%;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共计806人,占比92.5%;存在退赃退赔情节的共计560人,占比64.29%

640 (1).png

二、商业腐败犯罪案件特点分析

近年来,海淀区商业腐败犯罪案件整体上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多发领域从传统行业逐渐向互联网、人工智能、电商平台等高新科创行业转向;二是业务管理模式扁平叠加权力制约弱化,所涉岗位职权多元化,“团伙式”腐败案件多发;三是犯罪手段链条化、复杂化、隐蔽化特征更加明显。具体如下:

(一)行业领域特点

近五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商业腐败犯罪案件中,互联网或者其他高新科创行业领域案件共计943件1490人,案件占比75.26%。这与海淀高新技术企业林立的区位特点存在一定的关系,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技术创新使得企业的业务种类和数量均大幅增加,数字经济、流量经济的兴起带来商业模式的迭代更新。传统实体经营中的商业腐败多表现为账目造假、回扣返点等有形形态,监管相对更有抓手,而依托互联网衍生出的新兴业态,行业规则还需进一步明晰,制度化和权力监管的滞后时有发生,更易引发商业腐败风险。腐败行为就像隐藏在暗处的“吸血虫”吸食新经济的“元气”。

1.互联网行业中运营业务成腐败犯罪高风险环节

产品、技术、运营通常被视为互联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三大核心环节,其中运营环节涵盖了内容、活动、用户等多方面工作内容,涉及引流推广、用户增长、数据分析、市场调研等多方面,已成为互联网行业商业腐败犯罪的多发环节。如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杨某作为某科技公司市场品牌部社会化营销组负责人,主要负责对公司品牌进行社会化推广运营,在杨某任职期间,引入刘某所经营的公司为其提供流量推广服务,双方约定按照付款金额的10%给付回扣,仅一年时间,杨某从刘某处收取回扣款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

2.电商领域“流量变现”“数据权益”逐渐成为商业腐败新场景

与传统商业模式不同,电商领域的互联网属性更加明显。电商运营服务涉及对平台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例如直播平台的推荐位设置、电商平台的店铺排名等,在商铺引入、资源投放、违规控评等方面存在一定权力寻租空间,具有流量分配权限的人员能够为特定对象提供更多流量扶持,滋生腐败犯罪侵害企业利益的同时,也变相侵害平台消费者的权益。如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该人为某短视频平台公司运营人员,负责平台账户的直播管理、账号维护等,利用职权违规为其管理的多名主播提供快速解封、快速加“白名单”等帮助,以借款、购车等名义向主播索取财物,多次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又如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陈某某作为某科技公司视频业务团队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在视频审批投放过程中提供便利并给予流量、资源倾斜,为多家视频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贿赂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

3.“小微企业”管理制度薄弱引发潜在的商业腐败风险

小微企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多以家族式、朋友合伙式经营模式为主,投资者就是公司经营者、管理者,掌握绝对的话语权,此类企业在财务管理、印章管理、员工授权管理方面易出现不完善之处,企业员工“飞单”、“代收款”等行为较为普遍,存在潜在经营风险。如张某某职务侵占案,张某某作为某公司电子产品销售人员,有权自行拓展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并且负责具体填写公司申请单、送货地址等,公司的财务、行政以及总经理仅做形式审批,加之内部管理松懈,短短半年就侵占了公司货物数百件,价值人民币60万余元。又如王某职务侵占案,王某作为某烟酒公司销售人员,利用公司财务制度中可以由业务员代为向客户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截留部分货款据为己有,为了掩饰犯罪行为,还长期使用以新还旧的方式倒账期,最终资金缺口高达人民币50余万元。

4.传统的购销领域依然存在商业腐败犯罪隐患

传统购销企业商业腐败多发在采购、销售领域,无论在引入供应商或者代理商环节,还是选择具体合作对象的环节,常出现负责对接供应商、代理商的员工,利用职权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或者在公开招投标中事前串通、走过场,收受好处费或者回扣等情形。如吕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吕某某作为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利用手中职权,将其提前掌握的其他投标单位报价等信息提前告知行贿人王某,并推荐陪标单位,确保王某所在单位能够顺利中标,在后续的项目合作过程中多次收取王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余万元。又如张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张某某作为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人,对于供应商名录中公司的业务量具有较高的决定权,甚至在多个供应商之间“竞标”好处费,索取高额回扣。

(二)岗位职权特点

商业腐败犯罪人员中,既有身居要职的“大BOSS”,也有看似不起眼的基层“小蛀虫”,尤其在业务扁平化、流程化的管理模式下,小岗位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现象多发。部分案件中犯罪人员相互勾结、分工明确,形成利益共同体集体腐败,引发“窝案”、“串案”,就像一个隐藏在企业内部的“黑暗组织”,影响企业的健康生态。

1.公司高管职权集中,核心岗“欺上瞒下”严重侵害公司利益

大型的集团公司会存在关联公司或者子公司、分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复杂,掌握公司经营权的股东利用职务便利,越过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程序,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拆借、虚假记账等方式转移公司财产,严重侵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肖某等人挪用资金案,肖某系甲公司董事长,受控股股东乙集团公司的委派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丙公司系由甲公司与肖某所经营的丁公司共同出资成立。肖某与丙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财务总监苗某某共谋,在未经甲公司董事会同意,未告知甲公司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将丙公司账户内资金人民币3000余万元以代付股权转让款的方式计提并转出,用于购买基金等营利活动,所得收益由肖某、张某某、苗某某等人私分。

2.扁平管理模式叠加审批形式化导致基层腐败风险攀升

互联网企业通常采取扁平化管理模式,减少了管理层级,扩大了管理幅度,使得权力更加分散到普通员工手中,一些负责具体业务的普通员工获得了较大的决策权。此外,因为上下级人员的擅长领域可能各有侧重,基层人员在某些方面的经验可能更加丰富,上级过度信任,导致审批流程形式化,管理失效失控。如荣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荣某某系某公司国际市场部员工,负责对接外部视频供应商。按照公司供应商选择流程,业务员应提供3家以上供应商作为备选,再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最终结果。其所在部门负责人认为荣某某长期从事此项工作,对供应商的选择富有经验,便未参考同行业其他公司,亦未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导致荣某某多次从供应商处收取回扣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3.“团队式贪腐”形成利益共同体,出现集体舞弊的“窝案”、“串案”

企业中上下级或者员工之间本应互为“防火墙”,但实践中却存在上下勾连,或者利用各自资源结成错综复杂的利益共同体收受贿赂、互相包庇的情况。亦有部分行贿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不惜花费重金围猎,再由受贿人“牵线搭桥”,对同类业务的不同负责人“逐一击破”,向部门集体行贿。如郑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和王某某、李某、张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王某某系某公司内容合作管理部门组长,负责公司运营的自媒体账号提请、绿色链接权限审批等。王某某与行贿人郑某结识后,违规为郑某提供的大量客户申请特殊权限。同时,王某某又将其团队人员李某、张某介绍给郑某,帮助郑某完全“打通”该部门业务,在郑某的利益输送下,逐渐形成了由李某、张某提出申请,由王某某审批的“办事模式”,期间郑某向王某某等三人给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4.利用商业机会选择密切关系人“内外勾结”侵犯公司利益

企业员工与外部人员相互配合或利用外部人员套取公司钱款,是较为普遍的职务侵占案件类型。如林某职务侵占案,林某在某公司担任运营规划部主管,负责礼品采买等。林某指使其大学同学李某注册公司,帮助林某完成采购,过程中以超出市场价格20%至40%签订合同,虚高价格侵占公司钱款人民币200余万元。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还存在一种跳槽员工与原同事“内外勾结”徇私舞弊的情形,员工离职后反而成为利益输送渠道,入职的新公司与老东家存在业务关联,“有偿”为老东家招揽业务。如石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石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后,利用在原公司积攒的人脉关系,在某科技公司筹划新项目并交给原公司具体实施,在新老东家之间充当“掮客”,收取好处费人民币600余万元。

(三)犯罪手段特点

近年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商业腐败犯罪案件在犯罪手段上呈现明显的隐蔽化、链条化等特点,犯罪人员的反侦查意识明显增强。如在职务侵占案件中,传统的“侵吞”、“窃取”型犯罪越来越少,犯罪人员采取欺诈手段的“骗取”型犯罪逐渐取而代之,虚增交易环节、虚报劳务支出、披上合法伪装的行为屡见不鲜。又如在商业贿赂案件中,“一单一结”、“比例回扣”这种“老掉牙”的方式逐渐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精心策划的犯罪“剧本”,突出特点是利益输送时机非固定化、方式多样化,避免直接收受财物,拉长拉宽受贿链条,具有较强的伪装性和欺骗性。更值得警惕的是,商业腐败犯罪可能伴随着数据侵权、商业秘密、虚开骗税等衍生犯罪,造成多重法益侵害。

1.利用虚增的交易环节实现“空手套白狼”

由于供应商或者代理商的存在,市场交易环节会被拉长,行为人利用其承担洽谈业务、磋商合作、签署协议、确认交易价格等重要工作职责,未经公司授权,隐瞒公司能够直接销售的真相,擅自将其所设立的中间公司加入整体交易环节,通过虚增中间环节人为提高公司的采购成本或者降低公司的销售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如张某某职务侵占案,张某某作为某公司产品营销总监,向客户谎称需要通过代理商才能采购公司产品,后张某某个人成立甲公司专门承接某公司的销售业务,产品经甲公司转卖给客户,甲公司没有实际的办公场所,也没有从事相应业务的员工,业务均由张某某任职的某公司关联产生,属于典型的“虚增”交易环节,张某某通过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

2.虚报劳务支出、服务费用等“吃空饷”手段不断翻新

随着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模式在用工领域越来越普遍,用工环节增多,判断相关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合理给企业内部审计带来不小的困难,用工方、劳务派遣方以及劳务提供方容易勾结串通,利用管理漏洞形成商业腐败隐患风险点。如陈某、赵某等人职务侵占案,陈某系某公司技术部经理,将公司技术服务外包给赵某所在的服务公司,陈某、赵某等人共谋,利用陈某核算提供劳务次数申请劳务结算的职务便利,虚报多名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骗领劳务费用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又如王某某职务侵占案,王某某系某公司某业务条线负责人,职权包括对于相关业务进行审核及付款,对于一般客户,有直接审批付款的权力,王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使用多名亲友注册账户,并在没有真实发生该业务行为的情况下,违规审批支付费用,相关亲友账户收到钱款后再转回给王某某,金额高达人民币60余万元。

3.伪造“借款”、“分红”等假象企图为利益输送披上合法外衣

为了掩饰行为性质,有些犯罪人员故意将权钱交易与普通民事行为交织混同。有的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有的与投资、经营、合作等商业行为混在一起,有的虽有小额出资但获得超额分红,为利益输送披上市场化的马甲,企图将行为性质包装成“合法”。如李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李某系某公司业务总监,职权包括对于供应商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价,对于能够保持合作起到关键作用。李某在与行贿人陈某某长期合作过程中,为陈某某违规解决供应产品的质量问题,收取陈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0余万元。李某到案后拿出事后伪造的出资协议,辩解其与陈某某系合伙关系,所获钱款属于出资分红款,但结合客观证据,在合作事项、是否出资、利益分配、付款时间等方面均与李某的辩解不符,且不符合常理,李某的上述辩解并未被采信。

4.权力寻租同时伴随技术信息、数据型侵权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一般在核心技术岗位或高级管理岗位任职,有接触公司核心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的职务便利,权力寻租的同时往往会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如许某某、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二人系某公司销售主管和采购人员,违反保密协议,使用其掌握的权利公司核心程序生产同类产品,再销售给权利公司原客户,导致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给权利公司造成损失人民币200万余元。在数据型舞弊犯罪中,公司存有大量用户数据信息,员工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计算机信息知识,违规获取、保存、泄露公司内部信息及将包含敏感数据的公司内部权限交由外部人员违规使用,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陈某某在某公司担任程序员,利用其负责流量端产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并可以访问该公司媒体审核服务器的工作便利,超越权限,以技术手段对该媒体审核服务器进行控制和操作,将他人提供的700余个媒体网站账号的审核状态修改为“审核通过”,并据此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余万元。

5.商业腐败犯罪与涉税犯罪交织复合态势日趋严峻

近年来,商业腐败犯罪伴随涉税违法犯罪的情况显著增多,呈现出犯罪手段复合化、证据链条复杂化、法律适用交叉化的特点。虚开类涉税犯罪中,行为人为了掩饰犯罪,往往通过伪造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的方式,表面上形成“三流一致”,再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将资金返还给受票人,过程中极易引发资金风险。在职务侵占犯罪中,犯罪人员一般采取虚构合同的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后续将回流到其个人账户的资金据为己有。如章某某职务侵占、虚开发票案,章某某利用自己身为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与供应商之间签订多份虚假的采购合同,企图套取公司钱款。为掩饰虚假的采购合同,供应商向章某某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余份,收款后扣除税点将剩余资金回流到章某某的个人账户。章某某通过上述方式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400余万元。此外,在商业贿赂犯罪中,行贿人通过虚开的手段将公司对公账户资金转出到个人账户中,再通过提现或者转账等方式行贿。如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韩某某实际经营某公司,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将公司账户内大量资金转至其多名关系人账户内,后用上述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向他人行贿,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三、反商业腐败检察工作模式

近年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党建引领专业化团队建设,聚焦主责主业履职,立足法律监督定位,着眼良法善治,不断创新探索反商业腐败检察专业化建设道路。针对区域商业腐败类案件的现实司法需求较大的特点,紧盯科技创新最前沿、未来产业和新兴领域发展第一线,突出首善引领、创新驱动、智慧赋能,高度重视商业腐败类案件办理,将顶层设计与区域实践相结合,服务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独具海淀检察特色的反商业腐败检察工作新模式。

(一)高质量、高效率、高标准的“检察办案模式”

1.全链条打击犯罪的“治罪模式”

一是对严重侵害企业利益的商业腐败犯罪做到依法严厉惩处。依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升经济犯罪案件质效工作指引》及两个配套附件,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重点行业领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商业腐败案件,依法从严打击。针对关键岗位人员,窝案、串案中的主要人员,拒不认罪悔罪或者拒不退赃的犯罪人员,依法从重处理。突出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对商业腐败行为的有力震慑。二是对办案中发现的漏罪漏犯做到及时追诉。严格落实资金状况和通信记录“两必审”,全面排查漏罪、漏犯线索。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聚焦案件背后利益链条,同步深挖行贿犯罪线索。准确区分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行贿方构成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重点审查单位意志和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方面的证据,引导公安机关针对性地调查取证,甄别判断涉案单位与行贿犯罪的联系。对于经查证确实属于单位犯罪的,及时追诉相关单位。三是对多渠道获取的法律监督线索做到精准研判。进一步发挥检察服务中心“绿色通道”作用,创新探索企业“双报案”工作机制,前置法律监督环节,向企业提供报案同时申请检察监督介入服务,推动法律监督由被动应对向主动塑造转变。发挥数字赋能法律监督优势,依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发的“互联网企业反商业贿赂治罪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筛查行贿犯罪线索,推动刑事立案。推动“数字检察”向“数智检察”发展,将“大数据赋能”贯穿于案情研判、线索发现、核查调证等检察办案全过程,应对商业腐败案件犯罪手段迭代升级新挑战。

2.优化司法办案社会效果的“问效模式”

一是延伸办案职能,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与公安机关加强配合,运用“三全工作法”,全流程、全方位、全角度追赃挽损。在商业贿赂案件中,向受贿人追缴违法所得的同时,还向行贿人追缴基于行贿行为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刑事诉讼全流程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同时在适用法律政策上有所区分,主动退赃优于不退赃,早退赃优于晚退赃。针对不同形式的赃款、赃物全方位追赃,运用大数据分析、资金穿透等手段追踪赃款,对现金、股权、房产、实物以及虚拟货币等涉案款物全面依法采取查扣冻措施。近五年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商业腐败犯罪案件中,依法追缴赃款、不正当利益共计人民币2.8亿余元,取得良好效果。二是综合考量情节,严格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在办理商业腐败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仅考虑涉案金额、犯罪次数、发生领域等情节,同时兼顾行为人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退赃退赔等因素。全流程开展认罪认罚和追赃挽损工作,统一标准尺度,体现法律刚性的同时融入司法温度,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是加强释法说理,努力提升社会司法认同感。关注法律法规修订,紧跟刑事政策导向。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把握好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准确厘清此罪与彼罪。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广泛听取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的意见,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做到“法理情”相统一。准确把握“三个善于”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让司法办案更契法度、更接地气、更有温度。

3.全周期持续输出的“品牌模式”

一是做好实务研究,建好案例培育“蓄水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始终把案例培育作为提高检察人员综合素能和提升检察办案质效的重要途径,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参考性案例、首案首例四类案例为培育重点,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和以案释法,充分发挥优秀案例的指导和宣传作用。如我院办理的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获评“北京市检察机关打击治理互联网企业商业腐败犯罪典型案例”,冯某等七人职务侵占案获评“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二是以专业化建设,练就履职尽责“新动能”。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以首善标准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团队。抓实专业素能培养,制定专业化人才培养方案,开展公诉进阶班、检察实务讲堂等特色课程,开展专业化培训200余次,持续提升专业化办案能力水平。近年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多名干警先后入选经济、金融、知识产权、网络犯罪领域全国检察人才以及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业务骨干等。三是做好品牌领航,形成检察文化“新生态”。以新理念融入新矩阵,成立专业化办案组织,积极推进首都特色检察品牌建设。如“‘微微计划’守护创新微光”入选全国基层院建设品牌,“海检极客”获评“2023年全国新时代‘终身学习品牌项目’”。设置专业化办案团队集中办理商业腐败犯罪案件,同步开展各项延伸履职工作,顺应高质效办理此类案件的总体要求。

(二)重协同、重机制、重创新的“检察供给模式”

1.专项工作与常态机制的“保障模式”

一是成立工作专班,打好“检察服务保障”组合拳。凝聚内部合力,全面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和优秀做法,制定检察保障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方案,从严厉打击犯罪、强化法律监督、着眼良法善治三个方面提出十余项重点工作举措,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高质效履职,严惩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以《刑法修正案(十二)》出台为契机,加强对新型商业腐败、背信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积极回应企业对严惩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等犯罪的合法诉求。二是畅通联络机制,搭建“检企”连心桥。创新推出服务企业专属平台—“检启智远”微信小程序,集企业问诊、线索举报、预约普法等多种功能于一体,消除检企沟通壁垒。编写高新企业护航手册,向辖区内300余家企业发放,以“册”搭“桥”促“联”,为各领域、各类型企业提供“到家式”法律服务。坚持“进企业面对面”与“小程序云见面”的检企联络模式,推进检企共建从单一的法律服务向系统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三是创新协同履职,筑牢“涉企犯罪”防护墙。对案件中反映出的规律性、全局性、普遍性问题,会同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共商应对之策,切实提升打击商业腐败犯罪联防联动能力水平。以成立知识产权检察警示教育实践基地为契机,让企业全面了解商业腐败、知识产权等案件的预防与惩治,以实践基地开放日为桥梁,提供更高质量、更强贴合的优质检察产品。

2.检察建议与跟踪回访的“治理模式”

一是强化检察建议前置调查机制。深入调查核实,实现精准监督。综合运用现场走访、调查问询、交流座谈等方式,全面了解被建议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流程等情况,确保建议整改措施具有针对性、可行性。近五年,针对商业腐败行为,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托前置调查机制共向90余家企业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回函采纳率始终保持100%,有效促进检企良性互动,有力提升企业内部监察能力。二是做实检察建议公开制发机制。针对重大个案、频发类案制发的具有社会示范效果的检察建议,实行公开听证、公开制发。通过公开听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确保检察建议柔性监督刚性落地。通过公开制发送达检察建议,做到监督“零距离”,制发“面对面”,实现检察良方对症下药。三是细化检察建议跟踪回访机制。区别不同对象有针对性地分析研判整改效果,对于向报案单位制发的检察建议,回访主要关注企业是否通过建章立制有效地查漏补缺,员工商业腐败犯罪发案率是否显著下降。对于向涉案单位制发的检察建议,回访主要关注企业是否以案促改重回依法依规经营轨道,是否从根源上杜绝再犯风险。

3.线上同频与线下共振的“普法模式”

一是云端普法“多样化”。推出“智远微课堂”系列普法专栏节目,从企业需求入手,覆盖“四大检察”各个领域,聚焦商业腐败热点问题。整合“报、网、端、微、屏”等渠道,针对不同受众开展精准滴灌式普法,发布“以案释法”、“反腐败警示教育”等原创内容,实现“指尖普法”全时段、全覆盖。在“检启智远”小程序中设置“在线问诊”和“预约普法课”专栏,“人工+AI”检察官同时在线,通过一对一答疑、定制式普法等方式打造云端普法新阵线。二是案例普法“生动化”。注重选育能够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提升、促进廉洁自律观念养成的优质案例。会同法院针对商业腐败类案件定期组织示范庭审观摩活动,选择犯罪领域典型、犯罪手段新颖、追赃挽损效果好的案件,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将司法资源合理有效转化为法治宣传教育资源。三是预约普法“定制化”。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精准设计普法课程,以服务新质生产力为理念,深入科创园区开展“海检护航”订单式法治宣讲50余次,分批次开展“一企一议、精准施策”专题普法活动,针对性地听取园区企业诉求。动态调整普法内容与形式,以“按需供给”为出发,探索寓法于景、互动体验的情景化、艺术化普法模式,实现普法工作从单向传播到互动参与、从泛化覆盖到精准触达的转变。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服务保障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2024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布《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细化落实中央最新要求,解决经营主体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给检察履职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经济思想,坚持干字当头,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追求,以“护航发展 服务创新”为方向,以高质量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常态化开展检察保障营商环境工作,持续打击商业腐败犯罪,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统筹“四大检察”职能,释放“数智检察”效能。努力塑造检察履职新形态,探索构建商业反腐大格局,助力推动多元主体治理体系。充分运用法治之力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推动高质量发展,为营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检察产品和法治保障。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列表(0)
暂无提问

发表提问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