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企与 CSO 公司因代理销售推广起纠纷,这起官司有结果了!

2025-04-11 17:10

医药

详细内容

今晚分享一起药企与 CSO 公司因代理销售推广起纠纷的官司,最初的诉讼金额高达两亿元,现在有最新结果了。

4 月 8 日,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央药业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内容显示,力生制药全资子公司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津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该法院就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与中央药业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 

中央药业与金阳利康的官司起因于两家的销售推广合作,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金阳利康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央药业提起诉讼。

据 2023 年 8 月力生制药公告介绍,金阳利康与中央药业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分别签订合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合同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的两份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推广服务协议书》。

在《两年协议》履行期满后,金阳利康与中央药业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签订 《关于头孢地尼分散片(希福尼)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而这起官司正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金阳利康于 2023 年起诉中央药业,要求解除《十年协议》,诉讼请求合计金额高达 2.03 亿元

  1. 解除与中央药业签订的《十年协议》;

  2. 请求中央药业支付推广费 16,464,495.55 元;

  3. 支付基于《补充协议》其应当获取的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奖励费用 1,224,000 元;

  4. 返还市场保证金 500,000 元;

  5. 返还预付保证金 722,085.31 元;

  6. 支付其预期利益损失共计 184,152,062.85 元;

  7. 支付其与下游代理商解约成本损失;

  8.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为:人民币 203,062,643.71 元。 

之后,金阳利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中央药业银行存款 203,062,643.71 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之后,中央药业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累计金额73,041,600.00元,中央药业持有标的公司天士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720 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被冻结,以及持有的河北昆仑制药有限公司 26471 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被冻结。 

 一审判决

2023 年 8 月 8 日中央药业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力生制药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津 02 民初 298 号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 2018年12月12日签订的《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推广服务协议书》于 2023年7月26日解除;


  2.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预付保证金 619,359.74元;


  3.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推广服务费 4,348,592.71元;


  4.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未提货部分损失 1,421,294.7元;


  5.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6.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本诉案件受理费 1,057,113元,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应当收取 1,032,424元,保全费 5,000元,共计 1,037,4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985,8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负担51,54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56,126元,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变更反诉请求后应当收取 155,474元,保全费 5,000元,共计 160,4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金阳利康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13,7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146,678元。

 重审判决

之后,凯安瑞医药与中央药业均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津民终 21 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津 02 民初 158 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的合作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的《头孢地尼分散片市场代理销售推广服务协议书》于2023年7月26日解除; 

2、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推广服务费11,106,949.67元; 

3、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奖励费1,224,000元; 

4、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 

5、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预付保证金619,359.74元; 

6、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预期利益损失5,000,000元; 

7、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未提货的损失1,130,000元; 

8、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安瑞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9、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之后,凯安瑞医药与中央药业均再次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审二审判决

而开篇此次公布的就是重审二审判决结果,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津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就凯安瑞医药与中央药业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医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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