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 | 信用监管5件部门规章修改解读

2025-04-07 14:21

合规管理

详细内容

为贯彻实施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事项,增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3月18日决定,对16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涉及信用监管部门规章5件,分别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修改信用监管5件部门规章?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开展信用监管工作有什么意义?记者第一时间进行了解读。

一、为何修改信用监管5件部门规章?

此次修改主要基于以下背景和目的:

1.适应法律法规更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对监管职责、企业义务等提出了新要求,需通过修改部门规章确保法律体系的衔接。例如,《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抽查依据,确保监管行为合法性。

2.深化机构改革。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章需同步更新术语,体现机构整合后的职能统一性。

3.优化信用监管机制。修改强调“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随机抽查”等新型监管方式,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减少行政干预,提升监管精准性。

4.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针对企业逃避检查、住所失联等常见问题,新增“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无法联系”的认定标准,细化操作流程,减少执法自由裁量空间。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机构名称与职能调整。

所有规章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中明确“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删除原规章中与机构改革不符的表述,如“工商行政管理所”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规章名称与法律依据更新。

简化名称,如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改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体现规章的成熟性。

法律依据中新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删除已废止或不适用的文件(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3.强化随机抽查与信用分类监管。

抽查规则升级。明确“随机摇号”需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如《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四条)。

将“注册号”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监管基础。

4.“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新增“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四种情形(如拒绝提供材料、阻碍检查),并明确公示后果(《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一条)。

意义:明确企业配合检查的法定义务,遏制规避监管行为。将“不予配合”直接纳入信用公示,形成威慑。

5.“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细化认定。

修改内容(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四条为例):

新增三种认定情形:

(1)实地核查+产权方证明企业实际不存在;

(2)实地核查确认住所不存在;

(3)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

意义:

解决以往认定标准模糊问题,为执法提供明确依据。

防止企业通过“失联”逃避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效力。

6.企业名称未及时变更的列入情形。

新增条款(《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

企业未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名称变更的,变更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列入名录。

意义:解决名称与经营实体不符导致的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7.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明确仅警告不予公示,其他处罚信息公示期一般为三年,严重处罚(如吊销执照)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新增企业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条件(如履行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

8.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条款中,“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统一改为“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改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中类似表述同步调整。

9.企业义务与责任明确。

要求大型企业配合“逾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专项检查,否则公示其不予配合行为。

三、对落实有关法律、加强信用监管的作用

1.增强法律衔接性。修改后的规章明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为依据,确保企业信息公示、抽查、处罚等流程符合上位法要求,提升监管合法性。

2.推动信用约束机制。通过统一公示系统、强化异常名录管理,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效应,倒逼企业诚信经营。

3.提升监管透明度。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等要求(如《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五条)增强监管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保障公众知情权。

四、重要意义

1.规范涉企行政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结果公开),避免随意检查、多头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2.治理“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科学设定罚款事项(如仅警告不予公示)、严格公示期限,限制自由裁量权,防止以罚代管、过度执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3.优化营商环境。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检查结果互认等举措(如《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四条)减少重复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4.强化社会共治。鼓励公众举报虚假信息(如《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二条),推动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构建多元治理格局。

此次修改以法治化、规范化为导向,通过统一监管标准、细化操作规则、强化信用约束,既为经营主体划清“红线”,也为监管部门提供“标尺”,有助于构建权责清晰、透明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王国明

编辑 | 李若莹

审核 | 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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