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局发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使用不完整地图、误导消费者等...

2025-04-07 11:58

广告法

详细内容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领域违法广告案件。为更好发挥以案释法、提醒警示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内蒙古某牧业科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官网首页宣传片中使用不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损害了国家尊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彰显了对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引导社会各界正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增强公众的国家版图意识和爱国情怀,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广告经营者加强自律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典型范例。


案例二

包头某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包头某医院三八女神节活动/肉毒注射 玫瑰人生稳稳的‘医’靠”的广告,宣传某品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此肉毒毒素属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作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互联网药品广告案件。本案的查处,为消费者获得准确和可靠的医疗广告信息提供保障,避免因误导性广告而遭受健康风险。同时,有助于净化医药市场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提升整个医疗行业的信誉和形象。


案例三

包头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互联网销售平台开设的店铺展示包括“小气泡清洁”、“脱唇毛腋毛”、“水氧活肤”、“冰点脱毛”等医疗美容服务项目,此展示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典型意义

本案违法行为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涉及公共健康、市场秩序和社会信任的系统性风险。本案的的查处,旨在实现“处罚一个、警示一片、规范一行”的效果,为医美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为其他高风险领域(如保健品、口腔医疗)的广告监管提供借鉴。


案例四

包头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玻璃门上、办公场所内海报上以及公司内吧台背景墙上和工程施工合同上均标有未经授权使用的 “CCTV10 战略合作伙伴”和“某品牌装饰”称号的标语,涉及虚假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冒用央媒称号进行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还利用消费者对权威媒体的信任误导消费决策。本案的查处,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了权威媒体的声誉,促进经营主体诚实守信经营,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案例五 

昆都仑区某美容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提升脂肪分解率70%”“提升淋巴循环代谢33%”“促进血液循环提升4倍”等内容,其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均未表明出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误导性数据可能诱导消费者做出非理性消费选择,破坏市场公平。本案的查处,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广告真实性要求,明确了广告宣传的合规边界。


广告活动的基本准则

1.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3.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包头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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