械企被员工举报大肆贿赂换取产品推介优势,市监局已处罚→

2025-02-07 14:38

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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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市监处罚﹝2025﹞G0024号处罚书,2023年11月29日,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监局接到苏州市市监局双反处投诉举报案件转办通知书(苏市监双反转字〔2023〕第006号),称接到苏州捷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部分员工举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大肆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和医务工作人员等行为,要求本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经本局执法人员核查,情况基本属实。本局于2023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医疗器械及负责帮助相关医药生产企业推广宣介产品过程中,为了促使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更多的使用当事人所经销的医疗器械产品或者所负责推广宣介的药品,通过业务员向相关医院的医务人员支付一定的报酬,从而提高相关产品在医院的使用量,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当事人通过与以公司相关业务员为经营者注册成立的经营服务部签订《咨询合作协议》,业务员根据当事人制定的各产品所对应的报酬价格标准制作《报销单》,在《报销单》里面将支付给医务人员的报酬列为费用Ⅰ,将支付给业务员的报酬列为费用Ⅱ,经当事人的副总经理周X初步审核后交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最后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倪X松确认后,财务处将《报销单》里面费用Ⅰ和费用Ⅱ转入所对应的业务员为经营者的咨询服务部的账户,再由业务员将《报销单》里面费用Ⅰ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相关医务人员,咨询服务部开具咨询服务费发票,给予当事人入账。

2021至2023年度,当事人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转入上述经营服务部对公账户共计2026.07万元。由于当事人和业务员未保存《报销单》而无法提供,对于在此期间,当事人转入相关咨询服务部账户内的费用中,支付给医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支付给业务员的报酬数额无法分割确认,所以,对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支付给相关医务人员的报酬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于2025年1月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姑苏市监罚告〔2025〕15001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而向相关的医务人员支付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之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的行为。

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处以1,000,000元罚款。

来源:易药人整理自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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