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参考| 一地疾控中心发布讲课费要求,规定两项违规行为

2024-12-18 14:38

内部合规

详细内容

今年初,业内传出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的工作提示的通知》文件(国卫办医急函【2023】469号),规定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的“六应该”“六严禁”,其中明确严禁医务人员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此后,讲课费违规处罚、清查频发,同时,医药行业相关的第三方大量介入行业创新营销模式和承接药企学术会议举办的需求。不过,也有行业基金会开始停止承接药企的学术会议业务。不过,上个月国家卫健委的医药企业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支持医务人员合规领取讲课费在这样的形势下,多方讲课费合规势在必行。

    近日,云南省两市疾控中心对讲课费作出监管措施。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财务科发表了一篇文章《如何准确理解“讲课费”?》。文中提到的讲课费标准遵循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50元(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税后),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税后)。
    文章中提及,讲课费违规情形大概有两方面:
    一方面,受礼方没有实际提供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劳务,也就是说“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不具备真实性,送礼方只是借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送礼;
另一方面,受礼方实际提供了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劳务,但从必要性和合理性角度分析判断,有的确实没有必要,有的虽有必要,但支付的费用明显超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支付的费用明显超过市场公允价值。文章特别提醒:如果接受的讲课费用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自愿退出收受财物金额,可做登记上交处理(廉洁账户) 。  
    瑞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印发《工作人员外出学习交流廉洁制度》,旨在进一步规范中心工作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培训、交流、讲课的管理工作。《廉洁制度》中规定培训会议的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与网传国家版讲课费规定一致,应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合法组织。
《廉洁制度》也照搬了国家版讲课费规定中的“六个严禁”,再次印证了网传文件的真实性。
此外,瑞丽市疾控中心的额外规定,所参与学术讲课的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具有相应科学证据,不涉及患者(服务对象)及中心隐私;对可能存在纠纷的病例不做点评。所参与学术讲课活动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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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从业工作者,不少资深医生、专家主任等,会经常应各种学会、协会等邀请开展学术讲座,那么合理的讲课费标准是怎样的呢?
1、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50元(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税后),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税后)。
2、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3、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另外,针对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违规的问题,2023年底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工作提示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讲课费支付的“六个应当”和“六个严禁”。
简要来说,就是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行业学会等正规机构,并能够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发放酬劳要合理、合规、合法。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必须履行在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审批手续,讲课内容要客观、公正、有科学依据支撑。
尤其禁止将学术讲课与医药产品的引进、使用、推介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规情形大概有两方面:
一方面,受礼方没有实际提供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劳务,也就是说“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不具备真实性,送礼方只是借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送礼;
另一方面,受礼方实际提供了讲课、课题开发、咨询等劳务,但从必要性和合理性角度分析判断,有的确实没有必要,有的虽有必要,但支付的费用明显超过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支付的费用明显超过市场公允价值。
如果接受的讲课费用明显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自愿退出收受财物金额,可做登记上交处理(廉洁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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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工作人员外出进修、学习、培训、交流、讲课(以下统称为外出学习)的管理工作,遵规守纪守法、廉洁自律,锻造一支风清气正的疾控队伍,促进疾病控制工作良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外出进修学习严格遵照中心外出进修学习、短期培训等工作制度。在科室确实保证日常工作正常运转前提下根据中心和科室业务发展需要、工作要求等择优选派进修,学习、培训、交流人员。
二、所参加的培训学习、交流学术会议的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合法组织,且合规合法举办学术活动,并能提供正规学术交流、讲课佐证材料。
三、外出学习人员必须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按时返回中心上班。不得随意更改进修专业、不得随意提前终止或延长学习时间,如确因中心、科室或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专业或提前终止、延期的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必须经报中心党政专题讨论决定。
四、外出学习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纪法规,严格约束个人行为。比如,因违反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个人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被进修单位退回者,进修费用由进修者全额承担,5年内不得提出各种形式的进修、脱产学习或参加学术会议的申请;外出学习培训交流期间违反公序良俗、法纪法规的与中心无关,自负全责。
五、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任何擅自外出进修学习及自行参加学术会议、讲课获取课酬等,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中心不予报销,并按劳动纪律、法纪、法规处理,必要时报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所参与学术讲课的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具有相应科学证据,不涉及患者(服务对象)及中心隐私;对可能存在纠纷的病例不做点评。所参与学术讲课活动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学术讲课所产生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费用,须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八、参与学术讲课时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以及贵重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三)影响正常业务工作;
(四)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学术讲课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各类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六)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来源:昆明市、瑞丽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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