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个典型案例发布!近期部分省级市监局公布的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

2024-12-18 14:38

广告法

详细内容

案件1、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新颜兴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直播营销过程中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7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新颜兴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直播营销过程中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30日直播过程中对“薇旖美胶原蛋白”“新肤源胶原蛋白”产品进行宣传时,多次声称该产品“很多明星都在使用”“杨某、王某某、扬某,所有的明星颜值回春都是因为打了薇旖美”等内容。在部分直播话术中,称“半岛超声炮作为国货之光,是目前国内唯一拿到NMP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的超声治疗仪”。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杨某、王某某等明星使用直播同款产品;同时,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半岛超声炮是目前国内唯一拿到NMPA认证的超声治疗仪”,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直播过程中对产品或服务作夸大或虚假的宣传,诱导或误导消费者下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振消费信心的决心和行动。

——北京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处的8起违法典型案例


案件2、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诺狮网络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称保健功能及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诺狮网络有限公司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称保健功能及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4日,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宣传推销食品,相关食品名称为“春回盏 即食浓燕窝”“凡多姆玫瑰原萃鲜浆饮”“羽心堂鹿仙胎竹叶黄酮胶原饮”“羽心堂龙凤肽接骨木莓多肽蛋白饮”“羽心堂 铁棍山药粉”,均为普通食品。上述食品广告中包含“提高免疫力,术后病后补肺滋阴,备孕、怀孕”“保肝护肝、活血止痛;调节气血、缓解肝郁症状、滋养全身细胞、延缓衰老”“增强免Y力、改善血虚气虚(头晕耳鸣、出虚汗)、补虚补S、促进精力和X功能”等内容,构成普通食品宣称具有保健品功效的违法行为。另“羽心堂 铁棍山药粉”评论中提及“来自北京的回复:我吃了9天,感觉眼袋小了,水肿脸也消了呢。来自上海的回复:上周班级有小朋友感染甲流……每天+一条……当晚和周六加量喝三条……立刻恢复正常”,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朝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广告中宣称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医疗功能,违反了“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可能影响患者耽误最佳治疗时机,损害消费者身心健康。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作虚假商业宣传,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误导消费者的同时,也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净化了网络市场环境,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处的8起违法典型案例

案件3、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佳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6月18日,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对长沙佳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82080元。
【案件概况】
2024年3月22日,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核处投诉举报时,发现长沙佳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拼多多网店“南京同仁堂草本祛痘膏”销售页面中,发布含有“南京同仁堂草本祛痘膏祛黑头粉刺青春痘淡化痘印坑皮肤修复医用”等内容的广告。经查,涉案产品系特殊化妆品,非医用产品。2023年12月16日,该产品在拼多多网店上架销售;并于2024年1月19日在拼多多平台全站推广,推广费用513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商家利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广告,将化妆品当作药品进行宣传推销,吸引误导消费者购买,影响消费者合理选择,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民生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啃食群众获得感、挥霍群众信任感的不法行为。

——湖南省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件4、金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案
2024年2月6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消除影响,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5日,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金昌市市场监管局转来省市场监管局互联网广告监测云平台监测情况,显示金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甘肃味道网店发布的“藜麦米面杂粮”商品广告页面中的中国地图漏绘了中国台湾省、南海诸岛、钓鱼岛等重要岛屿;在“西凉果啤、浙伍氏杏皮茶、云晓养生保健醋、兰州万合胡萝卜素”网页广告均含有“送领导,不是因为其他,而是一种感谢,感谢领导在工作上给予的关怀和帮助,让我们快速的成长。”等内容。当事人从2017年5月以来,自行制作发布网页广告,未产生广告制作发布投入等费用。截至2023年11月24日整改前,当事人在淘宝-甘肃味道及淘特商城网店的“藜麦米面杂粮”“西凉果啤、浙伍氏杏皮茶、云晓养生保健醋、兰州万合胡萝卜素”等商品销量累计3494单,广告点击浏览量在淘宝-甘肃味道、淘特商城无法查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发布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的行为,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甘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件5、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昌邑分局查处某食品批发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昌邑分局根据举报对某食品批发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咯咯哒金鸡蛋”外包装上宣称“叶黄素含量2.3mg/100g,是普通鸡蛋的三倍”,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数据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吉林铁拳行动和雷霆2024综合执法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6、东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东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中医院进行检查。经查,该医院2号电梯内张贴广告宣传板内容“微球囊压迫术治疗三叉神经痛,具有费用低,高效、简单、安全等优势,有效率95%以上,复发率低……”。经核实,此医疗广告未获得审查批准,内容含有安全性断言及“有效率”等词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四十六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吉林铁拳行动和雷霆2024综合执法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件7、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大足区某酒水商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2月5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大足区某酒水商行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1日,大足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发现大足区某酒水商行正在其经营场所向老年群体播放产品“五步蛇酒”的宣传视频《辛贵福现场采访-金狮》,该视频内容有“5种动物研制成的酒,都是以毒攻毒的”“我们的五脏六腑养好了”“我们讲这酒里边有溶酸酶、氢酸酶、亚油酸、亚麻酸、麻黄素,他可以散瘀血”“这个酒你不用做手术,他也可以散掉的”“但这个酒喝了几天,就管事了”等内容。上述宣传视频中宣传的商品功能当事人均无法提供佐证材料。当事人为了扩大产品销量,从他人处取得上述宣传视频,2023年12月9日,当事人开始使用该视频进行宣传以达到销售酒类食品的目的,但其经营的酒类食品并不具有保健和治疗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重庆公布2024“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件8、上海周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前期,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以“包治百病”的说辞向老年人销售“天价床垫”。接报后,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活动。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可喜安电位温热治疗仪(以下简称:治疗仪),分别为可喜安KCM-8000I型治疗仪和可喜安KCM-8000II型治疗仪。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通过统一宣传讲解和产品体验的方式吸引老年人购买治疗仪。当事人的宣传讲解每天12场,每场40分钟,上午7时开始至下午5时结束,每天听课人员相对固定。每场宣传讲解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总监讲解治疗仪的功效及健康管理的重要性;员工宣传讲解治疗仪的使用方法、功效及内部构造;退休中医宣传讲解治疗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发明专利、产品功效。中间有时会增加消费者使用体验的分享环节。
在上述宣传讲解中当事人主要宣传讲解的内容为涉案治疗仪具有治疗神经血管神经性疾病、紧张性头痛、眩晕、三叉神经痛、枕大神经痛、肋间神经痛、坐骨神经痛、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腰背痛及各种软组织急慢性损伤、肩臂痛、腰肌劳损、植物系统功能紊乱、胃脘痛、习惯性便秘、盆腔炎、痛经、疲倦综合征疾病、高脂血症的功效,同时宣传讲解治疗仪具有治疗糖尿病、肺癌、高血压等疾病的功效。上述内容是对治疗仪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治疗仪本身并不具有治疗糖尿病、肺癌、高血压等疾病的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通过“洗脑式”营销的方式“忽悠”老年人,使得不少老年人在非理性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产品。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一边深入调查,及时固定证据;一边对深信当事人话术的老年消费者开展科普宣传和耐心引导,帮助其提升防范意识和辨识能力。以实实在在的举措,维护老年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

——上海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件9、上海普莉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三家主体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系列案
前期,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普莉达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普莉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晓煌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商业混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述三家当事人主要经营各类动漫周边产品。涉案当事人在其店铺的店招、宣传海报、迎宾地毯、店铺名片、收银小票、购物袋及店外走廊、楼梯等宣传位上大量使用“小黄人hobby屋”字样进行宣传,同时店内有正品“小黄人”系列产品在售,引人误以为其与“小黄人”商标的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小黄人”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该商标对应的卡通形象为电影《神偷奶爸》系列中的人气角色,该系列电影知名度较高,同时电影中“小黄人”卡通形象也为公众所熟知。经核实,当事人与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任何合作与授权关系。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系列案中,当事人并未将“小黄人”字样作为28类商标使用,其违法行为并非仅针对具体的“小黄人”商标,而是通过整体店内、外的装潢及大量“小黄人”字样的装饰,及同时售卖小黄人系列产品的方式,给消费者营造一个错误的印象,让消费者以为其消费的商品及服务与“小黄人”权利人存在特定关系。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深度分析,对案件的定性作出了精准研判。同时对涉案的三家当事人开展有针对性的行政指导,帮助企业通过创新发展的方式开拓市场。本系列案的查办,有效规制了“傍名牌”“蹭热度”的乱象,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维护公平、促进发展、积极打造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的决心和态度。

——上海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件10、上海未莱可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前期,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员工以某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以电话营销的方式开展贷款业务。经查,当事人对其员工进行话术培训后,要求其工作人员以银行名义向潜在客户开展助贷业务,基本话术内容为:“您好,这边是**银行信贷中心,给您来电是现在银行推出年化3.6的贷款政策,随借随还,您目前有这种资金上的需求吗?”经核实,当事人与上述银行金融机构无任何业务往来及合作、授权关系,其员工也并非银行工作人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不少违法经营者假借银行名义开展助贷业务,以此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对助贷行业经营者起到了警示威慑作用,引导同业经营者主动纠错、依法经营。

——上海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件11、会泽县某视光中心冒用相关部门名义发布广告案
2024年4月,会泽县市场监管局对会泽县某视光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印有涉及相关部门联合举办字样的爱心配镜补助卡优惠券2085张未使用过,33张已使用,并且在当事人电脑系统中查见对应的销售记录。经核实,会泽县相关部门均未与当事人有合作,未开展过任何青少年视力方面的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

——云南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件12、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增加人体功效内容的酒类广告案
2024年4月2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增加人体功效内容的酒类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2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某酒业有限公司在抖音APP上发布含有增加人体功效内容酒类广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在抖音APP上开设了企业视频号,招聘男主播在抖音APP上进行酒类产品的销售。2023年10月17日,当事人招聘男主播发布在抖音APP上的视频中含有增加人体功效内容,该视频的点击量为110次。2023年11月1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听其他员工反映男主播发布的部分视频里含有增加人体功效的低俗内容,遂辞退了男主播,并将前期录制的全部视频设置成“私密”,公众无法再通过该公司企业视频号观看相关视频。相关违法视频为当事人员工在当事人直播间录制,在当事人抖音APP上发布,无广告费用。当事人发布酒类广告含有增加人体功效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酒类违法广告往往夸大产品效果,甚至还存在低俗、恶俗的内容,这些广告不仅违反了广告法规定,误导消费者,还损害社会道德风尚,查处这类违法广告,有助于净化酒类广告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

案件13、西双版纳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含有迷信内容广告案
2024年7月,景洪市市场监管局对西双版纳某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悬挂玉石产品广告牌,内容为:“翡翠是一种具有灵性的玉石,长期佩戴下能加强自身的能量磁场,也能增强对自身的保佑功能,使其能够免受外界各种病气的侵入,起到很好的驱邪化煞的作用”“佩戴翡翠串珠被认为能够驱逐邪恶和负能量,保护佩戴者免受灾祸的侵袭”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案件14、上海优钲信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前期,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开展信贷中介服务活动时自称为“某某银行信贷外呼中心”。执法人员随即调取了当事人外呼软件账户中相关通话录音,其接通电话后开场白均为“喂你好,这里是某某银行信贷外呼中心”等通话内容。经查,自2023年4月18日起,当事人为获取更多客户资源,开始在外呼软件使用上述话术,通过AI智能机器人外呼群拨的方式(每天向外拨打电话2000-3000个),在锁定潜在客户后再推送给业务员以针对性地推销信贷业务。经核实,当事人并非相关银行的信贷外呼中心,相关银行也未委托当事人对外开展信贷业务,上述自称“某某银行信贷外呼中心”仅系当事人为增加群呼对象的信任度,以提高信贷业务电销成功率而作出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发后,当事人已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800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贷款中介”行业假借银行名义开展助贷业务、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乱象,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执法力度,通过铲除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助贷黑灰产业链,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上海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案件15、上海徐浦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前期,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7日通过复禾健康网(www.fh21.com.cn)发布题为“‘官方宣布’上海徐浦中医医院是公办还是民办”的广告,该广告使用“徐浦中医医院是上海市政府与浦东新区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属于公立医院”的广告语。经核查当事人是一家民营中医医院,涉案广告系虚假广告。当事人与A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广告费用为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当事人删除了上述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与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本案中,当事人作为一家民营中医医院,出于利益驱动的考量,利用公众对公立医院的信赖心理,在互联网上发布让人误解为公立医院的虚假广告,以达到招徕潜在客户群体的目的,侵害了相关患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惩处。
——上海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案件16、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制作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案
2024年3月,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作为广告发布者,接受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委托制作广告时,没有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及相关审查资料,为其制作并安装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户外墙体广告。咸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对外发布。此类案件的查处,能够有效维护广告业市场秩序,促使广告发布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误导,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陕西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案件17、岳阳市临湘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湘市某理疗馆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8日,临湘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临湘市某理疗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临湘市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其销售的电热垫产品利用视频播放资料进行虚假宣传,正通过投影仪播放名为“远红外线坐灸仪”的视频供老年人观看,内容宣称:“‘远红外线坐灸仪’每天坐满50分钟,可以预防治疗失眠、便秘、痔疮、夜尿频多、风湿类风湿骨关节疾病、颈肩腰腿癌、高血压、冠心病、慢性胃炎、慢性支气管炎、糖尿病、高血脂、头痛、免疫力低下、身体虚弱等多项疾病”,现场有20余名老年人正使用电热垫观看上述宣传视频。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热垫系上述视频中所宣传的“远红外线坐灸仪”,为普通电子产品,当事人通过免费使用电热垫、发放鸡蛋面条等小礼品等方式吸引顾客上门“听课”,给其播放上述视频,达到顾客购买其电热垫产品的目的。经查实,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电热垫70套,单价260元/套;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以2699元/套的价格共售出25套,合计金额674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临湘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该案的查处,强化了市场监管,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涉老商业场所的经营秩序和市场环境,对严厉打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虚假宣传乱象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件18、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3月6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对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望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处置投诉举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和微信朋友圈宣传推介按摩美容培训项目,并开展相关培训。为扩大招生范围、招收更多学员,当事人通过发布宣传小视频和宣传课件,宣称“灵骨美学赋能你长生不老且健康”“用手指按摩三分钟变小V脸、改善臀部下垂、延缓子宫和卵巢衰老、延缓更年期、减肥瘦身”“盆骨修复有效预防和治疗妇科功能性失调、有效预防和治理腰背疼痛”。当事人宣称内容缺乏科学依据、违反客观规律,属于虚假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望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个别不法分子动机不良,利用群众关注健康、追求美丽的心理,采取夸大、虚构产品和服务效果等方式,诱骗消费者缴纳费用非法牟利,法理不容,应当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将严阵以待、雷霆出击,出重拳、擎利剑,严惩违法违规,整治行业乱象,维护市场秩序。
——湖南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件19、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沙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22日,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通过信访平台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长沙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某平台网店销售的草本祛痘膏,页面宣称皮肤修复医用,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在某平台开设了名为佳域美容个护专营店的网店,销售祛痘膏、祛斑霜等商品。其中:2023年12月16日上架销售的“草本祛痘膏”即名欧祛痘净白精华露是一款特殊化妆品,获得了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注册证号为国妆特字G20180041,在商品页面标题标注为“草本祛痘膏祛黑头粉刺青春痘淡化痘印痘坑皮肤修复医用”。从2024年1月19日开始在该平台对该商品进行了全站推广,截至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修改商品页面内容,推广费用5.13万元。商品页面的制作发布由公司运营人员完成,未单独支付制作发布费用。当事人在其某平台网店销售的“草本祛痘膏”为特殊化妆品,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页面宣传含“医用”一词,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发布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广告行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人民币82080元。
通过打击该类违法行为,维护了广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了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湖南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件20、金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网络直播活动虚假宣传及数据流量造假案
2022年7月4日,金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移交群众举报线索,反映“甘肃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在抖音账号直播间以‘唐老师’自居,诱导群众购买无任何疾病治疗作用的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且通过微信销售,涉嫌诈骗。”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利用抖音直播间和微信群销售的商品存在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明示及暗示商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抖音账号进行直播经营活动期间,同时使用已安装屏幕点击设备的多台手机,虚构直播间点赞数量,并在其抖音直播期间利用给自己刷礼物和点赞互动的方式“占榜”,使当事人的直播间点赞数量超过10万以上,构成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从事网络直播活动虚假宣传及数据流量造假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择一重处。金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过行政诉讼生效裁判,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甘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件21、庆阳市合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案
2023年12月22日,合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庆阳市市场监管局线索移交函反映:辖区内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淘宝店铺商品宣传页面存在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情况。合水县市场监管局立即指派2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承认在其淘宝店铺产品红小豆宣传页面使用了中国地图,该中国地图存在漏绘钓鱼岛、赤尾屿及南海诸岛的问题,作为广告的制作者及发布者,当事人未尽到谨慎审核责任义务。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合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整改,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甘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件22.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西藏某酒业有限公司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4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西藏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印制宣传册属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西藏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件23.拉萨城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
2024年8月,拉萨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移送函,反映称在对抖音、快手网络平台开展检测工作时,发现抖音名称为某商贸总店,网络销售“舒养草本套”产品虚假宣传。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发布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拉萨城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西藏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 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件24、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新益民眼科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4年6月25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沂新益民眼科医院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临沂新益民眼科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蔡司成长乐,戴镜数据为近视患者延缓近视发展平均高达30%,加强版控制效果49%…”包含治愈率及有效率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山东公布2024“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批)


整理来源:久洋之法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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