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典型案例 | 百盛(万象城)兰蔻专柜因试用装管理不合规被处罚了!

2024-12-16 09:40

合规管理

详细内容

违法典型案例 

违法事实 

经查明,百盛(万象店)兰蔻专柜属当事人的自营品牌,自行与品牌供应商采购产品回柜销售,并直接向消费者收款开票,同时接受品牌方指派美容顾问至商场柜台提供产品营销和销售的协助

2022年3月17日、2023年9月10日品牌方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免费提供兰蔻新清滢柔肤卸妆乳(50ml试用装)10瓶和17瓶,美容顾问分别于2022年3月、2023年9月两次将50ml试用装卸妆乳倒入正装规格200ml卸妆乳瓶中供顾客试用

2024年2月5日知情人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当事人予以确认;案发时,灌装品已无存货,专柜提供试用品的生产批号为2024-3-1,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2007944,原产国:法国,净含量:200ml。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订货通知单、进口货物报送单、入增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因当事人的上述涉案产品均为试用装产品,仅在柜台提供给消费者免费使用,不单独进行销售,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兰蔻专柜货架上摆放有“兰蔻清滢保湿柔肤水”1瓶,产品标签主要信息为:净含量:200ml,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8477,非卖品,商品条码:3147758753592,限期使用日期破损、模糊不清;“兰蔻全新清滢嫩肤水”1瓶,产品标签主要信息为:净含量:200ml,非卖品,商品条码:3147758753509,备案编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504444,使用期限:2023-10-01;2024年2月21日案发时,该化妆品已开启且瓶中仍有少量内容物。当事人辩称,兰蔻柜台外侧护肤吧台下第二层,该位置应摆放“兰蔻速效眼部卸妆水125ml”,因柜台陈列员疏于对试用装管理,误将2023年10月到期的“兰蔻全新清滢嫩肤水200ml”错摆在“兰蔻速效眼部卸妆水125ml” 的陈列位置,两者为同系列产品且包装相似(同为蓝色外包装)。

2024年4月16日,当事人完成整改,主要措施每月定期开展1次化妆品全品牌检查(正装+试用装)、改进化妆品排查明细表,形成文字记录方便每个周期核查工作等。

 

处理结果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2.对经营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模糊不清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3.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40000元(肆万元整),上缴国库。

来源:美妆品牌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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