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曝光24个企业违法行为,涉嫌商业混淆、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2024-08-26 14:37

合规

详细内容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守护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营造本市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本刊现将该局公布的守护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内容宣传报道如下:

01上海锐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日至2022年8月,当事人为获得关键词搜索优势,使用付费软件“360点睛实效平台”的关键词设置功能,擅自将安徽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华生冷焊机”作为关键词在360搜索引擎首页生成置顶及靠前的链接,并将当事人官网(http://www.leng-hanji.com/Product/jmbhj/)作为链接跳转网页,引导用户跳转至当事人官网,存在误导消费者和混淆市场的行为。


处罚情况

      当事人为获得关键词搜索优势,设置安徽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华生冷焊机”作为关键词生成置顶及靠前的链接,并将其当事人官网作为链接跳转网页。实施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件点评

      互联网是由数字技术搭建的虚拟平台,在互联网商业模式下,消费者的注意力和流量与商业利益密切相关,并成为互联网领域商业竞争的目标与核心资源。使用易混淆的搜索关键词进行搜索引擎广告推广,通过技术手段引流、混淆,造成消费者难以分辨真伪,违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宗旨。通过本案的查办,警示、鼓励经营者在讲究信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实现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和动力。


02上海万佳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主要从事贷款中介业务,2023年5月当事人向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业务员购买“EC”软件及1780余条个人信息,并授意其员工使用“EC”软件以南京银行工作人员的名义向上述个人拨打推销电话,招揽客户面谈贷款业务,成功签约并放款后,向客户收取中介费。但当事人并非南京银行关联企业,也无法提供其与南京银行的相关合作证明,且上述个人信息均为当事人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拨打用于发展信贷业务。


处罚情况

      当事人授意其员工谎称为银行工作人员对外开展信贷中介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以推销信贷中介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40万元。


案件点评

      近年来,因个人信息泄露,中介行业对公民电话骚扰的情况较为突出,部分不法贷款中介在利益驱动下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信息,冒充银行机构进行虚假宣传,并诱导消费者贷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链”行动,集中整治贷款中介行业,把人民群众的接受度、认可度和满意度作为行政执法成效的“晴雨表”,体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03上海启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5月期间,当事人为其合作餐厅提供某点评网站达人探店服务,由其负责招募达人,并要求达人撰写对餐厅作出好评的探店笔记,达人则可以享受探店消费金额的返还。经查,当事人共安排29位某点评网站等级为4级以上的会员前往其合作餐厅进行消费并发布了探店笔记,探店笔记中需包含当事人指定的好评文案,其余内容也需对餐厅起到正面宣传效果。经当事人审核认可后,合作餐厅共返还达人消费金额人民币3400余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通过招募点评网站达人前往与其合作的商户体验用餐服务,并对达人探店的消费金额、笔记的撰写方式、环境照片及美食照片均有明确的指向要求,符合要求的达人才可以享受探店消费金额返还,探店达人在此情况下撰写的笔记不仅无法表达探店的真实感受,且容易被误以为是消费者的真实体验,对于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会造成误导,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及规定。2024年1月,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案件点评

      如今伴随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社交媒体的发展,诸多商家争相通过“网红化”来拉动人气销量,各类“种草”文章层出不穷,但是该类文章极有可能是商家及“幕后推手”机构早有预谋的安排。区别于普通的虚构评价,本案的查处加强了通过发布消费体验变相进行宣传行为的监管力度,打击了新形势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规范了商家及运营机构合法开展“探店活动”,也帮助消费者避免落入“拔草陷阱”。


04上海星次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规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7月期间,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波斯模玩”上架“LV经典老花第二弹(个人狂欢)”“e卡好生活(个人狂欢)”“OMEGA(个人狂欢)”等抽奖游戏,消费者通过购买单价29元或99元的明信片就会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奖品根据金额由高到低分为SSSR、SSR、SR、R、B、C等级别,最高奖分别为价值49500元的LV品牌PETITE MALLE V手袋、价值50000元的“京东E卡”和价值48700元的“OMEGA星座39毫米至臻天文台表”。当消费者抽中SSSR档的奖品时,会开启“超级加倍”模式,该模式下消费者抽中的所有奖品都将双倍获得,故该游戏实际最高奖为价值99000元的两个LV品牌PETITE MALLE V手袋、价值100000元的“京东E卡”、价值97400元的两块“OMEGA星座39毫米至臻天文台表”。


处罚情况

      当事人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最高奖金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2万元。


案件点评

      经营者通过有奖销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吸引消费者,增加交易机会。但是有奖销售的巨奖奖品不仅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意向,还会使得部分消费者为了获得奖品而进行盲目消费。本案中当事人单纯依靠巨额奖励来吸引消费者,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竞争格局。本案通过打击了商家的违法行为,防止消费者被巨奖宣传误导,有助于营造健康、有序、理性的消费环境。


05上海圆桌进修学院自立收费项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当事人作为一家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机构,在向学生收取培训费用时,除对外公示的学费外,另违规设立教材费、学生用品费用和NCE平台费,要求家长通过教学点内设立的两个收费二维码分别缴费。经统计,当事人共收取教材费、学生用品费用和平台费51万余元。


处罚情况

      根据《关于上海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业务的机构不得在培训费外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4月,在当事人退还相关费用后,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的办理是对中央要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要求的回应和落实,特别是在办案期间,办案部门要求当事人将擅自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获得了学生和家长的一致好评。本案的成功办理客观上减轻了相关家庭的教育支出,使家长和学生的教育满意度得到提升。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01商洛市洛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西安佳龙商贸公司销售侵犯陕西钢铁集团“禹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钢材案

      2024年2月6日,洛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西安佳龙商贸公司侵犯陕西钢铁集团“禹龙”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47720.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6日,洛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建设项目部侵犯陕西钢铁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假冒“禹龙”牌钢材。经查,西安佳龙商贸公司购进山西宏达钢材集团生产的钢材11.57吨,贴标后混放在陕西钢铁集团“禹龙”牌钢材里销售给该建设项目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洛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2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榆林市横山区翔源达酒水批发部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4年6月13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对榆林市横山区翔源达酒水批发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108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火锅店内放置易拉宝展架内容含有“北冬虫夏草啤酒 抗癌 抗糖尿病 提高免疫力 抗衰老和氧化”等。经询问商家,称此易拉宝展架由翔源达酒水批发部借场地宣传。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联系制作易拉宝展架及视频,在微信号发布文章及视频中含有“北冬虫夏草啤酒具有补肺益肾、抗糖化、抗氧化、抗癌防衰、滋补强壮的功效”等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3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延安逆流星河湾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28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延安逆流星河湾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5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美团单人自助套餐涉嫌虚构交易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2024年1月13日在美团平台上架“单人自助”套餐,售价9.9元,为提升美团店铺曝光量,组织某餐饮公司15名员工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上述套餐,在15名员工未实际消费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统一核销。2月4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该餐饮公司15名员工返还购买上述套餐费用148.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4宝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宝鸡帝都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4年2月26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对宝鸡帝都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罚没802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操作台上已打开使用的1袋复配消泡剂超过保质期,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12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在该食堂操作台上发现已打开使用的无铝双效泡打粉1袋、王守义孜然粉1袋、红烧酱油1桶、无标识的黑色液体1桶,操作台内存放的未开封的高活性干酵母1袋、食用小苏打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宝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5榆林市神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神木城投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5月13日,神木市市场监管局对神木城投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现场调阅当事人《城投·凤凰城认购协议书》,发现协议中含有以下内容“乙方(买受人)签署认购协议书时,乙方须向甲方(神木城投衡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所选房源房款(¥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乙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所交预付款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按揭贷款方式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所交购房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扣除不予退还;甲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全额返还乙方所交预付款,并按银行活期利率向乙方支付所交购房款利息;本协议书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经查,当事人制定的《城投·凤凰城认购协议书》中有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神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6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康市汉滨区百年蓉火锅店价格欺诈案

      2024年2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管局对汉滨区百年蓉火锅店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3224.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餐桌上粘贴宣传彩页内容含有“双十一 吃火锅 原价286元 会员价228元 充值500元留存300享 原价368元 会员价288元”,门口展架内容含有“爆炸*超值活动套餐 原价198元 现价108元;暖洋洋*锅物双人餐 原价208元 现价128元;双人精致套餐 原价212元 现价99元;四人聚会套餐 原价314元 现价158元”。执法人员当日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七日内提供上述套餐的原价销售票据,当事人均无法提供。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安康市汉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7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陕西弘康精一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案

      2024年6月7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对陕西弘康精一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批号为20220801的“陕科牌力平胶囊”192盒,罚没3198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2日,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省级专项抽检监测核查处置任务显示,当事人2022年8月3日生产的批号为20220801的“陕科牌力平胶囊”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总砷(As)、总汞(Hg)项目不符合Q/SKY 0002S—2019《陕科牌力平胶囊》、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262盒,留样10盒,销售252盒,售价为32元/盒,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召回190盒,实际销售62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昆明市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本刊记者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昆明市场监管”获悉,该局于2024年8月20日公布了昆明市2024年第二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据悉,2024年4-6月份,昆明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将“铁拳行动”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等工作有机结合,全面提高市场监管综合治理能力,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打造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二季度以来,该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本刊现将该局公布的部分典型案件内容宣传报道如下:


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昆明市盘龙区火塘烤茶茶馆进行商业诋毁实施不正当竞争案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开始在抖音平台直播带货,在抖音号售茶的同时,同步拍摄短视频,截止2024年1月23日,共发布视频664个,其中有300个视频讲述了普洱生茶和白茶的危害和缺点,主要有“喝新生普等于慢性自杀”“喝新生普等于喝毒药”“白茶的伤害远大于新生普”等内容。当事人关于普洱生茶和白茶有毒有害的不实言论,经调查系其个人多年来喝茶的“经历”和听到其他人的说法,无法提供相关言论的依据。相关不实言论视频发布后经点赞、转发累计数万次,对普洱生茶和白茶的市场营销和茶叶品种声誉负面影响较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的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其目的在于削弱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商誉和商誉权,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是不正当的,严重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到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二、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宁市金方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字样的非有机产品案

      2024年2月,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销售货架上摆放有自然熟番茄13份,但其对应的价格标签上标注品名为“三秋田有机自然熟番茄”,现场检查其产品包装,未发现产品上贴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有机码。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三秋田有机自然熟番茄”认证有关证书和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销售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字样的非有机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有机产品由于其特殊的生产过程,往往倾注的精力比较多,产品也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部分商家逐利“有机”,刻意搭车,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误导公众,损害了“有机”产品市场秩序。“有机”不是有可乘之机,对于乱搭车、乱标注有机产品的行为,结果是严厉打击。


三、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连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3月,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李某连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建议依法对李某连作出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李某连于2021年至2022年5月,在嵩明县城秀嵩街贸易大楼门口临时摊位摆摊销售假药,2021年5月26日、2021年10月15日李某连先后两次在未取得相关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分别以980元、550元的价格向不具有资质的销售者购买且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产品在其摊位上销售,经认定,当事人销售的特效筋骨丸等8个产品为假药、坐骨神经痛丸等9个产品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2023年6月,嵩明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连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作出一审生效有罪判决。

      当事人销售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已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且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客观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所谓的江湖医生、民间秘方,未必都是正规合法的。一个人的一次小错误,可能以罚款为代价;二次以上的大错误,情节严重,从重处罚,终身禁业。我们每一个人的长处,应当用在对的地方,用错了,“聪明反被聪明误”,后果很严重。

四、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川区泰丰商行分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4年3月,举报人张某某和同伴相约到当事人经营的店内以45元/瓶的价格,购买到吉林省某公司生产的人工种植的“人参酒”一瓶,并开具了单据。经查,当事人向举报人售酒时,在难以判明举报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时,未认真履行经营者职责,没有要求举报人提供身份证件进行核验。依据后续调查,执法人员确认举报人张某某提供的身份信息显示为未成年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东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不是所有人的生意都可以做。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过程中,各级监管部门始终督促落实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标志的要求,特别是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经营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进行查验。经营者对未成年人一时的大意,可能带来未成年人一家的不幸。有的生意,决不能做,因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更重要。

五、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昆明悦成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案

      2024年3月15日,盘龙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侵权假冒苏菲安心裤。经对消费者提供的安心裤委托“苏菲”商标所有权人进行鉴别,在包装外观、原材料、生产工艺等与商标确有权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确认为假冒“苏菲”的产品。

      经查,当事人自开办公司以来首次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盘龙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假冒侵权产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注册商标属注册人独占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使用。本案中,当事人有预谋从网络平台购进部分涉嫌侵权商品与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商品混淆一起进行销售,使消费者很难甄别,容易发生误购。对于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六、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南劲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接到的举报信息,对云南劲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查获外包装标识有“气门推杆HA028 3.png ”等信息的气门推杆58只、产品上标识有“2.png”活塞112个等11种规格的产品。经查明,现场查获的商标中标识的“1.png、”图案系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56937652号、第74352910号商标。经商标持有人鉴别,上述11种规格的产品未经授权许可使用,系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情形,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知名商品,在市场份额、知晓率、使用度等多个维度,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同时也被不法分子“盯上”,山寨、仿冒产品层出不穷。商标权作为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国家出台多部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妄图打擦边球、跟风,甚至复制、仿造,终将得到应有的惩治。


七、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使用已经过期的资质出具检测报告案

      2024年3月,寻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该检测中心门头标识为“财务室”内发现该检测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已超过有效期,办公桌上发现报告10余份。

      经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于2006年6月28日办理营业执照,并于当年取得了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至2023年已经历了多次换证。目前使用的资质证书超过有效期(证书编号:172501060179,有效期:2023年07月09日)。2023年6月22日,该检测中心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延续申请,2023年8月19日,该检测中心没有通过专家现场核查,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 

      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至被查获时,资质认定证书过期期间,在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情况下,该检测中心仍然共出具了10余份建筑工程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给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是其出具有关报告的前提。没有资质或者资质过期,应当立即停止有关检测检验工作。不负责任的报告,对委托方是一种懈怠,对广大建筑工程企业更是一种伤害。查你,没有商量。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 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1、铜川市耀州区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8日,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铜川市耀州区某商行销售的西凤酒六年陈酿涉嫌假冒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经查,2024年3月中旬,该商行从上门推销的人处以每箱800元的价格购进西凤酒六年陈酿2箱零2瓶,推销人赠送2瓶,共计进货金额1830元,在和朋友聚餐时使用3瓶。该商行无法提供该商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且无法联系推销人。上述西凤酒六年陈酿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送鉴酒与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侵犯了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假冒我公司产品”。

该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权西凤酒六年陈酿13瓶,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铜川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2024年3月29日,王益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2024年3月28日在铜川市某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中成药龟甲胶,鹿角胶,已过期五年”。

经查,2024年3月28日,铜川市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给消费者的龟甲胶生产日期为2016-01-09、有效期至2019-01-08,鹿角胶生产日期为2014.08.16,有效期至2019.07,各一盒,销售价格共计750元。

铜川市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

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750元,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铜川市新区某幼儿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7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案件移送函》称:“铜川市新区某幼儿园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查,该园操作间的海天上等蚝油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8日,保质期12个月。过期后,该幼儿园继续使用制作了酸辣白菜、炒葫芦、土豆丝、东北大烩菜等菜品,用于教师员工餐。

该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上等蚝油,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铜川新区某厨具日杂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波纹管案

2024年5月13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批发部经营场所有标称“林青牌”燃气波纹管5个,在产品外包装、燃气波纹管管体表面及《合格证》上均未标示生产日期,不符合GB/T26002-2010标准。

经查,铜川新区某厨具日杂批发部于2022年6月20日购进标称“林青牌”燃气波纹管(规格:150cm)5个,购进价格15元/个,销售价格20元/个,截止2024年5月13日未售出,且该批发部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本案货值金额100元。

铜川新区某厨具日杂批发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波纹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波纹管,给予没收波纹管5个(规格型号:150cm),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5、铜川市王益区某装饰五金厨卫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压器案

2024年5月14日,王益区市场监管局接市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线索,对铜川市王益区某装饰五金厨卫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标称“华栋牌”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型号为A-2,无使用期限,不符合GB35844-2018的规定。

经查,该五金厨卫店共进了2个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五金厨卫店无法提供进货时间、地点),进价12元/个,售价15元/个,截止检查当日未销售,本案货值共计30元。且销售的液化气调压器的调节部件未被封固,无过流切断安全装置。并在进货时未履行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购进票据。

该五金厨卫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王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调压器,给予没收液化气调压器2个,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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