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合同法中的违约与终止:预期违约、根本性违约和合同终止机制分析

2024-07-08 14:38

合同

详细内容

英美合同法中的违约与终止

——预期违约、根本性违约和合同终止机制分析

在复杂的商业交易体系中,合同不仅是约束各方行为的工具,更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商业信任的基石。然而,合同关系的动态性和不可预测性常常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理解和解析违约与合同终止的理论与实践,是契约法领域中的核心课题。


本文将深入探讨合同法中的关键概念,重点聚焦于预期违约、根本性违约和合同终止机制的理论框架和法律逻辑。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作为一种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即表明不履行意图的行为,不仅挑战了传统的违约定义,也引发了对合同信赖利益保护的深刻思考。通过解析预期违约的起源、理论基础及其在现代法理中的演进,本文将揭示其在合同法中的独特地位。


根本性违约(Repudiation by Actual Breach)则涉及违约行为对合同根本目的的破坏。此类违约行为不仅从根本上动摇了合同关系的基础,也触发了对合同信赖利益的系统性破坏。本文将通过阐述根本性违约的构成要素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探讨合同法在应对重大违约行为时的权衡与裁量。


合同终止机制则进一步揭示了合同法的灵活性与复杂性。无论是明示取消权、明确的违约终止权,还是默示取消权,均体现了合同法在应对不确定性与违约风险时的制度设计与价值取向。通过分析这些终止权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条件,本文将探讨合同法在维护合同正义与商业秩序中的角色。


通过对预期违约、根本性违约及合同终止机制的理论解析,本文旨在勾勒出合同法的核心逻辑与价值体系。希望能帮助读者深化对英美合同法基本原理的理解,并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指引。


Chapter 1. 预期违约 

(“Anticipatory Breach”)

一、简介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正式成立后、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义务人通过言词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一方当事人的客观状况显示其将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英美法确认的预期违约行为。预期违约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和美国普通法,预期违约可以通过言词或行动表现出来,既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二、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础

预期违约理论源于合同义务必须如约履行的原则。任何不履行的迹象都会威胁到合同的完整性,破坏相关各方之间的信任。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至关重要。预期违约的概念可分为两大类:放弃和自行解除。

1. 放弃 (Renunciation)

当一方明确表示不打算履行合同义务时,即为放弃。这种预期违约的特点是一方明确无误地表示他们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放弃合同必须让人对当事人的违约意图毫无疑问。

放弃的主要方面包括:

(1) 明确告知:违约方必须以明确无误的方式传达其不履行合同的意图。这种沟通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但必须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 意图明确:声明必须明确无误。声明中任何形式的犹豫或附加条件都会削弱放弃的主张。非违约方必须能够将放弃声明作为违约方将不履行其义务的明确表示。

(3) 对合同关系的影响:声明放弃意味着预期履行义务的终止,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关系。这使得非违约方可以将合同视为已被违反,并立即寻求补救,而不必等待履约时间。


2. 自行解除 (Self-Disablement)

当一方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使自己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会出现自行解除的情况。这种形式的预期违约不需要明确声明,但可以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推断出其无力履行。自我禁用反映的是事实上的违约,即违约方的行为使其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自我禁用的主要方面包括:

(1) 导致无力履行的行为:违约方的行为导致无法履约。这可能涉及出售对履行合同至关重要的资产、签订相互冲突的协议或任何其他阻碍其履行承诺的行为。

(2) 推定违约:与放弃不同,自行解除合同不需要明确宣布不履行合同。违约是根据违约方的情况和行为推断出来的,这些情况和行为清楚地表明违约方没有能力履行其合同义务。

(3) 对合同的影响:自行解除对合同关系的影响与放弃类似。它允许非违约方将合同视为已被违反并立即寻求补救。由于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有理由终止合同并寻求损害赔偿。


法院一直强调,在放弃和自行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必须要有清晰明确的证据。对预期违约的司法解释强调了保护非违约方利益与确保违约方意图或行动得到明确确定之间的平衡。


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础确保非违约方不会在合同履行方面处于不确定状态。该理论作为一种保护机制,允许非违约方采取先发制人的行动,以减少损失并寻求补救。它强调了信任和可靠性在合同关系中的重要性,确保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有信心。        


三、判例概述

预期违约的法律原则是通过司法判决发展和完善的。


1. Frost v Knight (1872)

Frost v Knight中,被告承诺在原告父亲去世后与原告结婚,但后来在条件(父亲去世)满足之前放弃了承诺。法院认为原告可以立即起诉被告违反承诺。此案确立了预期违约的可诉性,即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履行义务的时间尚未到来。


2. Hochster v De La Tour (1853)

Hochster v De La Tour一案中,被告雇用原告为快递员,但后来通知原告在开始日期之前不再需要他的服务。法院裁定原告有权立即起诉被告违约。此案强化了一项原则,即预期违约允许受害方寻求补救,而无需等待实际履行的时间。


3. White & Carter (Councils) Ltd v McGregor (1962)

White & Carter (Councils) Ltd v McGregor案中,被告试图在广告投放之前取消一份广告合同。原告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然后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上议院认为原告有权继续履行合同并索要合同价款。本案强调,非违约方可以选择接受违约行为并终止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并起诉要求支付约定金额。


4. The "STX Mumbai" Case (2010)

新加坡上诉法院在The "STX Mumbai" 一案中将预期违约理论扩展到了无过错方已经履行义务的情况。法院认为,如果另一方的未来义务已无法履行,则仍可主张预期违约。


四、预期违约的补救措施

当发生预期违约时,非违约方有几种补救措施可供选择:

1. 终止合同和损害赔偿:非违约方可以接受违约、终止合同并立即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这样他们就可以要求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2. 具体履行: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具体履行 (“specific performance”),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补救措施通常适用于金钱赔偿不足的情况。

3. 继续履行:另外,非违约方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然后起诉要求支付约定的合同价款。但这一选择必须遵守非违约方必须减少损失的原则。


五、预期违约理论的影响以及实践应用

预期违约理论背后体现的其实是一众英美法合同法理论依据:

1. 维护合同完整性:预期违约允许非违约方立即采取行动,从而保护合同的完整性。这可以防止违约方从其不履行合同的意图中获得不公正的利益。

2. 减轻损失:该理论鼓励非违约方减少损失。这意味着他们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将违约的影响降到最低,包括寻求替代安排或终止合同。

3. 司法经济:通过允许当事人主动处理违约行为,该理论减轻了法院的负担。双方可以更高效地解决争议,而无需等待违约行为发生。


六、结论

预期违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理论,它赋予当事人主动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力。通过 Frost v Knight、Hochster v De La Tour 和 White & Carter (Councils) Ltd v McGregor 等重要案例,法院为理解和应用这一原则制定了一个强有力的框架。放弃和自行解除原则为确定预期违约提供了明确的标准,使非违约方能够及时寻求补救。虽然证明意图或无能力以及减轻损失的挑战需要慎重考虑,但预期违约最终确保了合同义务得到遵守,并提供了一种高效、有效地解决潜在违约问题的机制。


Chapter 2. 根本性违约 (Repudiation by Actual Breach)


一、简介

在合同法中,“根本性违约”这一概念的功能体现在,它可确保在另一方的违约行为从根本上破坏了合同目的时,双方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确定是否根本性违约的最重要检验标准之一是违约是否“触及”合同的“根本”。


二、根本性违约的认定

在英美合同法中,根本性违约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它使无过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这类违约有别于轻微违约,后者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根本性违约的概念设定了 "高标准",因为它要求违约行为从根本上破坏了合同的目的。


根本性违约是指以下情况:

1. 触及合同根本:违约行为必须影响到合同的基本条款或核心义务。

2. 实质上剥夺了无辜方的全部利益:违约行为必须非常严重,以至于剥夺了无辜方根据合同本应获得的主要利益。

3. 显示出不履行合同的意图:违约方的行为必须明示或暗示其有意不履行合同义务。


三、"Breach Which Goes to the Root" Test

追根溯源测试("Breach Which Goes to the Root" Test)是合同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确定违约是否有理由终止合同的试金石。该检验标准评估的是,违约行为是否严重到破坏了整个合同框架,使剩余的履约行为和利益变得毫无价值,或使无过错方的利益大打折扣。"Goes to the root"这一比喻性表述意味着违约影响了合同的本质或基础。


追根溯源测试的主要判断因素包括:

1. 违约的严重性:

该测试要求对违约的严重性进行评估。可以轻易补救而不影响整体合同关系的轻微违约不符合条件。违约必须严重到足以破坏合同的核心目标和预期。

2. 对合同利益的影响:

违约行为必须剥夺了无过错方根据合同应享有的实质性利益。这种剥夺可能以各种形式发生,如不交付基本货物、不提供关键服务或严重延误,从而否定合同的目的。

3. 整体评估:

法院在应用此检验标准时采用整体方法,法官们会考虑整个合同关系、签约时双方的意图以及违约发生的背景。

4. 比较分析:

法院将被违反的义务与整个合同框架进行比较,以评估其根本性质。法院会审查违约行为是否影响了合同的主要目的,从而损害了合同对无过错方的价值。这种比较分析确保只有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违约行为才有理由终止合同。


三、案例分析

在许多案例中,追根溯源测试都被用于确定违约行为是否有理由终止合同。例如,Poussard v Spiers and Pond 案(1876)是合同法中的一个开创性案例,体现了追根溯源测试的具体检验标准。该案涉及女演员 Poussard 夫人与歌剧团 Spiers and Pond 之间的一项协议,Poussard 在协议中将在一系列歌剧演出中担任主角。


1. 案件背景

Poussard 女士受聘在一部歌剧中担任主角,该歌剧将演出数场。合同规定她应在某一特定日期开始演出。然而,由于生病,她无法在首演当晚和随后的几场演出中演出。歌剧团面临着取消演出和经济损失的前景,于是用一名替身取代了她,并由该替身永久接替了主角的位置。


2. 案件焦点

主要的法律问题是,Poussard夫人未能演出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从而使歌剧团有理由决定终止与她的合作并永久取代她。


3.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Poussard未能在首演之夜和关键的早期演出中演出,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触及了合同的核心。歌剧女主角是歌剧成功的关键,她的缺席危及到整部作品的顺利呈现。因此,该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足以证明歌剧团有理由决定永久替换她。


4. 法理分析

(1)Poussard作为女主角对于歌剧成功的重要性:

法院强调了普萨德的角色对歌剧成功的核心作用。与次要角色不同,主角的作用举足轻重,如果演不好,就会对作品的可行性和经济回报产生灾难性的影响。这种核心地位是决定违约是否涉及合同根本的关键因素。

(2)时间和影响:

违约的时机也至关重要。首演之夜和首场演出对于为接下来的演出定下基调、吸引观众和引发评论尤为重要。Poussard在这一关键时期的缺席极大地损害了歌剧的前景,显示了其违约行为的深远影响。

(3)商业可行性:

法院考虑了违约行为的商业影响。如果主角的表演不尽如人意,歌剧团将面临潜在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通过更换 Poussard,歌剧团降低了这些风险,确保了演出的成功。

(4)违规严重性:

违约的严重程度使歌剧团无法从合同中获得预期的巨大利益。主演的演出是剧团所追求的核心利益,而普萨德无法履行这一义务使得合同规定的剩余演出实质上毫无价值。

(5)永久更换合理:

根据违约的性质和影响,永久替换Poussard的决定是合理的。法院认识到,歌剧院需要找到一名可靠的主演来挽救演出,而临时安排不足以满足维持演出质量和观众兴趣的迫切需要。


Poussard v Spiers案的判决强调了根据违约行为对整个合同的影响来评估违约行为的重要性。当违约行为从根本上破坏了合同的目的,影响了合同的核心利益和履约预期时,就可以被视为根本违约,从而有理由终止合同。此案仍是理解根本性违约以及在合同法中适用追根溯源测试的基石。


四、结论

根本性违约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目的是确保终止合同的权利只保留给真正重大的违约行为。这一高标准可防止当事人因轻微或无关紧要的违约行为而过早终止协议,从而保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法院制定的严格标准,包括违约行为必须触及合同的根本并剥夺无辜方的全部利益,强调了违约行为被视为违约所需的严重性。、


标志性案例如Poussard v SpiersHong Kong Fir Shipping Co Ltd v Kawasaki Kisen Kaisha Ltd 和 The Nanfri 等判例法说明了法院在评估违约行为时所采取的谨慎而全面的方法。这些案例强调评估违约对合同关系的整体影响、双方的意图以及违约背景的重要性。


通过对根本性违约行为的认定保持较高的门槛,促进了合同交易的公平性和可预见性。鼓励各方履行义务,并通过终止以外的补救措施来解决轻微违约问题。这种做法有助于确保合同不被轻易终止,从而维护合同的利益和初衷。


总之,严格的根本性违约标准保护了合同框架,促进了稳定性,并有利于促进终止权的明智行使,而且只针对从根本上破坏协议的违约行为。这一高标准反映了法院对维护合同神圣性的承诺,同时也为当事人在面临真正严重的违约行为时退出协议提供了必要的机制。


Chapter 3. 合同的终止

终止条款是合同中的基本要素,概述了当事人如何合法终止协议,以及此类终止必须满足的有效条件。本章将深入探讨合同终止的不同依据,尤其关注因重大违约而终止合同的情况,以及这些原则在司法判决中的应用。通过研究相关判例法和法律条款,笔者旨在阐明形成合同终止法律格局的解释和应用。

一、合同法中的终止条款

1. 为方便起见的明示终止

为方便起见的明示终止条款允许一方终止合同,而无需证明另一方有过错或违约。这类条款在商业合同中很常见,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在 Rice v Great Yarmouth Borough Council [2000] 一案中,法院认为,为方便起见终止合同条款必须合理、善意地行使,这开创了一个先例,即此类条款不是绝对的,需要接受司法审查。

2. 因违约而明示终止

该条款允许一方在另一方违反特定条款时终止合同。该条款通常规定什么是 "重大违约",并可能包括一些条件,如向违约方发出通知,并给予其在规定时间内纠正违约的机会。在 Bristol Groundschool Ltd v. Intelligent Data Capture Ltd [2014]一案中,强调违约必须是实质性的,非违约方必须遵守条款中规定的任何程序要求,如发出正式的违约通知。

3. 因破产而明示终止

以破产为由终止合同旨在保护当事人免受因对方破产而带来的财务风险。当条款中所述的特定破产事件发生时,该条款自动触发。在 Lomas and others v JFB Firth Rixson Inc. [2012]一案中,法院必须考虑因一方当事人破产而触发的自动终止条款是否可执行,根据破产法中的反剥夺原则,法院最终认定该条款有效。

4. 默示终止

默示终止权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根据协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的。这往往会导致对双方真实意图的争议。该原则在 Springwell Navigation Corp v. JP Morgan Chase Bank [2010] 案中得到应用,法院根据双方在整个合同关系中的行为和沟通,判定存在默示终止权。

5. 因合同受挫而终止

当意外事件发生,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或最初约定的义务发生根本性改变时,合同可因受挫而终止。在 Taylor 诉 Caldwell [1863] 一案中,法院确立了挫折理论,当音乐会的场地被大火烧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允许终止合同。


二、无违约情况下的明示取消权

无违约解除合同的明示权利--通常称为“为方便起见的明示终止”条款(express termination for convenience)--允许一方或双方在不要求另一方违约或有其他失误的情况下终止合同。为方便起见而终止合同条款主要出现在商业合同中,在建筑和政府承包等常见的长期项目行业中尤为普遍。该条款旨在为一方提供退出合同关系的能力,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其最佳商业利益,即使另一方没有违约或违反任何条款。

“为方便起见而终止合同”条款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 通知要求:必须发出通知的时限和形式。

2. 补偿:终止合同时应支付的任何补偿或费用,其中可能包括已完成工作的费用或终止合同造成的任何直接损失。

3. 程序:合法终止合同必须遵循的详细步骤或条件。


“为方便起见的明示终止”条款的法律依据源于合同自由原则。只要这些条款在合同中得到明确阐述,并且是善意执行的,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但是,如果终止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或被认为不合情理或不公平地损害了非终止方的利益,则这些条款的行使可能会受到审查。


三、允许因 "重大违约 "而终止合同的条款

重大违约 "是指严重损害合同价值、从根本上破坏协议目的的重大违约行为。允许终止此类违约行为的条款通常包括:

1. 违约的严重性:违约行为必须严重到足以证明有理由终止合同,通常会破坏合同的基本目标。

Sunshine Ltd. v. Kemcorp[2014] 一案中,由于未达到关键安全标准对公共安全和产品完整性构成风险,因此被视为重大违约,有理由终止合同。

2. 通知和补救期:合同通常规定,在采取任何终止行动之前,必须将违约情况通知违约方,并给予其纠正问题的机会。

Paige v. Banks[2016] 案中,未支付分期付款被认定为重大违约。法院强调了通知的重要性以及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纠正违约的机会。

3. 具体条件:被定义为重大违约的明确条件或行为可能包括不付款、违反保密规定或不遵守合同规定。在Harrington v. Taylor[2012] 一案中,违反合同规定使用不合标准的材料被认定为重大违约,因为这损害了结构的完整性,应予以终止。


重大违约的判定涉及评估违约是否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应享有的权利。这种评估会考虑违约对双方关系的影响以及纠正违约的可行性。


合同的终止,尤其是重大违约合同的终止,是法律与实际需要的复杂交集。它是解决合同关系失效和维持合同正义平衡的基本机制。本文所讨论的案例说明了法律允许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况,突出了法院在严格的法律解释和公平结果之间的平衡行为。


Chapter 4. 普通法中因违反要件而终止合同的权利


在普通法中,因违反要件而终止合同的权利是合同法的一个基本方面,在重大义务未得到履行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conditions)、保证(warranties)和无名条款(Innominate Terms)对于确定违约后果至关重要。


在英国法律中,承诺条款分为三类:条件、保证和无名条款(或中间条款)。这种分类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在违约情况下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条件是涉及合同根本的条款;违反这些条款,无过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保证是次要条款;违反保证,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终止合同。次要条款介于两者之间,违反这些条款的补救措施取决于违反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后果。


A. 条件(Conditions)

条件是涉及合同根本的基本条款。它是一项核心义务,违反该义务,无过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条件对于实现合同的主要目的至关重要。在Poussard v. Spiers1876一案中,女主演在戏剧演出的第一晚没有演出被视为违反条件,雇主可以终止合同。

Schuler AG v Wickman Machine Tool Sales Ltd [1974] AC 235一案中,法院审查了一份合同,其中包含一项条款,要求销售代表在四年半的时间里每周拜访潜在客户。该条款在合同中被明确标注为 "条件"。然而,该销售代表未能进行其中几次拜访,促使Schuler AG以违反条件为由终止了合同。

法院分析如下:(1)双方的意图:尽管条款被标注为条件,但法院强调,仅仅将条款标注为条件并不一定使其在法律意义上成为条件。法院必须考虑双方的意图以及该条款在合同中的意义。(2)违约的后果:法院的结论是,将该条款解释为条件,从而允许因任何错过的访问而终止合同,将导致不合理且商业上荒谬的结果。这意味着即使是轻微的违约行为也可能导致合同终止,而这不可能是双方的本意。(3)结果:法院认为,该条款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条件,而是一个非主要条款。由于错过访问并没有实质性地剥夺舒勒股份公司的合同利益,因此他们无权终止合同。相反,适当的补救措施是赔偿因未到访而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


B. 保证 (Warranties)

保证是合同中从属于主要目的的次要条款。保证不涉及合同的根本。违反保证并不使无过错方有权终止合同,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在Bettini v. Gye1876一案中,一名歌手未参加排练被视为违反保证,而非违反条件,因为这并不涉及合同的根本。补救措施仅限于损害赔偿。


C. 无名条款(Innominate Terms)

无名条款指不容易归类为条件或保证的条款。违反该条款的补救措施取决于违约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如果违约严重剥夺了无过错方的全部合同利益,则可视为违反条件,允许终止合同。否则,则视为违反保证,只允许损害赔偿。

Hongkong Fir Shipping Co Ltd v Kawasaki Kisen Kaisha Ltd (1962)一案中,租船合同涉及一项条款,即船舶 "在各方面均适合普通货运服务"。然而,由于不适航,该船停航数周。法院认为该条款是无名条款。由于租船人仍可在租期的大部分时间内使用该船,因此违约行为并未实质上剥夺租船人的全部合同利益。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延迟造成的损失,但无权终止合同。该判决确定了违约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对于确定适当的补救措施至关重要。

        

在实务中,条件条款、保证条款、无名条款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例如,当合同中包含如“Time of payment is of the essence”(付款时间至关重要)这样的表达时,它指定了时间的准确性在合同执行中的核心地位。尽管在许多商业交易中,付款时间通常被视为一个较次要的条款,但通过明确声明它是“至关重要的”,它被提升为一个条件条款。这样一来,如果违反了这一条款,即使违约本身看似微小,非违约方也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随着合同法的不断发展,条件、保证和非主要条款之间的相互作用仍将是法律分析的基石。法院采取的细致入微的方法确保了对违约的补救是公平的、相称的,并且符合当事人的意图。通过理解和应用这些原则,当事人可以更有把握和信心地处理合同关系,从而促进稳定和可预测的商业环境。这些法律学说的不断发展将继续塑造合同法的未来,强调清晰度、上下文和相称性在处理违约时的重要性。


杨云帆

德赛西威

国际法务

来源:德赛法务杨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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