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标签、说明书不合规且发布未经审查广告,械企涉嫌多项违法行为被罚

2024-06-19 09:09

广告法

详细内容

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虚假宣传


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盒上和说明书上标示产品名为“免疫显色试剂(Ⅱ)”。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盒上印制了“CTC检测试剂盒系列”等内容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审批,且该内容为当事人的产品发展规划,相关用途未经验证。当事人在2023年3月进行产品推广时宣讲所用PPT中,部分宣称的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处于研究阶段,未得到验证。

处理措施 

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停止虚假宣传;

2、罚款合计279895元。


 处罚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案(杭市监处罚﹝2024﹞26号)

主体名称

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市监处罚﹝2024﹞2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4-4-12

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罚款金额(万元)

27.9895

没收违法所得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盒上和说明书上标示产品名为“免疫显色试剂(Ⅱ)”。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盒上印制了“CTC检测试剂盒系列”等内容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审批,且该内容为当事人的产品发展规划,相关用途未经验证。当事人在2023年3月进行产品推广时宣讲所用PPT中,部分宣称的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处于研究阶段,未得到验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案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停止虚假宣传;2.罚款人民币27989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100002489778Y

数据来源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000MB19062420

来源:CIO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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