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吃回扣”的常见手段和处罚规定

2024-06-11 16:10

反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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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回扣”的常见手段和处罚规定

编者按: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


常见的“吃回扣”形式

第一种:差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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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假设实际价格为N元,则在向公司报的价格大于N元。这是最常用也是最简单的回扣索取方式,通常使用于公司相关业务活动中。


第二种:同价异(品)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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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业务人员对产品的特性较为熟悉,知道其品质要点,根据市场其他叫法,结合生产单位或技术部门人员认同新的名称或替代产品,如果是替代产品,虽然达到同种用途,但是价格会有所偏差,业务人员利用财务对产品不熟悉的漏洞,瞒过财务进行业务开展,从中获取利益。


第三种:提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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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同业务根据绩效拿工资一样的规则,就是业务人员和合作商谈好,给相应的百分比的提成,如果涉及业务金额巨大的话提成会相对比较低,因为竞争激烈,合作商的报价与市场价格较为接近,这种情况通常业务人员会透露之前的单价,新的合作商只有之前的单价低才能做生意,但是业务人员会跟合作商谈提成,提成(回扣)支付方式一般为收到货款后付现金,也有不定期的支付回扣费用。


第四种:技术限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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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为业务员和技术负责人联合,只有他们关系好(给回扣)的厂家的质量过关,其他的一定都有毛病,因为所有产品不可能没有一点问题的,他们将会把自己的合作商产品品质优化,把别人的劣化。这种方式非常可怕,基本上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制止。例如化学产品,涉及到产品配方、技术、工艺之类的,还有就是机器设备和电子产品。


第五种:拖延货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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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的前提是,负责对账(做月结单)的业务管理权限不清晰,如果不是业务人员自己找的合作商,对账会很不积极,经常拖延,导致合作商没办法要给回扣打点 。


第六种:乱世英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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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法需要业务人员具备很大的魄力,就是在市场行情通涨的情况下,你本身没有打算涨价,他叫你涨价,涨价的部分当回扣给他。


第七种:以假乱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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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说的是,要的产品是名牌产品,采购回来的是山寨产品。

案例一:2008年06月份以前公司采购的”迈克达”和”三发”防霉片经验证全部为假冒伪劣产品,涉案金额高达300万货款,山寨的0.06元,正品为0.23元,价格差异之大,采购索取的回扣之多可想而知。这两个品牌的产品都是有授权代理商,但是我们之前的供应商居然伪造授权书,授权书里面居然没有有效时间,这采购也够大胆的。

案例二:2009年公司购买一批台湾象王牌缝纫机,涉案金额80万元,这家供应商是象王牌的授权代理商,他还是象王牌的创始人的侄子,产品交货的时候我们公司的技术人员没有”分辨”出来是假冒的,居然签字验收,这也是一个技术人员和采购人员合作的经典案例。不过山寨终究是次品,维修频繁,维修费用高,自然引起了注意!


拿回扣多少钱算犯法?

· 这个要看你是什么身份了,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回扣,数额达到5000元的,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如果你是商业人员,吃回扣计入公司的帐的话,那没事;如果不记账,自己吞了,那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企业反舞弊联盟CEA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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