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发抖音被司法局处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2024-05-09 15:40

反不正当竞争

详细内容

在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引起广大执业律师的注意:“王**在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使用“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称(抖音号:LawXXXX),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注明“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案件委托等服务”,用于宣传推广个人信息。”


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司罚决字【2020】第1号


当事人:王**,女,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2XX,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


经查明,2020年5月,王**在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使用“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称(抖音号:LawXXXX),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注明“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案件委托等服务”,用于宣传推广个人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王**律师档案基本信息;2、王**注册并使用的抖音号截图;3、《处分决定书》(津律协(2020)惩字第11号);4、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询问)笔录;5、天津市北辰区司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告知书(津辰司罚告字【2020】第1号)。


本机关认为,王**以“天津XX法律服务”的名义对外宣传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王**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司法局或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再次提醒大家


律师在自媒体平台进行个人品牌宣传、包装、引流获客时,要谨记合规这件事,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与宣传形式是否有悖律师的形象,是否符合律师的职业规范与法律法规。


如涉及到违规的内容,轻则会被自媒体平台处罚、禁言、封号,重则会对自己的律师职业生涯造成负面影响,得不偿失。


总结几类违规行为


普法知识存在不实信息

1、 存在虚构法律、政策,普及不存在的法律规定,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或法律效力的虚假法律

2、 “旧规新讲”,标题或内容中标示以某个时间点为界,内容表达以“新规来了”、“国家出手了”或者“某类人应关注”为噱头,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新的调整,或是一直生效中的法律原则性常识。



营销推广存在不当宣传

1、 虚假、误导性或夸大性宣传

2、 资质信息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3、 明示或暗示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4、 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构、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5、 承诺胜诉率、赔偿额、办案结果

6、 贬低同行,与其他律师或律所进行比较宣传

7、 有损律师行业声誉、有损律师行业整体利益


出现不适宜/不允许公开的内容

1、 泄露客户、当事人隐私信息、商业秘密

2、违规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相关信息、材料

3、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4、披露或评论不对外公开的庭审细节


涉及违规炒作案件

1、 以扩大自己对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为目的,煽动、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2、 内容涉及非准确、非全面、夸大性、误导性、虚假性或推测性信息(以下统称不实信息),误导大众对案件的认知与判断,助长不实信息的社会化扩散

3、 歪曲、丑化、诋毁涉案人员或司法工作人员形象

4、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蹭热点”不当制造风险言论

1、 内容涉及敏感词、敏感历史事件、重大事件,或事件真实性存疑

2、发表不客观、不正当、不专业的,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意见

3、内容掺杂主观的个人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来源:律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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