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专利侵权风险规避,涉及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全过程

2024-05-06 10:19

知识产权

详细内容

原告某科技公司对一种具有伸缩和收纳功能的折叠风扇(USB桌面风扇)享有专利权。被告温州龙港市某工艺品厂通过微信采购侵权产品折叠风扇,并在其开设的网店内进行销售。侵权产品在技术方案上落入了原告产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同时,被告在采购侵权产品时,在产品的合法来源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购买并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属于“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等责任。原告某科技公司对一种具有伸缩和收纳功能的折叠风扇(USB桌面风扇)享有专利权。被告温州龙港市某工艺品厂通过微信采购侵权产品折叠风扇,并在其开设的网店内进行销售。侵权产品在技术方案上落入了原告产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同时,被告在采购侵权产品时,在产品的合法来源无法确认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购买并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上存在过错,不属于“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售产品系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情形。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等责任。

涉及法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以案释法

在产品是否涉及专利侵权的判断问题上,专利法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当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某个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虽然字面上不相同,但实质相等同的,同样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的具体示例可见下图。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可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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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被诉侵权的销售者、使用者,如果其主观上不知道相关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专利侵权产品,且客观上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就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页面写明了“非专利货源”,且产品上并未标注制造商的相关信息,在这种所售产品的合法性无法确认的情况下,被告仍然继续购买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合规建议

产品的专利风险排查是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在产品研发、制造、销售的全过程中对专利侵权风险进行排查,有助于提前发现风险,避免企业因专利诉讼而产生经济损失。


1.对于研发型企业:


(1)在产品立项阶段,企业应要求内部专利工程师或其他专利工作人员或委托外部事务所对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形成专利检索报告并提出相应的研发建议。


(2)在产品设计研发阶段,应组织研发部门对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检索、分析、论证,及时作出是否申请专利的决策,避免侵犯他人权利或重复研发。


(3)同时,应定期进行相关专利状态的更新检索与分析,包括对相关专利和主要竞争对手进行持续检索监控,以便及时发现潜在的侵权风险,提前做好风险应对措施。


2.对于生产销售型企业:


(1)当企业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时,应当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对涉案专利和相关产品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分析涉诉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是否为现有技术,并采取相对应的诉讼策略。


(2)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保存好制造产品、使用方法、生产日期等的证明资料,有利于在专利诉讼中主张其属于在先使用,以应对法律风险。


(3)企业应确保通过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订立合理的买卖合同、支付合理对价等,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可在专利诉讼中主张合理来源抗辩。

来源:孝龙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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