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药店直播带货及其中的药品广告相关问题探究

2024-04-25 17:19

医药

详细内容

随着电商的兴起,直播带货渗透进各个行业,包括药品销售行业。传统的药品销售多以线下的药店为主,近年来,网上药房、快递送药的普及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线下药房的达客途径,目前一些药店也开始以网上直播带货的方式进行销售模式的探索。


但另一方面,身处强监管的行业之中,作为被强监管的货品——药品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商品,药品广告更有着严格的审查标准。例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处方药可在网络上销售,但处方药除了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外,均不得做广告。
近期抖音加码医药电商、开放平台内处方药销售引起了不少关注。抖音电商于2024年1月公开上线了两则处方药相关规则规范,分别为《处方药品类管理规范》和《处方药准入品牌清单》。这两大规则的发布是抖音电商首次正式上线处方药的管理规范,并在平台违禁商品清单中删除了“经中国注册批准的处方药”这一类目,这一举动为抖音商户经营处方药解除了平台规则限制。在管理规范中,抖音也明确表示,禁止以任何形式做处方药广告。
近年来,各大平台的药品广告层出不穷,互联网健康推广也是如火如荼,药品的直播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本文从药品直播带货的资质和药品广告的审查入手,探究目前直播中进行药品带货的相关问题。
一、药品直播带货的资质
1、药店进行药品直播所依附的直播平台除了一般直播平台的资质之外,还应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药店进行直播所依附的直播平台,属于《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修正)》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具体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药店进行直播所依附的直播平台应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2、若涉及网上销售药品的,第三方销售平台还应具备相应交易服务销售资质,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如同其他带货直播一样,直播药品带货一般都附带渠道或是在直播中消费者可以直接跳转到药品销售在线平台。在线药品销售的资质监管体系曾经是16年前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简称“480号文”)所规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体系。但随着中央“放管服”改革力度的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7〕46号)取消了480号文所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的审批(但第三方平台除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对于上述改革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重申与延展,对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第三方平台的药品网络销售管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1)对于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但可以通过自身网站与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
(2)对于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可以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但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并且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3)对于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和备案、联系方式、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亦明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是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的必备行政许可。
目前只有第三方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多为各省的药品采购平台),必须申请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
这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零售单体药店的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专门于2013年发文明确,“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以下简称“223号文”),即,监管机构处于审慎的考虑,把网上对个人的售药业务,只开放给体量整体相对更大、经营能力整体相对更高的连锁药店企业。但223号文所依据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体系基础上已经在前文提及的落实“放管服”政策的文件中被取消。并且,2022年出台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中,亦明确了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也就是说,零售药店(无连锁性质的单体药店)也可以开展网售药业务。因此目前零售单体药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并没有法规障碍。
二、药店直播中涉及的药品广告
1、首先,根据法律规定,部分药品不得做广告,也就意味着此类药品的直播带货也应受到相应的限制。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还有一些地区明确药品不应采取直播带货形式,如《上海市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合规指引》明确了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推销的产品和服务,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发布审查的商品和服务,不适宜以网络直播形式营销”。
2、药店直播带货中涉及的药品广告应事先进行审查。
直播中的药品广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是允许的,但需要经过事先审查。
相应规定如下:“(五)规范广告审查发布。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审查有关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最初的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是明文禁止以网络直播形式发布前述内容的广告(原文为“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此后,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反馈,包括“新业态,要结合实际用起来”等监管理念的明确,最终的发布稿中,移除了相关禁令,将药品直播带货中必须使用的药品广告等,纳入现有药品广告的行政法规监管体系。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亦明确:“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部分地区如深圳市也已就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广告活动发布了《深圳市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活动合规指引》,提出了:“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指导性意见。
对此,我们建议,作为药品直播带货业者,应在直播前依法做好报批工作,文稿中应涵盖关于药品直播带货的主要信息,按照文稿框架和内容进行直播带货。
3、其他药品广告相关的限制,相应的也应该在直播中予以注意:


法律

相关法律规定

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直播中应着重说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建议直播文稿中对广告批准文号进行描述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直播文稿中的广告内容应予以注意,尤其是药品广告禁止使用的词汇宣传。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六条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第八条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不应发布处方药的广告或针对处方药的直播带货。


应注意在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药品广告。

三、总结

药品涌向直播电商新赛道是不可避免的趋势。随着电商的深入发展和物流的便捷性,药店从事药品直播,是“善用活用新技术、新理念”的体现,但也有不少药企的直播间存在广告推销虚假宣传、刻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相信在明晰、完善的监管机制扶持下,药品直播将更好的发展,服务万千群众。当然,药品行业的企业仍需在多方面努力,关注行业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和管理,加强营销和宣传,创新销售和服务模式。

作者:郭辰 邢若菲 邓欣然

来源:大成生命科学与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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