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案例!涉及好评返现,有奖销售等

2024-04-15 09:43

详细内容

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并提醒消费者

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2023年,大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平台经济、民生热点、商业秘密保护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发布查办的6起典型案例进行警示,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促进公平竞争,消费者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案例1.大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好评返现”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某网络平台销售游戏代打、陪练等虚拟服务,通过“好评返现”方式诱导消费者给予“好评”。客服通过某平台聊天功能引导消费者收货评价,并向消费者发送带有“打手很给力、非常优秀、会再次回购”等表述的评价模板发布非客观“好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重要法定权利,构成以虚假用户评价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2.大连某泵业有限公司在商业活动中实施混淆行为案

当事人利用虚假材料(《变更通知函》《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虚构行业内另外一家有一定影响力的泵业企业名称变更为当事人企业名称情形,使青海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误认为当事人与上述另外一家泵业企业存在特定联系并签订订货合同。

此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构成以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7.6万元。


案例3.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超过限额案

当事人为了方便顾客对抽奖活动认知、提高顾客参与感和信任感,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举办“ 购物抽汽车”有奖销售活动。

奖品设置为:丰田、红旗系列轿车共20辆,且消费者先后在现场抽取一汽丰田卡罗拉和一汽丰田亚洲狮汽车,各2台,最高奖金额(每辆汽车价值)均超过5万元,构成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超过限额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4.某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帮助他人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是一家从事为他人提供网络整合营销的技术服务型企业,利用购买的软件平台对外开展“问答营销”活动。其根据客户自身产品、服务及相关的行业,以虚构出来的提问者、回答者的名义以一问一答或一问多答的形式,在某网络平台发布问答资讯。

这些问答模拟消费者或者冒充真实用户,杜撰故事情节、模仿用户口吻、编造用户体验,帮助客户提升知名度,获取更多交易机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77万元。


案例5.大连某婚姻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作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婚姻介绍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家政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含有“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婚姻家庭工作委员会理事单位”“于某某董事长,国家一级专业心理咨询师”等内容的宣传板,但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证书等证明材料,构成对曾获资质、职称、荣誉等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罚结果: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6.大连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其销售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于2023年3月通过在其经营场所举办现场讲座方式销售食品“某海参低聚肽”。

在销售过程中,宣称该产品具有“预防疾病发生、预防癌症发生”等功效,但实际该食品并无其宣传的功效,构成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罚结果: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创业者凭着自己的劳动和智慧战胜了一个又一个竞争对手,将公司不断做大做强,同时也有许多缺乏创新思维、经营模式落后、产品不适应市场的公司在竞争中被淘汰,还有一些公司在经营管理上技不如人、在创新求变上也落后于人,但在歪门邪道、投机取巧上胆大妄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挤垮竞争者,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呢?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大体有7类:

01

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最典型、最多发的行为之一,就是我们俗称的“傍名牌”,即通过仿冒他人商品标识、企业主体标识、生产经营活动标识等,引人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以借用他人或者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以及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02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03

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04

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05

掠夺定价

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06

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07

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主要包括假冒和擅用他人商标、品名、包装等欺诈交易,以行贿方式战胜对手的商业贿赂,以广告等方式进行的虚假宣传,以不法手段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不合理价格打击对手的掠夺定价,以虚假奖励或高额奖金奖励促进销售,还有造谣、破坏对手的商誉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西和市场监管 2023-09-13


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

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大连市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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