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罚没1.25亿!市场监管总局开会,释放“医疗广告监管”新信号!

2024-04-11 10:32

医疗

详细内容

事关医疗广告监管,国家释放新信号了!


就在4月8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专题新闻发布会。


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市场稽查专员谷保中不仅对近年来打击“神医”“神药”广告所取得的成效进行了阶段性总结,同时还对2024年“铁拳”行动有关医疗行业的监管部署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谷保中表示:维护好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民生重点领域广告市场秩序,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针对群众反映集中的“神医”“神药”广告乱象持续打出“铁拳”,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神医”“神药”广告违法案件9572件,罚没1.25亿元,形成有效震慑。


具体行动包括:

一是强化广告监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机制,在确保对传统媒体开展持续性广告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积极与国家中医药局开展涉中医违法广告专项监测工作,提升发现“神医”“神药”广告违法线索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二是突出整治重点。保持对医疗美容广告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组织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医疗美容广告违法案件开展交叉检查。对通过健康科普等形式变相发布“神医”“神药”广告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清理整治力度,查办并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例。


三是强化协同监管。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医疗美容领域“飞行检查”,推动地方强化对医疗美容行业的跨部门综合监管。积极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抓紧研究推进《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努力构建更为科学、高效的医疗广告监管规则体系。


而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紧盯民生热点,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社会反映集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等领域虚假违法广告,切实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持续净化广告市场环境。


会议最后,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国家2024年“铁拳”行动将重点关注“保安全”、“反欺诈”两大主题。


反欺诈方面,会抓住群众最深恶痛绝的问题,如价格欺诈、虚假违法广告、线上线下各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案件、加油机计量作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商标侵权、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等违法案件。


执法机构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行业性问题、区域性问题、苗头性风险隐患问题的,要推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研究解决;制度性因素导致执法难度大、违法问题屡查屡犯、打而不绝的,要会商有关单位建立治本机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提高执法有效性。


这或许代表着未来的医疗广告监管还会更加严格


“民营院长俱乐部”注意到,近几年,国家及地方其实已经给医疗广告上了不少道监管“紧箍咒”


01

2020年8月起,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为期3年的“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其工作重点之一就是“整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查处虚假宣传”。

02

2021年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提及依法整治各类医疗美容广告乱象,包括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等不良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不少人将其称之为“史上最严”医美广告法

03

2023年5月1日国家《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除此之外,《办法》还规定,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04

2023年12月18日,国家卫健委印发的《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23~2026年度)》又对医生“直播带货”下达了新规,将严查公立医院医生利用职业身份参与医药广告制作与发布、参与直播带货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社会办医等级医院同等参照

至于地方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22年10月12日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出台了一份《医疗广告发布指南》


该指南包含总则、广告审查、广告内容合规提示、广告内容负面清单、广告行为规范五个方面。其内容融合了国家《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等多部法律法规。总体上看,扬州市发布的指南,可以算是一份比较周全的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规范,值得更多民营医疗机构作为营销推广时的合规参考:


↕ 上下滑动查看扬州《医疗广告发布指南》相关内容:

医疗广告发布指南


总则


一、为规范医疗广告活动,有效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所称医疗广告,是指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商业广告。


三、医疗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形式和途径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信息不属于医疗广告。


广告审查


四、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五、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六、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七、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广告内容合规提示


八、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九、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广告内容负面清单


十、医疗广告应当维护正确的价值取向、舆论导向,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借重大国事和政治活动等名义从事商业营销宣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红十字会、残联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以及特殊标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二)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如医疗美容广告中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五)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六)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七)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八)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一、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

(二)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

(四)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或者贬低其他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

(五)利用患者、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或者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如医疗美容广告中出现的所谓“推荐官”“体验官”等,以自己名义或者形象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应当被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和“第一品牌”等用语;

(七)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二、医疗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医疗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不存在的;

(二)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接受医疗服务的效果的;

(五)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作证明的;

(六)虚构优惠的,如以“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或“来我院治疗可享活动价(1折起)”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方式进行宣传的;

(七)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未取得而谎称取得的,如宣传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

(八)将未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或医疗教育、科研相关职称的人宣称为“医生”“医学专家”等医学专业人士,或者假冒患者名义的;

(九)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十三、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医疗资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广告行为规范


十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十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十六、医疗服务提供者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并自发布之日起将广告业务档案保存两年备查。


十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医疗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十八、医疗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十九、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医疗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二十、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二十一、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应当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播出医疗广告。

不过另一方面,愈发严格的广告监管,与民营医院难以根除的广告违法问题上的摩擦,也揭开了民营医院在宣传红线和扩大客源之间的矛盾。


即使手握相对优质的的资源,民营医院还是需要寻找各种方式来“引流”。


在“每日经济新闻”2022年的一篇报道中,一名在民营眼科医院从事运营工作的职员更是总结了一个血淋淋的事实:


一项医疗产品/服务的宣传效果如何诱人,消费者都难免犹豫,但如果有三甲大医院专家站台,种种疑虑会瞬时消散。很多民营眼科医院默认找到足够大的三甲医院医生是最重要的,并在宣传中打着 “擦边球”。


作为一名专业的运营人员,应该做到不触碰虚假宣传的红线,但也不能放弃任何一个未被明令禁止的宣传手段。这就导致民营医院和宣传推广之间的关系敏感又尴尬。


然而除了报道透露出的信息外,同样是做广告,民营医院难免会陷入困境。公立医院的宣传可以围绕“新大楼建设”、“新技术推广”、“便捷的支付方式应用”等,民营医院公信力不足,硬件设施改良难以对患者构成强有力的吸引,只能依靠疗效、价格、三甲医院医生坐镇来争取病源,而这些宣传不仔细推敲,又容易踩上法律红线,进而陷入降低公信力的死循环。


民营医院开拓品牌,广告可以是一个方式,但不能是唯一方式,医院口碑,拼的还是实打实的技术、服务以及疗效。广告之外,合法合规的义诊、医学科普也可以尝试,真诚诚信、为患者切身考虑,或许才是走进患者心中的唯一办法。

END

整理:民营院长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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