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2起真实医药企业商业贿赂案件

2023-10-13 13:17

商业贿赂

详细内容

2023年5月10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上海市监局”)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提出聚焦群众反映集中的民生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后,提升消费信心,为扩大和恢复消费营造良好环境。其中包括,查处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等行业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上海市监局于同日通报了6起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两家医药行业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可见,商业贿赂问题虽为医药领域老生常谈的传统话题,但其依然为行业司法实务中需时刻高度重视的核心要点问题之一。

 
【案情介绍】

  • 上海A大药房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主要从事药品零售业务。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当事人为了提升硫辛酸、头孢克肟、特尔津、安胎益母、静丙、白蛋白、奥硝唑、阿奇霉素和头孢克肟10片装等药品的销量,按照对应销量向上海某医院多名医生行贿

  • 上海B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主要销售加压螺钉、金属接骨板等骨科医疗器械。2020年1月至 2021年12月,当事人将无菌植入类骨科产品(加压螺钉、金属接骨板等)销售给某外省市人民医院。期间向该院支付“消毒费”5万余元,以管理费用名义入账
 
【处理结果】

  • 上海A大药房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提高药品销量向相关医生进行行贿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且涉嫌犯罪。
因此,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 上海B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以消毒费名义向医院行贿换取骨科医疗器械采购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其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因此,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评析】
对于上海A大药房商业贿赂一案,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局在查验当事人电脑台账记录过程中,发现电脑销售明细中对药品销量进行分类记录,各类药品销售数量对应不同姓名,另附合计金额。经调查,上述姓名均为某医院医生。台账记录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7月26日,详细列举了每日“硫辛酸、头孢、特尔津”等药品的“产品、数量、单价、金额和客户”,其中“客户”目录中记录了患者姓名以及医生姓名。
2021年11月1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其中,第一条即规定: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本案中,当事人向医生进行行贿,通过医生的院外处方等,达成药品销量提升的目的。医生对于患者而言,在其对药品的选择、购买等上无疑具有较大影响力,向前述人员提供财务或其他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则其行为可构成商业贿赂,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对于上海B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一案,当事人医疗器械公司为实现向医院销售案涉医疗器械的目的,在销售案涉医疗器械产品的同时,向该院支付“消毒费”5万余元,并以管理费用名义入账,显然属于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构成商业贿赂。该种商业贿赂情形近年来已多次被执法机构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伴随药品零差率、严控医保费、药占比等的严格要求,基于医生处方的院外市场日趋为医药企业所重视,部分药企以商业贿赂方式开发院外市场,以此作为抢占院外市场的捷径。此外,如“消毒费”等,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带金销售”,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假借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不正之风问题,虽属老生长谈,但依然陆续有企业因触犯红线而遭受处罚。2023年5月10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整治医药产品销售采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药企、经销商、医药代表作为被监察的重点群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回扣、集采领域存在的问题不得抱有侥幸心理,应尽快自查自纠,以免被行政机关斤调查处罚、甚至背负刑事责任

来源:里格律师事务所 朱立 翟四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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