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析:法院如何认定工作微信账号的权属

2023-08-03 09:55

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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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一起裁判案例,围绕工作微信账号权属的判断问题进行了案例解读。法院认为微信账号属于虚拟财产,在微信账号权属产生争议时,应通过考量账号的生成以及实际利用情况判断权益归属。用人单位就工作微信账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性权益。负责日常使用工作微信账号的员工在离职时应返还该账号。


案件背景


2017年8月15日,X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B登记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ZOOYEE-003”,并曾相继提供给X公司销售员以及在职经理使用。2017年9月18日,被告A入职X公司从事销售部营业员。2017年11月22日至今,案涉微信账号由被告A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昵称为“XX设备制造商-桃桃”。2021年5月,被告A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ZOOYEE-003”更名为“tt001xy”,并变更微信昵称为被告A自己的名字。X公司发现后要求A停止使用该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被告A予以拒绝,X公司遂与被告A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告A返还工作手机电话卡及工作微信账号。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A仍拒不返还案涉微信账号。X公司认为被告A的行为侵犯其对案涉微信账号享有的使用权益,起诉要求A立即停止使用案涉账号,解除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账号密码和重新绑定手机号。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认为被告A侵害了X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判决A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案涉账号。被告A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快评


鉴于前述案件背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进行工作微信账号的权属判断。基于本案二审法院意见,案涉微信账号的权属被分为所有权及使用权两个部分进行讨论。这是由于,在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虚拟财产确权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1.2条可知,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在完成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然而,本案的评析观点认为腾讯服务协议中的“初次申请注册人”标准仅停留于外观判断,可能会忽视账号实际使用人的财产权益。二审法院对该账号的使用权归属从微信账号的生成角度进行了判断,即该账号是由第三人B根据X公司授权,为履行其职务行为而注册,因此使用权人应当为X公司。

本案的评析观点还提供了另一个使用权归属的判断角度,即根据微信账号的实际利用活动进行判断,这是由于本案被告A曾主张该账号经过其本人长达4年的使用,积累大量客户资源,为其应当享有的劳动成果。但法院认为该劳动成果系其履行工作职责所产生的工作成果,仍归属于X公司。

本案涉争微信账号的工作性质明显,其承载的商业利益等权益归属于实际使用人所供职的公司系合理判断。但值得注意的是:

  • 一方面,本案一审提及,被告A在使用涉争工作微信账号的四年期间,还添加了亲戚朋友、绑定银行卡等用作私人用途从而使账号附带人身属性,由此产生相关争议。这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在安排员工使用社交平台工作账号时,通过书面方式约束员工仅可用于特定履职活动,并明确工作账号所承载的权益归属于公司,从而避免员工超出范围的使用而带来的各类争议。

  • 另一方面,鉴于本案出现的微信账号实际使用人多次变动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在交接账号时与实际使用人重新明确上述使用限制。若公司安排的工作账号属于互联网平台公众账号,则应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以及平台的具体要求合法合规进行账号交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TMT法律论坛、广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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