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主播商业诋毁第一案:对竞品作误导负面评价,判赔20万元!

2023-07-31 10:17

商业诋毁

详细内容

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与杭州辰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商业诋毁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直播账号在进行直播中涉及对直播产品的推介及引导消费者对此类商品消费时,直播账号的注册主体、运营主体、主播与原告与直播产品的经营活动产生关联,与直播产品的同行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二、直播账号的直播人员在进行有关商业活动中,对竞争产品做出误导性评论,相关言论构成商业诋毁。

三、主播朱某与直播账号的实际运营主体宸帆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宸帆公司网站内亦展示朱某系其主播,加之朱某确系宸帆公司股东、法人,宸帆公司明确其实际运营涉案直播账号且涉案有关直播系其组织,故涉案直播行为系主播朱某履行宸帆公司有关职务时所实施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直播带货主播商业诋毁第一案。在无法律规定及在先类案的情况下,本案从立法目的、利益平衡等多维度论证主播个人应当对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主播的巨大影响力和个人魅力对直播带货的影响不可忽视,主播的所言所行直接影响着观众的购买决策,也塑造着直播销售这一新型商业模式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因此,本案判决对于厘清此类案件中主播和其公司商业诋毁的责任承担,及规范主播行为、防止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行为、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都有着深远的指导意义。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10民初11719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审判员

张   呈  

法官助理

周   恒

书记员

席璟怡

当事人

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淡水路299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宸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华,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鑫,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杭州辰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606号2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章子晗,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嘉,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606号2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宸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华,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鑫,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辰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声明,由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自行刊登于新浪微博账号“好奇官方微博”内,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声明可保留十五日);

二、被告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辰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本判决已生效)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及第三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10民初11719号

当事人

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淡水路299号12楼。法定代表人:张海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宸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华,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鑫,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杭州辰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606号2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章子晗,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嘉,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606号2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朱宸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华,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鑫,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佰利中国公司)与被告朱宸慧、杭州辰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范公司)、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宸帆公司)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佰利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宙、秦琳,被告朱宸慧、宸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荣华、叶俊鑫,被告辰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金佰利中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删除含有诋毁原告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内容的淘宝直播视频;2.三被告在淘宝直播中,以口播及文字形式向原告道歉并消除影响,且直播视频至少保留60日(内容需经原告和法院审核);3.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包括原告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审理中,原告确认涉案视频已被删除,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系要求被告通过发布声明,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

事实与理由:美国金佰利国际公司是健康卫生护理领域的知名厂商,公司创始于1872年,在全球3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生产设施,公司年销售额逾180亿美元,产品销往超过175个国家和地区。原告系美国金佰利国际公司1998年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负责金佰利旗下产品在中国大陆的制造和销售。金佰利旗下拥有Huggies好奇等多个知名品牌,其中“Huggies好奇”纸尿裤产品于1997年在中国市场推出,是由跨国公司引进中国市场的第一款高档婴儿纸尿裤。根据2019年7月的市场调查数据,“Huggies好奇”在中国的纸尿布/纸尿裤市场销售额位列中国第三,占销售份额10.8%,该产品已成为中国知名品牌,以其卓越的质量和服务赢得了消费者的肯定。被告朱宸慧以“雪梨”名义从事淘宝直播业务,账号名为“雪梨_Cherie”。原告发现,被告朱宸慧在2020年11月2日“雪梨双十一母婴超品日”淘宝直播中推销“帮宝适Pampers”拉拉裤时称:“有人说好奇便宜,我跟你说好奇就是不好………我们对比过……我能卖更便宜的尿布,不是说便宜是唯一的标准,你用过帮宝适你就知道,真的我对比过其他的尿布,渗透性很差的,吸水真的很不好用,不然我就上最便宜的给你们好了呀……”。参加该场直播的工作人员配合被告朱宸慧的表述,称在为直播选择产品时,都会进行严谨的对比。被告辰范公司为淘宝店铺“钱夫人家雪梨定制”的经营者,该淘宝店铺为被告朱宸慧的网络直播提供了访问入口,雪梨直播访问入口被置于该店铺淘宝手机APP界面的上部醒目位置,被告朱宸慧的淘宝直播账号信息中标注了“Chinstudio钱夫人雪梨定制品牌主理人”文字,并显示了“钱夫人家雪梨定制”店铺链接,被告朱宸慧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宸帆公司经营直播相关业务,被告朱宸慧长期和被告宸帆公司合作从事直播业务,被告宸帆公司官方网站显示,“雪梨_Cherie”是其TOP主播”,被告朱宸慧同时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辰范公司和宸帆公司系关联公司,被告朱宸慧在本案中以个人名义从事涉案直播,同时利用了被告辰范公司和被告宸帆公司故意向其提供的直播所需的相关资源,三被告具有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被告辰范公司和被告宸帆公司与被告朱宸慧构成共同侵权。因原告是纸尿裤的制造和销售者,而三被告在淘宝直播中,推销纸尿裤(拉拉裤)获取经济利益,与原告具有直接替代关系和直接竞争关系,且被告朱宸慧作为“头部网红”,在淘宝直播平台拥有1820万粉丝数,是具有较大影响的电商直播经营者,以通过直播推销商品的服务营利,理应知道在直播中应慎重评价竞品,遵守法律法规和直播行业行为规范,避免对竞品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产生不良影响。换言之,被告朱宸慧基于其经营者的身份和网络影响力,对于其他经营主体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其为推销帮宝适品牌纸尿裤,将原告产品与之进行直接比对,没有任何根据就声称原告产品纸尿裤“就是不好”,并借“其他的尿布”之名,影射原告产品“渗透性很差的,吸水真的很不好用”,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诋毁原告产品的品质,严重损害原告的商品声誉以及商业信誉,明显违反公平、诚信的原则,违反商业道德,构成商业诋毁。此外,被告在同一个直播卖帮宝适的产品时做了个实验,来说明帮宝适透气性好,属于对比广告,构成对帮宝适的虚假宣传。因涉案直播的观看量达到约1450万人次,并且涉案直播发布时正值“双十一”电商大力度促销期间,导致诋毁信息被大范围传播,三被告侵权行为获利巨大,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三被告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连带赔偿的法律责任。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被告辩称

被告朱宸慧、宸帆公司共同辩称:两被告不构成商业诋毁。1.被告朱宸慧直播是职务行为,不是经营者,不是适格被告。2.被告宸帆公司的直播是推广引流,系提供广告服务,没有直接销售商品,原告与被告宸帆公司没有竞争关系。3.原告基于许可销售好奇品牌产品,但2019年有关许可已经终止,故现原告主张保护,缺乏权利许可。4.被告朱宸慧直播过程中所做个人评价不是虚假、误导信息,直播过程中有评论提到好奇便宜,被告朱宸慧对此作出的是好奇的“价格”不好的言论,并不是指质量不好,价格不好的结论也是被告朱宸慧的生活经验做出的个人评价,有事实基础,工作人员也对被告朱宸慧的言论作出道歉和解释。被告朱宸慧的直播实验,并不是针对原告的产品,所述的其他纸尿裤并不是隐射原告产品,被告朱宸慧的评价并没有对原告商誉造成损害。5.被告在同一场直播,对口误做了多次解释和道歉,原告提出消除影响的方式涉及人身权,也不合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朱宸慧的评价导致消费者对原告产品有负面评价、对原告的销量造成下滑,反而销量是有所增加的,原告未证明其经济损失,合理费用也不应得到支持。6.被告朱宸慧对原告产品评价没有主观恶意,被告朱宸慧也有其他合作商家,不会对原告公司作出诋毁。7.被告朱宸慧是被告宸帆公司员工,直播账户是被告宸帆公司运营,是职务行为,商务利益也是归于被告宸帆公司,若认定构成商业诋毁,也不是共同侵权,应该由被告宸帆公司承担责任,被告朱宸慧无需承担连带责任。8.被告朱宸慧未获得经济利益,在正常直播中提到原告产品的时间非常短,且回播看的人很少,已经删除了直播视频,口误可能对当时直播时的消费者有影响,但影响有限,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也有限。

被告辰范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的商业诋毁由被告朱宸慧突发,与被告辰范公司没有意思联络,被告辰范公司未与被告朱宸慧、宸帆公司共同侵权。2.被告辰范公司仅提供直播入口,且不是唯一入口,通过淘宝搜索也能进入直播间,其未参与直播,无法控制直播人员的行为。3.被告辰范公司的淘宝店铺销售衣服,未组织双十一被告朱宸慧的直播活动,被告朱宸慧是被告宸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员工,被告宸帆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直播业务,被告朱宸慧作为宸帆公司的签约人,与被告辰范公司无关。

法院认定事实

经审理查明:

一、与原告经营有关的事实

原告金佰利中国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14日,注册资本84,319,640美元,经营范围包括在个人卫生护理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日用化学用品等及前述关联产品和相关材料方面进行投资等。

原告金佰利中国公司主办的www.kimberly-clark.com.cn网站,中文名称标注“金佰利中国”,网站内对金佰利公司介绍为于1872年成立的美国公司,业务包含个人健康护理用品、家庭生活用纸等,年销售额逾180亿美元;1994年金佰利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关于“Huggies好奇”品牌纸尿裤的介绍,提及其为诞生于1978年的婴儿纸尿裤品牌,1997年在中国市场推出该品牌纸尿裤,目前有关产品包括好奇新钻装系列、好奇铂金装系列等。

原告金佰利中国公司另主办的www.huggies.com.cn网站系“Huggies好奇”官方网站,内对该品牌婴儿纸尿裤产品等进行介绍宣传。

金佰利国际公司先后在第5类失禁用尿布、吸收式失禁用尿布裤等商品上注册第1785286号“好奇”、第1907424号“HUGGIES”、第15541872号“HUGGIES好奇及图”、第18908804号“HUGGIES”、第22264694号“HUGGIES好奇成长库及图”、第40236725号“HUGGIES好奇皇家铂金装”商标,专用期限分别自201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2002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2015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2017年3月7日至2027年3月6日、2018年1月28日至2028年1月27日、2020年5月14日至2030年5月13日。

金佰利国际公司与金佰利中国公司签订的两份《许可和技术援助协议》均约定金佰利国际公司根据协议许可商标给金佰利中国公司,商标许可内容包括制造、销售许可,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许可商标含第15541872号、第22264694号、第1785286号、第1907424号、第18908804号。

原告为证明“Huggies好奇”品牌知名度,提交一系列证据,包括: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NielsenIQ)出具报告,确认“Huggies好奇”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的销售份额分别在13.3%、12.1%、9.9%、10.9%。中国造纸协会生活用纸专业委员会出具《证明》,2017-2020年“Huggies好奇”牌婴儿纸尿布等在全国同行业内销售额名列前茅。原告专项审计报告记载“Huggies好奇”品牌2017-2020年度广告费用为1,360,002,741.07元。2016年至2020年,搜狐网、TOM网、新华网、新浪网、小红书、知乎、简书、妈妈网、今日头条等平台内有大量对“Huggies好奇”品牌的报道。2021年12月6日查询好奇品牌纸尿裤的天猫销售情况,显示多款产品有的累计销量几万,有的达50万+不等,京东平台有关商品的评价,有的达500万+,有的几万不等。原告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分别与贝贝熊孕婴童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市乐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关于购销好奇HUGGIES纸尿裤等产品的合作协议,投入广告宣传费用,在搜狐网、妈妈帮、网易新闻、新浪公益等多个网站发布其开展关爱早产儿活动的照片以及过程中推介好奇品牌的早产儿纸尿裤等产品。原告2015年至2019年审计报告显示其营业收入分别为57亿、60亿、62亿、44亿、47亿余元。原告的好奇品牌、好奇铂金装、心钻装纸尿裤获得“育儿网年度人气纸尿裤”“辣妈帮千万辣妈信赖的美国纸尿裤品牌”“妈妈网中国母婴品牌口碑榜妈妈最爱奖”“2016(秋)经典金品”“2017(秋)高端金品”“2018(秋)畅销金品”等荣誉。原告公司还获“全国质量诚信标杆典型企业”等称号。原告另提交(2021)沪73民终90号民事判决书,涉及对前述部分原告品牌知名度有关事实的确认。

二、与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事实

被告辰范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29日,注册资本5,000,000美元,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批发,箱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居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等。朱宸慧并非辰范公司的股东,但在2020年12月29日前曾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昱帆为该公司监事。

被告宸帆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8日,注册资本6,038,600元,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居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朱宸慧系宸帆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钱昱帆为其公司COO。

被告宸帆公司网站介绍其为“以红人+AI为驱动的多品牌快时尚集团”,自营品牌包括“Chinstudio”等,在公司红人矩阵介绍中,第一位的为“雪梨Cherie”;直播业务介绍中“TOP主播”为“雪梨Cherie”。此外公司大事记记载包括2019年与抖音、小红书等达成高级战略合作、入驻淘宝直播等;核心团队人员包括董事长兼CEO雪梨(朱宸慧)、COO钱夫人(钱昱帆)、CPO章子晗等。

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20)沪闸证经字第1218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11月3日,登录“手机淘宝”APP并进入名为“钱夫人家雪梨定制”店铺,店铺头像显示文字“IAMCHINSTUDIO”,店铺粉丝1797万,并在首页页面有直播间按钮、“淘宝直播雪梨_Cherie超炸服饰节”宣传图片,该店铺经营者为被告辰范公司。进入前述店铺首页显示的直播间,直播账号名为“雪梨_Cherie”,并标注淘宝红人、有1797.3万粉丝,以及“Chinstudio钱夫人雪梨定制品牌主理人”字样,直播栏目中包括“雪梨双十一母婴超品日11.218:00已开播1450.7万观看”等。11月2日的“雪梨双十一母婴超品日”直播视频显示,直播观看人数超过1450万,在有关“帮宝适拉拉裤”的推荐中,被告朱宸慧作为主播,发表言论“有人说好奇便宜,我跟你说,好奇就是不好”,该言论发表完毕立刻其身旁工作人员对其作出捂嘴动作(但随即放开)并发出“哎呀哎呀”的声音,随即朱宸慧表示“我们对比过,我们是对比过,我们在选每一个品牌的时候,都会严审的对比,我说实话,那便宜的我能卖更便宜的尿布,便宜不是唯一的标准,如果你用过帮宝适你就知道,真的,我对比过其他的尿布,就是那个渗透性很差,吸水性真的很不好用,不然我就上最便宜的给你,说这个是全网最便宜的,大家都来买,但不好用……”,1分钟左右之后,朱宸慧等直播人员在该直播间进行“透气性实验”,通过在下方玻璃杯中倒入热水并将尿布覆盖该杯口,随后在尿布上方倒扣一个透明玻璃杯,其后上方玻璃杯内显示有雾气,以此说明该尿布透气性。“帮宝适官方旗舰店”内“【雪梨推荐】帮宝适一级帮拉拉裤XXL50纸尿裤婴儿尿不湿”商品页面有“雪梨双11直播专享”等介绍,商品详情中有“直播公告说明”,提及该商品于2020年11月2日、2020年11月3日进行雪梨直播活动。

被告朱宸慧、宸帆公司认为朱宸慧是在看到直播评论区有观众评论“好奇便宜”后,才表示“好奇不好”,并针对的是“好奇价格不好”。当事人均确认,现可调取、查看的直播视频中均无法显示观众的评论内容。

淘宝平台内“钱夫人家雪梨定制”店铺创店时间在2011年11月19日,系企业店铺。公司简介中有“杭州宸帆是国内领先的网络红人生态平台,旗下拥有众多国内一线优质网络红人(雪梨等)首创的微博自媒体营销方案成为最早期网红店铺的标杆……宸帆将从服饰起步,将投入大量资金逐步拓展到化妆品……”。审理中,就前述介绍中为何有“宸帆公司”信息,被告明确系因辰范公司、宸帆公司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前述网店由辰范公司注册,宸帆公司使用辰范公司的店铺注册“雪梨_Cherie”直播账号,该直播账号的具体经营人为宸帆公司。

另查,“IAMCHINSTUDIO”“钱夫人”注册商标权人系被告宸帆公司。

搜索“雪梨直播带货粉丝数”,查询结果显示“雪梨”带货量仅次于李佳琦和薇娅,每晚观看其直播的超过1,000万次,直播间粉丝数超过3,000万。在微博中查询用户“雪梨Cherie”,标记为被告宸帆公司的董事长,粉丝数1,504.9万,视频播放量累计3.28亿。该微博中有关于商品直播的微博文章,其中包含2020年11月2日的“雪梨双十一母婴超品日”有关帮宝适拉拉裤的直播节目。

2020年12月24日,原告向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发送沟通函,就前述直播所涉对原告商品的言论,以该直播系受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品牌委托及为该品牌的利益,故要求宝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宸慧沟通,由朱宸慧删除直播视频、道歉及消除影响等。对此,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回复其与朱宸慧为间接合作关系,其直接合作方是广州幸福家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与宸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且经调查,帮宝适品牌有关人员交给朱宸慧的直播KT手卡及商品脚本等材料,并无任何让朱宸慧损害他人利益的言论,已于2021年1月13日向朱宸慧及宸帆公司转告原告的诉求。

另,原告提交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好奇铂金装纸尿裤”检验报告》,结论为符合国标要求。

原告为证明被告朱慧宸直播带货收益巨大,提交《直播带货乱象调查:“坑位费”成“坑”企业“回血”不成变“吐血”》《起底雪梨直播暴利内幕:合作商家称45万坑位费成交额不到15万》《雪梨道歉将暂停直播!被查已数月双十一坑位费15万》《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答记者问》等多份网络报道,提及带货直播收取坑位费、佣金等。

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5,000元、公证费8,000元,并提交相关发票。

三、与被告抗辩有关的事实

被告朱宸慧与宸帆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被告朱宸慧的社保亦由宸帆公司缴纳。两被告明确,直播活动由宸帆公司组织,朱宸慧接受宸帆公司安排参与直播。

“雪梨双十一母婴超品日”直播中有关“帮宝适拉拉裤”的“透气性实验”直播内容两个半小时后,直播间内其他直播人员表示“刚刚好奇,我们说的是价格不好,不是质量不好,是口误,所以解释一下”,朱宸慧随后发出“哦”的拖长音,其他直播人员继续表示“还是要跟粉丝解释一下”,后朱宸慧表示“好奇纸尿裤刚刚口误了”,旁边直播人员表示“价格还没谈好,后面还要合作的”。据此,被告朱宸慧及宸帆公司认为朱宸慧针对的是价格上的评价,并非质疑质量,工作人员也进行了解释。

审理中,被告明确:淘宝直播账号“雪梨_Cherie”的注册主体为辰范公司,实际运营主体为宸帆公司,两公司系合作关系,辰范公司不参与宸帆公司的直播行为,推广服装时会找宸帆公司直播;涉案为“帮宝适”品牌的直播活动系由广州幸福家科技有限公司与宸帆公司进行商务沟通,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因朱宸慧会参与相关已定安排的直播,遂“帮宝适”品牌参与该直播,该公司支付宸帆公司固定坑位费31,800元,朱宸慧不直接从该固定坑位费中分成;直播时,消费者需要购买商品时,点击直播页面链接,后会跳转至“帮宝适官方旗舰店”店铺页面购买;直播时,基于辰范公司与宸帆公司的合作关系,可以通过被告辰范公司的“钱夫人家雪梨定制”店铺内的“雪梨_Cherie”直播入口观看直播,但前述账号直播活动不依赖特定网络店铺,未与“钱夫人家雪梨定制”店铺绑定,通过淘宝、点淘平台也可以直接进入直播间。

原告认为直播带货活动存在剧本,并提交相关网络报道查询打印件。被告明确,直播中,宸帆公司在品牌方的配合下提前准备关于“帮宝适”品牌商品的文字材料,但不存在直播活动的口播台词或剧本,直播时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直播情况包括观众的评论情况进行发挥。

被告提交在“好奇天猫官方旗舰店”“天猫国际进出口超市”内分别查询“Huggies好奇”纸尿裤、“帮宝适”纸尿裤的价格,并根据其所认为的两品牌同档次、同尺寸商品的数量、价格计算单片纸尿裤单价,认为“好奇”品牌中低端系列商品单价高于“帮宝适”品牌中低端系列商品单价。原告认为被告前述证据无法证明在2020年11月2日“好奇”品牌商品价格高于“帮宝适”品牌商品价格。

2020年6月20日方证证券《婴儿纸尿裤行业分析:行业竞争加剧,渠道初显转变,生产研发能力强的龙头份额有望加速提升》研究报告,提及“帮宝适”“好奇”品牌2010年至2019年的中国市场份额,前者在31.6%至19.9%之间,后者在12.5%至7.7%之间。被告据此证明“好奇”品牌相比于“帮宝适”品牌在中国市场并无优势。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网站网页截图、《许可和技术援助协议》及翻译件、(2020)沪闸证经字第1218号及(2020)沪徐证经字第12034号公证书、市场数据报告、《证明》、审计报告、网络报道打印件、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补充协议、经销协议、服务协议、获得荣誉、往返信函、(2021)沪徐证经字第1276号、第1277号公证书、发票、《检验报告》、(2021)沪73民终90号判决书等证据,被告提交的直播回放视频光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网络查询打印件、证券研究报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处完整直播视频等证据,以及本院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二、被告是否实施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若被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一般指具有相同或类似经营内容,直接或间接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案中,原告实际经营婴儿纸尿裤产品,被告辰范公司作为淘宝直播账号“雪梨_Cherie”的注册主体、宸帆公司作为该直播账号的实际运营主体,被告朱宸慧作为该直播账号的主播,该账号在进行直播中涉及对婴儿纸尿裤产品的推介及引导消费者对此类商品消费,故原告与被告均与婴儿纸尿裤商品经营活动产生关联,直接或间接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加之,本案原告主张被诉直播活动中,被告的行为涉及在推介纸尿裤商品时发表的言论对其造成竞争上的不利影响,从而引发原告的损失,也即,根据原告的主张,其与被告存在竞争性利益冲突的关系。据此,本院确认本案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评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声誉。该规定实际要求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诚信经营,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朱宸慧作为淘宝直播账号“雪梨_Cherie”的直播人员,在对“帮宝适拉拉裤”商品直播推介过程中,在介绍“帮宝适拉拉裤”的同时,发表言论“有人说好奇便宜,我跟你说,好奇就是不好”,且在其身旁工作人员对其作出捂嘴动作后,表示“对比过”“能卖更便宜的尿布,便宜不是唯一的标准,如果你用过帮宝适你就知道,真的,我对比过其他的尿布,就是那个渗透性很差,吸水性真的很不好用”,上述言论起到对“好奇”品牌加以评价的作用,而从常理看,“不好”一词显然属于负面评价,可以被受众引申理解为质量、品质、体验等等方面存在不足。被告虽认为其所指“好奇不好”系指向的是“价格不好”,但一方面在直播状态下,受众在接收到主播所说“不好”一词后,通常不会仅仅理解为“价格”方面不好,另一方面,直播主播朱宸慧随后的言论提及“便宜不是唯一标准”以及“比过其他的尿布”“渗透性很差”,也容易导致观众在一个连续对话场合,将“好奇不好”的原因同“渗透性很差、吸水性不好”相联系,也即容易导致观众形成“好奇”品质不好的结论。“雪梨_Cherie”直播账号的直播人员作为对婴儿纸尿裤进行直播推荐人,在进行有关商业活动中,对竞争产品做出误导性评论,相关言论构成商业诋毁。被告虽认为在该直播中有其他工作人员,在“好奇不好”言论发表后,有对朱宸慧作出捂嘴动作,以及在同一直播活动中解释“好奇不好”是指“价格不好,不是质量不好,是口误”,但前述捂嘴动作并非对相关言论的澄清,后续的直播澄清行为发生在被诉言论出现后两个半小时,即在直播临近结束时发布有关澄清言论,该澄清行为既不能阻却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亦不足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

原告主张被诉直播账号在为“帮宝适”品牌产品进行直播带货时,为“帮宝适”开展透气性实验,以说明商品透气性,属于对比广告,构成对“帮宝适”品牌的虚假宣传。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经营者宣传的信息虚假或引人误解为前提。现被告朱宸慧在带货直播过程中,通过在下方玻璃杯中倒入热水并将尿布覆盖该杯口,随后在尿布上方倒扣一个透明玻璃杯,其后上方玻璃杯内显示有雾气,该行为系通过简易实验方式客观展示有关商品的透气性,即便该实验的严谨、科学性达不到国家质量检测机构的透气性检测程度,但该方式尚未构成对消费者宣传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故就原告主张被告前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朱宸慧在直播中的有关言论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法律责任。关于责任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朱宸慧与被告宸帆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宸帆公司为朱宸慧缴纳社保,在宸帆公司网站内亦展示朱宸慧系其主播,加之朱宸慧确系宸帆公司股东、法人,宸帆公司明确其实际运营淘宝直播账号“雪梨_Cherie”、涉案有关直播系其组织,故本院认可涉案直播行为系朱宸慧履行宸帆公司有关职务时所实施的行为,故就朱宸慧在直播中发表的商业诋毁行为,应由宸帆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辰范公司系直播账号“雪梨_Cherie”的注册人,虽并未实际运营该直播账号,但其应知直播活动存在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其仍将直播账号交宸帆公司使用,则对宸帆公司因使用该账号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其应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中,原告确认被诉视频已经删除,故撤回相关诉请,此系原告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综合考虑被告朱宸慧作为淘宝直播平台的知名带货主播、粉丝量庞大、直播过程中的观看人数超过1450万,其直播中针对原告商品的言论足以对原告的商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尽管在同一直播的较晚时间有关直播人员对涉案不当言论有所澄清,但尚不足以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故对于原告主张责任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宸帆公司、辰范公司应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消除影响的范围应当与涉案商业诋毁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具体请求、涉案不当言论的直接发布者系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主播朱宸慧等因素,本院确定被告宸帆公司、辰范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递交声明,由原告在其微博“好奇官方微博”处发布该声明,声明应明确指明不当言论的发布者为直播账户“雪梨_Cherie”的主播朱宸帆,声明可保留十五日,以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虽明确其就涉案“帮宝适”品牌商品直播仅收取一笔固定坑位费,但其并非基于涉案商业诋毁行为而所获收益,该金额与涉案商业诋毁行为所致对原告的不利后果相比,亦显不足以弥补原告,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及其商品知名度、涉案言论由知名度高的主播朱宸慧发表、发表的场合、相关直播活动的观看人数、相关言论的影响范围、涉案直播视频存在的时间、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予以酌定。关于原告所主张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原告提交相关发票,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代理人的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和相关律师收费标准、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定支持。

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项及第三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辰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提交书面声明,由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自行刊登于新浪微博账号“好奇官方微博”内,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声明可保留十五日);

二、被告杭州宸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辰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20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     呈

法   官  助  理     周     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席 璟 怡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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