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广告发布者赔偿责任的认定

2023-06-26 08:56

广告法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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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自媒体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主主体信息及发布的广告内容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否则如其发布的广告致人损害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广告发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应当结合广告发布者对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程度、受害人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案涉款项是否存在其他追回途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

2021年某日,韩某在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浏览到一则兼职广告后,通过扫描其中的二维码下载了某APP,在与广告方取得联系后,对方以“刷单返利”为由要求韩某向其指定账户进行转账。韩某在向5个自然人共计转账3万余元后发现被骗,随即报警。随后,韩某将发布该兼职广告的某微信公众号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自己被骗的全部损失。


裁判

  成都互联网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广告发布者,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时,未按照广告法的规定与广告主签订书面合同,亦无法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应认定其在发布广告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量原告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案涉款项是否还有其他途径予以追回的可能等因素。首先,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其明知或应知刷单系违法行为但仍抱有侥幸心理,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轻信他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其次,案涉款项分别汇入5个自然人个人账户,实际收款方并非被告公司,原告仍可通过其他途径向实际收款方主张权利。遂判决,被告公司承担原告损失10%的赔偿责任。

    宣判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在发布广告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于韩某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考量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多次转账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且韩某亦可通过其他途径向实际收款方主张权利。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应否对原告因广告被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广告发布者审查义务的来源和范围。广告法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可见,广告发布者在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到不同环节时,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又存在形实之分。首先,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主体信息应尽到实质审查义务。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可见,广告发布者赔偿责任来源于其对于广告主主体信息实质审查的缺失。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之后,《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保留了该规定。可见,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对于广告主主体身份信息不仅应当尽到翔实的实质审查义务,而且应当进行定期核实和更新。其次,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也应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核对”一词意味着广告发布者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时,仅需尽到核对广告内容与相关证明文件表面上是否一致的形式审查义务。

    2.广告发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的确定,笔者认为,可从广告发布者是否存在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的过错出发,对于受害者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案涉款项是否还有其他途径予以追回的可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3.“数字经济”时代自媒体广告发布行为的规制边界。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兴起,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等自媒体成为品牌宣传、信息发布、广告营销的重要媒介,在接收流量红利的同时,自媒体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否则应当就其发布广告致人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明确了自媒体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时的合理审查义务,对于自媒体账号接收、发布广告具有指引性作用,有利于自媒体行业规范化发展。



案例编写人: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

纪雯丽 程露

来源:成铁第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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