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敏感信息交换的典型场景及其法律风险 | 金杜合伙人刘成律师

2023-04-07 10:14

反垄断

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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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并购、交易协商和谈判等环节中,大量的信息披露和共享可能涉及到敏感信息的交换,存在一定的反垄断法律风险。本文围绕竞争者之间的敏感信息交换、投资并购中的敏感信息交换两个部分,结合中国反垄断法执法现状及趋势,分析可能产生敏感信息交换的场景,提供相应的行为合规指南,帮助企业更好地处理信息交换过程中的合规风险。


律师简介


刘 成

 金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刘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反垄断和竞争法、公司投资和并购、国际贸易。刘律师拥有超过十五年从事反垄断和竞争法的业务经验。他向客户提供了大量涉及中国竞争法的法律服务,并代表多家跨国公司和大型中国企业就多起重大交易在中国主管机关进行并购申报。刘成律师还为客户的经营模式提供反垄断合规的咨询和培训,并就应对政府主管机关的反垄断调查提供建议。刘律师服务的客户所涉及的行业包括汽车、机械、畜牧、食品、化工、能源、IT、房地产、贸易等。

邮箱:liucheng@cn.kwm.com


一、竞争者之间的敏感信息交换

(一)中国法下的横向垄断协议

1、根据《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第17条,横向垄断协议包括固定价格、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

2、协议的表现形式并不仅限于书面协议,也包括口头协议、非正式/默示协议、行业协会决定等,甚至包括协同行为。其中,协同行为与竞争者之间的敏感信息交换更为相关。

3、根据《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第6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通过考虑下列因素判断竞争者之间是否存在协同行为,即:(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4、上诉第(二)点因素就是在说敏感信息交换的问题。当敏感信息交换伴随价格趋同行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协同行为,因此,敏感信息交换可能会产生横向垄断协议的风险。

5、与中国《反垄断法》有一定区别的是,在美国和欧盟,特定情况下,竞争者之间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这个行为本身可能就是违法的。

6、竞争性敏感信息的范围包括价格(如成本、价格变动幅度、折扣、利润等)、生产销售相关信息(如产量、库存、销售条件等)、供应商和客户相关信息、招投标信息和未来市场行为(如市场趋势、业务扩张/收缩计划)等。

01

案例解读:某类原料药的横向垄断案


A、B和C三家公司在郑州开会,协商对某类原料药进行涨价。A公司和B公司多次以电话的方式沟通信息。C公司参加了会议,虽然没有达成决议,但是没有就涨价提议表示明确反对,也没有就这一事实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动报告。发改委认为,C公司参加会议本身已经构成了和另外两家公司的意思联络。


此外,三家公司在相关市场的市占率达到100%,相关竞争有限。而且,C公司确实在大概相同的时间进行了涨价,和另外两家公司的涨价行为有较高一致性。因此,C公司存在协同行为,受到处罚。


02

案例解读:李某诉X公司等五家经营者通过协同行为达成横向垄断纠纷案


原告认为,位于长沙南站二楼候车厅的5家怡宝饮用水销售商通过协同行为达成了横向固定价格的协议。原告证明了5家公司的销售价格是一样的,但是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没有举证五家经营者之间进行过意思联络,故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判原告败诉。


法院指出《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根据市场和竞争状况独立作出的市场行为,包括跟随、仿效其他竞争者而采取的相同市场行为。而且,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相同区域内经营者可能彼此了解相同产品的定价,这是价格公开透明所可能产生的正常结果。此外,由于本案所涉及的矿泉水商品属于大众消费品,普通消费者对于商品定价是否合理均有普遍认知。在本案现有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基于相同矿泉水在特定狭窄区域内不同经营者间定价相同,难以推定经营者之间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二)行为合规指南

1、进行敏感信息交换较易产生横向垄断协议风险。根据《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经营者(组织)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最高可处其集团层面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即使该经营者上一年度并无销售额,也可处最高500万元的罚款。此外,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责任的个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可处最高100万元的罚款。可见,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较高,应注意合规防范。

2、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法院,在认定协同行为时都会注意“意思联络”的问题,而在特定情形下竞争对手之间进行敏感信息交换就构成“意思联络”,因此,企业和相关员工应当加强合规培训,具体需注意:

  • 即使竞争对手之间进行合法正当的商业谈判和商业合作(如共同研发、共同开发等),也需要注意不要进行敏感信息交换;
  • 尽量不要参与可能有竞争对手参加的一些会议;
  • 如果必须参加,请在同意参加会议之前索取会议议程以确保在会议当中不进行敏感信息的讨论,需要记录涉及竞争者的讨论或会议的内容,如果对讨论内容的合法性有任何疑问,请立即离开会议并通知法务部。


3、此外,在参加行业协会以及面对经销商时,如果被行业协会要求提供价格信息或收集经销商的价格信息时,需要谨慎评估应避免通过行业协会与其他会员统一价格,避免向经销商发布统一的价格信息成为其协调价格的组织中介。

二、投资并购中的敏感信息交换

(一)可能产生敏感信息交换的场景

1、投资交易一般包括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设计、提交反垄断申报/完成其他监管审批、交割四大环节。交易团队需要对于投资交易各个环节中的敏感信息交换问题引起重视。

2、例如,在尽职调查环节:尽职调查会处理大量的法律、财务、业务信息,而标的公司在业务上可能和收购方有竞争关系,如果不对信息的接触做必要的限制,则会产生敏感信息交换的风险。因此最好对敏感信息进行筛选和隔离。

3、例如,在反垄断申报环节:在申报获批和正式交割之前,需要有一个等待期。在2022年新修《反垄断法》后,反垄断局发布了《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其中第55条规定,敏感信息交换也属于实施集中。因此,在等待期内,如果业务团队为了提前整合业务,获得了交易对方的相关信息,构成敏感信息交换,可能会被认定为未依法申报即实施集中(“抢跑”),从而受到处罚。

(二)行为合规指南

1、根据《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抢跑将被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集团层面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因此,企业需注意防范投资交易中因敏感信息交换导致的抢跑风险。具体而言,交易方应对需要交换的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且在必要时设立清洁团队(clean team),避免通过敏感信息的交换影响企业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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