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对比 | 解读《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2023-04-03 16:26

医疗

详细内容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23〕4号;以下简称为“4号文”),并于2023年2月18日实施。这是继2016年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简称为“11号文”)之后,国家层面再次出台生命医学伦理审查统一规则。本文将从4号文的适用范围、重点内容及变化、11号文和4号文的关系等角度进行解读,探讨新规对伦理审查工作的影响。


一、4号令适用范围

与11号文相比,4号文扩大了适用范围。11号文仅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学伦理审查工作,而4号文适用的研究机构涵盖了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以适应当前大量机构开展医学研究的现状,为研究机构开展伦理审查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引。同时,4号文将规范的研究活动定义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在11号文所调整的研究活动之外,新增了人的生殖、生长、发育、衰老等进行研究的活动。


2023年4号文
2016年11号文
研究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
研究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是指以人为受试者或者使用人(统称研究参与者)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开展的以下研究活动:
(一)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等方法对人的生殖、生长、发育、衰老等进行研究的活动;
(二)采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进行研究的活动;
(三)采用新技术或者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
(四)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问题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包括健康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包括以下活动:
(一)采用现代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中医药学和心理学等方法对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病理现象、疾病病因和发病机制,以及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研究的活动;
(二)医学新技术或者医疗新产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研究的活动;
(三)采用流行病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收集、记录、使用、报告或者储存有关人的样本、医疗记录、行为等科学研究资料的活动。

表1:适用范围的变化



二、伦理审查制度

4号文与11号文均规定生命医学研究需遵循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两大支柱制度,不过4号文细化和完善了部分规定,增设了委托审查、免于伦理审查等内容,并将11号文中的“受试者”表述统一调整为“研究参与者”,加强对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的尊重与保护。


(一)机构责任

4号文监管的研究机构包括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与之相应,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均应当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


而针对不同机构,4号文未将监管汇集至一个部门,而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监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国家中医药局负责监督涉及人的中医药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教育部监督全国高等学校并管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相关工作,而其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则按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2023年4号文

2016年11号文

设立机构

 

第五条   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机构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是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定期对从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学生、科研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生命伦理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监管机构

 

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全国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国家中医药局负责涉及人的中医药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监督,并管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相关工作。其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相关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监督管理。

……

 

第四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中医药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表2:设立机构的变化


(二)委托审查机制

无论是研究机构还是企业,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均应当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对于未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伦理审查委员会无法胜任审查需要的,4号文提供了操作路径,规定了委托审查方式,实现伦理审查全面覆盖,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有能力的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或者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开展伦理审查。


针对大量企业委托研究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的现状,4号文也为机构之间合作开展研究设定了工作准则,机构与企业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或者为企业等其他机构开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提供人的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机构应当充分了解研究的整体情况,通过伦理审查、开展跟踪审查,以协议方式明确生物样本、信息数据的使用范围、处理方式,并在研究结束后监督其妥善处置。


因此,在4号文之后,企业如独立开展研究,可以考虑采用委托审查方式,以达到4号文的监管要求;如果企业与机构合作开展研究,则可以由符合要求的研究机构开展伦理审查和跟踪审查。


(三)伦理审查合规要求


1. 审查方式

根据4号文规定,伦理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审查方式,由委员充分讨论并达成一致,与研究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需回避审查。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对审查的研究作出批准、不批准、修改后批准、修改后再审、继续研究、暂停或者终止研究的决定,所作决定应当取得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


2. 审查时限

相比于11号文,4号文增设了伦理审查期限,一般应在受理后30天内开展伦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开展伦理审查。在疫情暴发等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一般在72小时内开展伦理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且,4号文要求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定疫情暴发等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的伦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


3. 简易审查

简易审查是会议审查之外的一种伦理审查方式,由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两个或者以上的委员进行伦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根据4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简易审查:

(1)研究风险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
(2)已批准的研究方案作较小修改且不影响研究风险受益比的研究;
(3)已批准研究的跟踪审查;

(4)多机构开展的研究中,参与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牵头机构出具伦理审查意见的确认等。


4. 伦理审查免除情形

为了减轻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促进开展研究,提高审查效率,4号文新增了可以免除伦理审查的特殊情形。根据4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满足三个前提之下,四项研究范围可以免除伦理审查。


  • 三个前提:不对人体造成伤害、不涉及敏感个人信息或者商业利益。


  • 四项研究范围:(1)利用合法获得的公开数据,或者通过观察且不干扰公共行为产生的数据进行研究的;(2)使用匿名化的信息数据开展研究的;(3)使用已有的人的生物样本开展研究,所使用的生物样本来源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原则,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规范的知情同意范围内,且不涉及使用人的生殖细胞、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4)使用生物样本库来源的人源细胞株或者细胞系等开展研究,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提供方授权范围内,且不涉及人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


不过,免除伦理审查是由研究者自行判断、无需申报还是研究者需向伦理审查委员会申请、由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判断,仍需监管部门进一步解答。

三、知情同意制度

知情同意制度旨在保障参与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研究机构通常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充分告知研究者信息,取得其书面知情同意。相比于11号文,4号文的知情同意制度更为细致和严格,主要体现在:

1. 强化对特殊主体的保护。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研究参与者,其主观意愿也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在应当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的基础上,4号文还要求应当在研究参与者可以理解的范围内告知相关信息,征得其同意。

2. 扩展知情同意书内容。11号文规定知情同意书应当包括七项内容,而4号文将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扩展至十二项内容,下述第(八)项至第(十二)项均为新增要求:

(一)研究目的、基本研究内容、流程、方法及研究时限;(二)研究者基本信息及研究机构资质;(三)研究可能给研究参与者、相关人员和社会带来的益处,以及可能给研究参与者带来的不适和风险;(四)对研究参与者的保护措施;(五)研究数据和研究参与者个人资料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是否进行共享和二次利用,以及保密范围和措施;(六)研究参与者的权利,包括自愿参加和随时退出、知情、同意或者不同意、保密、补偿、受损害时获得免费治疗和补偿或者赔偿、新信息的获取、新版本知情同意书的再次签署、获得知情同意书等;(七)研究参与者在参与研究前、研究后和研究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八)研究者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伦理审查委员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问题时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九)研究的时间和研究参与者的人数;(十)研究结果是否会反馈研究参与者;(十一)告知研究参与者可能的替代治疗及其主要的受益和风险;(十二)涉及人的生物样本采集的,还应当包括生物样本的种类、数量、用途、保藏、利用(包括是否直接用于产品开发、共享和二次利用)、隐私保护、对外提供、销毁处理等相关内容。

3. 规范事后告知的例外。原则上,研究者应当在研究参与者参与研究之前取得其知情同意,但在心理学研究中,因知情同意可能影响研究参与者对问题的回答进而影响研究结果准确性的,研究者可以在研究完成后充分告知研究参与者并征得其同意,但需满足以下两项前提条件:(1)确保研究参与者不受伤害;(2)经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4. 调整再次获取知情同意的情形。根据4号文第三十八条规定,研究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时,研究者需再次获取研究参与者的知情同意:(1)与研究参与者相关的研究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2)与研究相关的风险实质性提高或者增加的;(3)研究参与者民事行为能力等级提高的。

5. 取消知情同意的免除情形。11号文中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以免除签署知情同意书:(1)利用可识别身份信息的人体材料或者数据进行研究,已无法找到该受试者,且研究项目不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利益的;(2)生物样本捐献者已经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同意所捐献样本及相关信息可用于所有医学研究的。但是,4号文要求严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序,取消了可以免除知情同意的例外情形。

四、总结

在4号文实施之后,无论是现有的还是新设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均需根据4号文规定,逐项核对是否符合4号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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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政策解读,4号文和11号文将并行规范医疗机构的伦理审查工作。各机构可以4号文作为指导开展伦理审查工作;对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的违规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11号文为依据进行处理;其他机构违反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监管部门将适时启动对11号文的修订工作,以进一步完善监管。[2]建议各机构、企业持续关注伦理审查政策的变动,并适时调整伦理审查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1] 关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详见《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医政发〔2010〕75号)、《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等文件

[2] 详见《<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文件解读》,http://www.nhc.gov.cn/qjjys/s3582/202302/23de06e70e8b4c9e86695f6877f3c248.shtml,2023年3月12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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