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Q&A | App获取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如何满足合规要求?

2023-03-21 14:21

信息保护

详细内容

Q:App运营者获取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需遵守哪些法律文件?

A: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及《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是基本要求。其次,《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信息通信服务感知提升行动的通知》亦对App获取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提出了多项要求。此外,App运营者还可参考《信息安全技术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个人信息基本要求》(GB/T 41391—2022)、《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及《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系统权限申请使用指南》(TC260-WPG-20204A)等。


Q:App获取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应满足哪些合规要求?

A: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系统权限申请使用指南》,App获取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应遵守最小必要、用户可知、不强制不捆绑及动态申请原则,具体而言,App运营者在实践中应满足如下要求:


最小必要

◪ 不应申请与业务功能无关的权限;

◪ 不要求用户一次性同意打开多个系统权限;

◪ 对权限的使用应符合获取权限时向用户告知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用户可知

◪ 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再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

◪ 申请权限的目的应具备明确、合理的业务功能和使用场景;

◪ 在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时,应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该目的应明确、易于理解

不强制不捆绑

◪ 不以默认、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变相强迫用户同意权限获取申请;

◪ 不得以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同意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如故意欺瞒、掩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真实目的;

◪ 申请权限时,应允许用户拒绝授权,且不能因用户拒绝同意非必要权限获取而自动关闭、退出软件或禁止其他无关功能的使用;

◪ 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应停止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不应频繁申请,干扰用户正常使用App

动态申请

◪ App 所需的权限应在对应业务功能执行时动态申请,在用户未触发相关业务功能时,不提前申请与当前业务功能无关的权限;

◪ 在调用终端相册、通讯录、位置等敏感权限时,同步告知用户申请该权限的目的;

◪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更改其设置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状态,如App更新时自动将用户设置的权限恢复到默认状态

 

其中,获取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违反最小必要原则是实践中比较普遍的问题。近期,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对“浏览器类”公众大量使用的部分App收集个人信息情况进行了测试。[2]统计结果表示,在启动“浏览器类”App场景中,调用系统权限种类最多的为悟空浏览器(5类),调用系统权限次数最多的为UC浏览器(88次)。调用的系统权限包括了位置权限、设备信息权限、应用列表权限、剪切板权限、相册权限等。在启动App这一单一场景中,调用前述权限是否存在必要性值得讨论。


此外,行踪轨迹等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该敏感个人信息。在“浏览器类”App的启动、搜索信息、访问信息、后台静默时,App利用位置权限查看并收集用户的经纬度、街道地址等敏感个人信息,存在违反最小必要原则的可能,同时还应注意是否获取了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近日,有网友反馈,其发现小红书App未经允许私自删除其手机相册中的照片。如该情形属实,将可能构成对权限的过度使用和对用户个人信息的非法读取和处理,违反最小必要原则。


那么App获取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应如何满足最小必要原则呢?我们以两款在线影音App内听歌识曲功能为例,图一App仅需开启麦克风权限即可实现听歌识曲功能,而图二App则要求同时获取麦克风和存储权限,如用户拒绝,将无法使用该功能。在听歌识曲功能中,存储权限并非必要权限,图二App的权限获取行为存在一定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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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仅需开启麦克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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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需要开启麦克风和存储权限)


Q:在获取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方面,App将面临哪些监管?

A:App面临着工信部门、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等多部门的监管。以工信部为例,其于2022年共通报了六批侵害用户权益的App。其中,App权限问题占比总体处于上升趋势。这表明随着立法到执法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完善以及执法力度的趋严,App在权限获取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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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测发现App存在违规情形后,工信部一般先对违规App发出通知以提出整改要求。唯有在限期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App才会被公开通报,且工信部在通报中仍将给予该类App一定的整改期限。若App仍未完成整改,工信部才将采取下架等措施。这说明,虽然监管部门对App的监测活动日益频繁,监管要求愈发细化并向全链条治理发展,但监管部门仍给予App运营者一定的容错纠错空间,而非一刀切下架,监督的力度与温度并存。因此,如App运营者收到了监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以满足监管要求,降低App被下架而影响正常经营的风险。

[1]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系统权限申请使用指南》(TC260-WPG-20204A).

[2]网信中国:《“浏览器类”App个人信息收集情况测试报告》.(2023-03-14)[2023-03-16]. https://mp.weixin.qq.com/s/nkdOrS8YgGi9C8L9g8ri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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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吴丹君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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