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观察 |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特点数据分析、经典案例解读与合规建议

2023-01-03 15:16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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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点资讯

2021年9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解读

 贿赂犯罪中,行贿与受贿既具有对合性,又存在互动性。受贿犯罪率居高不下,与行贿活动猖獗是密不可分的。从司法实践看,相关调查统计的数据表明,对于行贿犯罪不仅刑事追诉率低,而且对行贿人的量刑亦明显偏轻。有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行贿罪的处罚标准,主要从增设行贿罪的罚金刑以及严格从宽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这两个方面,加大了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随着贿赂犯罪立法的完善,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现状得以改善,越来越多的行贿犯罪得以追究。特别是在关乎民众生命健康的医疗领域,除了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受贿行为的追究外,司法实践也越来越重视对医药企业相关人员行贿行为的打击,越来越多医药企业行贿案件得以浮出水面。《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的发布,进一步延续了《刑法修正案(九)》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立法态度,只有对行贿、受贿行为两手抓,才能真正有效遏制医疗领域愈演愈烈的贿赂犯罪,为今后的医药改革扫清障碍。

二、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特点及所涉刑事风险

1.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特

 笔者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自2012年至目前近十年,全国所涉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达到6763件,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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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分析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判决,不难发现该类贿赂案件在贿赂手段及贿赂对象上均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具体内容如下:

    (1)“回扣式”销售成潜规则,行贿手段日趋隐蔽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手段呈现出花样翻新、金额巨大、更为隐蔽等特点。2020年6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官网发布的《如何治理医药领域贿赂顽疾》一文中指出,在一些地区,药品“回扣式”销售成了公开的秘密,产品的回扣比例都是提前谈好的。有医药代表坦言,用药品价格45%左右的回扣,招揽在医院有关系的二级代理商打开销售渠道。以往常见的行贿手法是以“搞好关系”“感谢关照”为名赠送红包、购物卡等。随着监管加强,行贿手段也更加隐蔽,如为医生请保姆,帮助子女升学,或把贿赂款列为咨询费、推广费等。


    2)医院“关键少数”成为医药企业的“主攻对象”

      由于药品、器械能否进入及卖多卖少的操作权在医院,因此医疗领域商业贿赂的案件中,医院“关键少数”成为医药企业的“主攻对象”,如高度集权的院领导、主管医药的部门负责人和重点科室的科室主任等。一些企业不惜花重金对拥有决定权的有关负责人开展行贿公关,因此在查处的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中受贿人大多为医院领导和具有处方权的科室负责人或骨干医务人员。


2.

医疗领域商业贿赂所涉刑事风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罪名

               立案标准

       个人

     单位

刑法16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000元以上


刑法16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万元以上

二十万以上

刑法385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5千元以上;

2.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赌行为而使国家或者杜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刑法387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10万元以上;

2.不满10万,但是具有以下情节:(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389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1.三万元以上;

2.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2)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刑法391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10万元以上;

2.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20万元以上;

2.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393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20万元以上;

2.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相关案例


段勇行贿案

案号:(2018)皖18刑终186号

审理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1.2012年被告人段勇获知广德县人民医院有采购CT设备的意向,为了获得该业务,段勇以及销售经理张某1多次找到该院影像科主任俞某(已判决),请求修改CT参数,并承诺事成之后表示感谢。2012年6月份,段勇和张某1销售的西门子牌CT以人民币428万元顺利中标。为了对俞某表示感谢,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段勇安排张某2送给俞某人民币40000元。2.2012年段勇获知广德县人民医院有采购CT设备的意向,为了获得该业务,段勇找到该院院长徐某(已判决)在参数设定中予以关照,并承诺事成之后表示感谢。2012年6月份,段勇销售的西门子牌CT以人民币428万元顺利中标。为了对徐某表示感谢,2013年上半年段勇按照徐某要求,以人民币400000元在汪某经营的“徽府画苑”画廊处购买了一幅署名为启功的《茶禅一味》字画,该字画系徐某事先存放在汪勇处。当天徐某将400000元现金从汪勇处拿走。经鉴定,该幅字画为仿品,价值人民币500元。
2017年4月2日,广德县人民医院影像科主任俞某被中国共产党广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两规”,其交待了在2013年6月收受合肥轩志商贸有限公司段勇40000元现金的事实。同年4月4日,段勇经电话通知后到中国共产党广德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调查,交代了向俞某行贿40000元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其于2012年和2013年期间,先后两次送给时任广德县人民医院院长徐某共计400000元(用于购买《茶禅一味》字画)的事实。同年4月6日,广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段勇涉嫌犯行贿罪一案刑事立案侦查。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段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段勇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一、二审庭审中均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体判决如下:(1)维持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2刑初5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依法扣押的署名为启功的书法作品《茶禅一味》(仿品)一幅予以没收”;(2)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2刑初5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段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3)原审被告人段勇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解读

在我国,医疗器械长期供大于求,医疗器械销售行业竞争激烈,许多药商或分销商刻意利用“中标好处费”、“高额回扣”等违法手段参与市场竞争,破坏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在本案中,段某多次请医院领导在该医院的招标中予以关照并给予好处费,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严重损害了医疗器械采购正常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检察机关在查处医疗卫生领域领导干部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一些药品、医疗器材经销商的行贿犯罪也不姑息,依法予以打击,通过双管齐下的做法,积极维护医疗卫生领域药品采购、医疗器材购销等的正常秩序,努力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医疗领域反腐败之合规建议

     1.完善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司法实践中,医疗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多发于药品采购环节,而目前医疗机构采购医疗器械、药品等多实行集中招投标制度。因此,医疗机构内部完善采购招投标制度,对于杜绝医疗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有着重要意义。具体应做到:(1)明确规定药品招投标的具体行为规范,保证实践的可操作性。集中招标采购之前,应该在指定的公共平台发布招标具体信息,并展示招标合同的统一形式,说明该购销合同的特殊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为保障上述制度可以贯彻实施,还需规定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诚信不合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形式和相应的追责程序。(2)招标过程中采取双向监督措施,即在由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的招标小组进行具体招标工作时,要求有专人对该招标小组进行全程监督,以确定此次招投标程序是否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规定。(3)医疗机构可委托医学药品的学术专家、业内专业人士等从专业化的角度对招标的中标价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避免中标价格畸高所产生的高额回扣问题。


      2.建立高效畅通的内部举报制度

     由于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行贿行为手段灵活多变,隐蔽性强。因此,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应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及医疗机构内部一切主体积极参与监督。首先,企业及机构内部应建立专门的处理反商业贿赂问题的机构,及设立专员处理医疗商业贿赂事件。设置的举报渠道应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邮箱等方式。举报内容也应全程保密,避免对举报者造成伤害。且,由于商业贿赂行为手段灵活多变,隐蔽性较强,固定证据难度较高。因此,对于举报行为的证明标准只要真实、准确,即便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企业及医疗机构也应及时作出回应。最后,企业及医疗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应派专员或者聘请外部第三方律师对相关人员展开积极的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注重对相关证据的收集及固定。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将相关调查搜集的材料保密处理,若构成刑事犯罪,企业及医疗机构不应有所隐瞒、包庇,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展开进一步调查工作。


     3.完善内部会计、审计制度,帮助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自纠自查

     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一方面应鼓励员工之间互相监督,实行有效的内部举报制度,把商业行贿行为扼杀在萌芽期;另一方面,完善的会计、审计制度对于医疗商业贿赂行为的制约也不可缺少。完善的内部会计、审计制度可以保证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第一时间了解资金运转情况,作出科学规划,帮助企业自查,防止发生不入账、做假账的违法犯罪行为。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内部财务单据的原始证件的管理,确保财务各个环节的制度化及规范化,使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的每一笔收入和开支都有章可依。同时也要做好关于审计工作的每项业务的合理科学性,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以及信息的公开透明性,如果业务较为重要应该规定双人复盘的制度。


     4.加强内部相关人员的道德文化建设及法律宣传教育

     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道德文化建设,提升员工的个人修养,培养诚实守信的意识,以良好的道德品质进行自我约束。通过道德建设来监督制约员工行为,强化对廉洁文化的认同。同时,邀请专业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定期在医疗机构及企业内部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及合规培训。为医疗行业从业人员全面剖析商业行贿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特点,使之对商业行贿行为的危害性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深刻的认识,强化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主观上抵制商业贿赂这种扰乱市场经济的违法犯罪行为。

-END-

来源:IPO合规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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