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员工将住宿费发票多开400元,公司将其解雇合法吗?

2022-12-12 09:54

劳动法

详细内容

司法观点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的利益。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酒店住宿费发票中多开金额予以报销,该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公司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基本案情】

200491日,夏某与上海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签订聘用合同,Y公司将夏某派遣至某(上海)涂料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工作。

20081120日,夏某与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夏某担任销售部门技术服务工作。201335日,夏某与X公司签订自20133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夏某担任资深技术服务工作。

201857日,X公司对夏某出差报销事宜进行调查时,夏某签署陈述笔录,内容有:我本人于20178月,在负责嘉善梦天木门项目的时候在嘉善东京都酒店住宿,前后总共住宿4晚,通过审批获得报销费用1,072元人民币。我在嘉善东京都酒店的时候,存在和酒店前台服务员沟通过开住宿发票的行为,将在该酒店住宿金额发票虚开到268元一晚,但是实际情况是嘉善东京都酒店的真实住宿费用是158元人民币高级大床房一晚。

2018628日,X公司向夏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内容有:鉴于夏某在差旅费用报销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销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于20133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道德与经营行为准则》及其他规章制度之规定,X公司决定于同年629日对夏某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作违纪解除处理。

2018813日,夏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4,000元。

2018108日,该会沪劳人仲(2018)办字第709号裁决书裁决未支持夏某赔偿金的诉求。

X公司《员工手册》(2015版)规定,在费用报销、商务谈判、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提供不正确或虚假的信息或学历、学位证书、工作履历及离职证明或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填写内容不真实,或向上级提供误导性的或者虚假性的陈述或资料,将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无任何经济补偿。2015414日,夏某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签字确认阅读并同意《员工手册》(2015版)的各方面内容,并遵守此《员工手册》。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1130日和20171115日审批准予X公司销售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岗位自2015121日至20181130日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裁判要点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8928号】一审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

再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夏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X公司于2018629日以夏某在差旅费用报销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销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夏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X公司《员工手册》(2015版)规定,在费用报销、商务谈判等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无任何经济补偿。该规定表明X公司已向夏某在内的员工明确在出差费用报销中,虚开发票、虚假报销,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即予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20178月,夏某与嘉善东京都酒店服务员合谋,住宿费发票金额多开400余元,并以该多开金额的住宿费发票进行出差费用的报销,夏某存在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行为,为此,X公司以夏某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夏某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表明X公司对夏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合法有效;

再次,夏某认为虚开发票的金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并认为多开的400余元金额系每天100元餐补,总共四天餐补的费用,不属于虚开发票、虚假报销。

其一,依据劳动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忠诚义务,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夏某作为享受较高待遇的企业销售技术人员,其对企业的忠诚度要求远高于其他员工,虚假报销行为违纪严重程度的认定,不仅仅在于金额大小,更在于违反诚信原则、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恶劣的性质。

其二,夏某在该差旅费用报销时,并未向公司说明住宿费发票中含有四天餐补的费用,无法证明400余元系餐补费用。

其三,公司对出差餐补费用有相应的报销规定,不应将餐补费用通过住宿费发票中多开金额的方式报销,表明该发票不是住宿的实际支出费用,仍然属于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行为。因此,夏某该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再者,夏某认为X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不符合民主程序,对其没有约束力。夏某已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确认同意《员工手册》的各方面内容,并愿意遵守《员工手册》。况且,X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员工征询意见。因此,夏某该意见,同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夏某认为X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未征求工会意见,不符合规定。因X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没有征求公司工会意见的条件。而且,X公司在一审开庭前已将解除合同通知所在地镇总工会。因此,夏某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夏某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X公司据此解除与夏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夏某要求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劳动争议双方应就其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X公司为证明夏某在报销过程中存在虚增住宿费用、虚开发票、虚假报销行为,提供了由夏某本人签名的陈述笔录等证据为证;夏某则以陈述笔录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住宿费158元一晚系X公司杜撰为由,否认其存在上述行为。

鉴于陈述笔录系由夏某本人签字确认,在夏某未提供相反证据能够推翻陈述笔录的情况下,无法得出陈述笔录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结论。鉴此,夏某否认其存在虚增住宿费用、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事实,依据不足,其该项主张,本院难以采信。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的利益。本案中,夏某在住宿费发票中多开金额的事实,证明发票显示的金额并不是夏某住宿的实际支出费用。可是,夏某仍将本案系争发票予以报销,X公司遂以夏某虚假报销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夏某以不存在违纪事实,且员工手册未经合法程序制订修改等理由,坚称X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然而,夏某在陈述笔录则表示“我知道公司的报销政策的要求,也知道我这样没有按照真实住宿金额开发票的方式违反了公司的纪律政策,我愿意将虚开的住宿金额退还给公司。”

现一审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夏某主张X公司单方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之请求支持与否已予详尽阐述,理由充分,足以认定夏某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侵犯了X公司的合法权益,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X公司单方解除行为合法,并对夏某诉求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的利益。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夏某认可在住宿费发票中多开金额的事实,证明该发票显示的金额并非夏某住宿的实际支出费用。原审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X公司解除夏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已详尽阐述,理由充分,据此认定夏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X公司解除夏某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此外,夏某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确认阅读并同意《员工手册》的各方面内容并愿意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现夏某对《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等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对夏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夏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案例索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892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222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申2103号。

-END-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辑录:曾凡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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