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人员到访公司,如何接待?企业应对调查常见问题 10 问 10 答!

2022-11-24 13:56

调查取证

详细内容

日前,植德律师事务所刑事组处理了大量客户遇到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的情况,帮助客户与办案机关进行顺利沟通,消除了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现把一些常见问题进行整理,予以刊发,供相关企业在协助调查过程中参照适用。


问题清单

1. 公司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被害人,为什么办案机关还要求公司配合调查,能拒绝吗?


2如果不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3. 办案机关要的材料必须提供吗?


4. 办案机关要求公司提供的资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能否拒绝提供?


5. 如果提供相关资料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或者行业监管要求,能否拒绝提供?


6. 调查取证人员到访公司的,如何接待?


7. 向办案机关提供材料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8. 办案机关要对公司财物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如何应对?


9. 公司或公司员工以证人身份作证需注意哪些事项?


10. 公司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应注意哪些事项?


Q1: 公司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被害人,为什么办案机关还要求公司配合调查,能拒绝吗?

A: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公司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被害人,但同样被办案机关要求配合调查的情形。这种情况大多是基于办案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监察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中都规定了办案机关有向证人或者掌握证据资料的个人、单位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力。如果属于下述情况,办案机关有权要求公司配合调查:

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

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和侦查的;

③ 检察机关对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开展法律监督进行调查核实的;

④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侦查、依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

⑤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

⑥ 审判机关办理案件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的;

⑦ 监察机关为开展调查而了解情况、调取证据的;

⑧ 律师办理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自行调查取证的;

⑨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持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的。

Q2: 如果不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A: 目前法律规定了配合作证的义务,虽然对作证义务履行的充分程度并未有明确要求,但如果公司本身负有留存相关资料的法定义务,因未留存相关资料而无法配合调查取证的,则可能因违反法定义务而需承担法律责任,或被认定为拒绝或者妨碍调查取证。实践中,诸如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材料、逾期提供证据材料、未按办案机关要求提供形式完备的证据材料等,均有可能被认定为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并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涉及刑事案件,有泄露相关信息,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等行为的,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例如某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某工程公司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该公司员工提供了相关材料并进行了说明和解释,法院再次要求该公司提供相同资料,公司以员工已经提交过相关材料为由,不再出具。法院以公司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为由,对公司进行罚款,后公司提出复议。复议法院认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原审法院多次到该公司调取相关资料,公司均未当场或在承诺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供形式完备的证据材料。据此,复议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系拒绝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及案件的审理,原审法院对其予以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后续公司在罚款后提交了相应证据材料,也属于其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不能因此减轻或撤销处罚。


责任类型
法律依据
条文内容
备注
刑事处罚
刑法(2020修正)
第305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限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且属于故意作伪证的;无单位犯罪;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
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50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要求提供证据是否属于阻碍公务行为尚存争议
司法制裁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117条 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罚款(个人10万以下;单位5-100万),5日以下拘留
限于民事诉讼;且属于拒绝、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
司法制裁
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59条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
限于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法院的调查取证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以及故意伪造证据的行为
责令改正
监察法
第63条 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限于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取证(主要是涉及职务犯罪或者违纪场合)
法律责任一览表

Q3: 办案机关要的材料必须提供吗?

A: 建议对来访者及其出具的调查取证文书所载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与来访者及办案机关沟通,明确协助调查及提供资料的边界。审查、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向来访者了解协助调查、提供证据的案件相关情况。主要是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主体身份情况,涉嫌罪名情况,案件所处的阶段,以及要求公司协助调查取证的具体原因等,以进一步评估协助调查、提供证据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2)尤其是在经济案件中被要求协助调查的,需审查调取证据清单中所载明的资料列表,全面分析所需调取的证据与待查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上述情形对专业性的要求较高,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如确实超出办案需要、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可以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暂缓提供或缩小提供证据材料的范围。如果发现办案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调取证据行为,也可以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代为申诉、控告、提请侦查监督。


Q4: 办案机关要求公司提供的资料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能否拒绝提供?

A: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监察机关有权调取涉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并对此类证据中所涉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虽然公司不能仅以涉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监察机关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但可以慎重判断被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以确认并尽可能缩小提供证据的范围,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此外,也可以要求调查取证人员签署保密函,并如实记录调查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材料的情况、原因等,存档备查,以降低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Q5: 如果提供相关资料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或者行业监管要求,能否拒绝提供?

A: 法院在处理作证义务与法定义务冲突问题上,倾向于强调作证义务,公司援引法定义务拒绝协助调查取证的,有被处罚的风险。例如某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因无法联系被告人,向某电信公司调取手机号码,该电信公司工作人员以调取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为由拒绝接收查询通知书,拒绝协助办理查询事项。法院认为,法律所保护的公民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公民的手机号码是公民接入电信网络的识别标志,不具有电信内容的思想性,不属于宪法、法律保护的通信秘密,因此电信工作人员拒绝办理查询事项的行为不具正当性,并对电信公司作出罚款决定。

为避免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如果公司认为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可能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所赋予的其他义务相冲突,如公安机关要求公司提供同步交易数据与保障客户数据安全义务相冲突,则建议咨询相关监管部门,由其出具书面意见,或咨询专业律师,以明确相应应对措施,避免擅自作出决定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实践中,也有公司通过向有关机关咨询而免除责任的成功案例。例如在类似的法院向电信公司调取材料案中,法院向电信公司调取某用户电话详单,电信公司以“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为由予以拒绝,法院对该电信公司处以罚款。后电信公司请求地方立法部门就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作出法律解答,并得到地方立法部门的认可: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下发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3号),也同意了地方立法机关的意见。该意见下发后,相关法院退还了5起类似纠纷的罚款。因此,公司可借鉴该经验,在可能存在义务冲突时,及时咨询有关机关或专业律师,以明确适当的应对措施。


Q6: 调查取证人员到访公司的,如何接待?

A: 在调查取证人员到场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一般应由专人对接,核验来访人员身份,了解来访人员意图和所要查证的内容,并注意留存相应法律文书。

负责接待的经办人员首先应当核查调查取证人员所持文书及工作证件。如果未出示证件,或者出示证件不合乎要求的,应及时与调查取证机关沟通,申请暂缓协助调查。如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沟通,则先予以配合,留存相关资料,事后及时与调查取证机关沟通,明确下一步应对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系异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一般需要本地派出所配合调查。如本地派出所未参与调查,可以需要向本地派出所报备为由,申请本地派出所配合,在本地派出所未到场或者未出具相关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提供相应材料。

在确认来访者身份后,要向来访者了解协助调查、提供证据的案件相关情况,主要是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主体身份情况,以及涉嫌罪名情况,案件是否已经正式立案或者其所处的诉讼阶段,并审查调取证据清单中所载明的资料列表与办案人员所称案件事实是否具有相关性,留存相应立案通知书、取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文书原件。接待人员在接待后需将接待过程书面报告相关负责人,并确认是否需要启动与专业刑事律师沟通程序。


Q7: 向办案机关提供材料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A: 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属于调取证据清单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清单所载明的范围提供材料,不扩大或缩小提供证据的范围。尤其是在公司与涉案个人或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须谨慎确定提供材料范围,以防范由“证人”向“犯罪嫌疑人”转化,以及行业竞争对手或其他经济主体利用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为名、行获取民事诉讼证据之实。

现场配合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档案管理制度调取相关材料,如实记录所调取使用的文件、材料的名称、数量、调取目的、调取及归还时间等事项,并由经办人员和调查取证人员签字。需将所提交的相应证据材料与办案人员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等逐一核对,避免遗漏。如无强制性要求,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制品)。

邮寄送达相关材料的注意事项。非现场提交资料的,以提供按照要求制作的相应证据的复印件(复制品)或副本为原则,在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逐页签名或加盖骑缝章后邮寄。如提供电子数据的,除前述内容外,还应附完整性校验值等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说明。邮寄时应当按照协助调查函所载明的方式邮寄给指定收件人,留存相应资料副本及提交过程审批资料、送达调查取证方的快递单号等证明材料,必要时要求调查取证单位在收悉相应材料后发送回执,实现全程留痕。

接待持调查令律师的注意事项。审查律师所持调查令制发机构是否对调查令适用范围有明确要求,调查范围是否超限。在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建议要求律师将律师证复印件及法院调查令交予经办人员,并留下法院的详细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将证据材料直接邮寄至法院。


Q8: 办案机关要对公司财物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如何应对?

A: 如办案机关对公司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核查相关案件是否立案,办案机关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应手续,其所出具的《查封/扣押通知书》记录是否准确,以及制作过程是否合法等。在办案机关进行查封、扣押的过程中,应关注办案机关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于价值变动大、不易保管的特殊财物,公司可以书面向办案机关申请及时处置。对开展必要生产经营所需物品、资金等,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也可以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置换。在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届满后,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则可以申请解封或就延长期限的原因予以书面说明。如果发现办案机关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在专业刑事律师的协助下申请法律救济。


Q9: 公司或公司员工以证人身份作证需注意哪些事项?

A: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证人。因此,公司若为民事案件证人,应当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若收到法院出庭作证通知,建议公司派有相应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出庭作证。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将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无需公司自行承担。

在民事、行政及刑事诉讼案件中,若公司工作人员作为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的证人作证,公司可予以支持。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建议公司事先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查明作证内容与公司经营活动的关联关系,如有必要,可以采用证人出具情况说明的方式取代赴司法机关现场作证,以防止不当作证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Q10: 公司在刑事诉讼中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应注意哪些事项?

A: 虽然刑事诉讼中公司不具备证人资格,但实践中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可以代表公司意志。因此,公司在刑事诉讼中出具情况说明的,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以降低不当出具说明可能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建议注意履行内部审批程序,逐级审查所说明的情况是否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作者:李斌 韩若冰 周荣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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