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收藏 | 律师民事诉讼文书写作指引(2022)

2022-11-14 13:25

民事

详细内容

本指引内容包括律师民事诉讼文书写作的技术规范标准,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标准,以及民法典施行后法条引用的规范标准。

本指引参照的相关规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法办发〔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的工作指南》(2021.05.1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指引》。

律师制作的民事诉讼文书有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纸质版为了让法官等受众查阅方便,在字体、字号、着重强调等部分可以采用灵活美观的方式,不局限于使用多大字号、可视化图表、着重强调等等。而为方便法官、书记官制作裁判文书,律师还应另行提交给法官电子版法律文书,且一定是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制作而成的。


(一)基本要素

文书主要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1.标题指文书名称。

2.正文一般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3.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基本格式

1.正文为仿宋体、三号、一般单倍行距。

2.不使用斜体、下划线、底纹和彩色字体。

3.全文不要有加粗表示。

4.证据目录电子版不要采用表格样式,为方便复制,应采用正常文档格式,平铺直叙。

5.法律文书名称要准确,比如民事起诉状(不是起诉书)、民事答辩状、再审申请书。

6.为便于法官查找相关文书和律师电话,法律文书电子版名称应标明案号、当事人名称和案由。民事答辩状、代理词等文书,有必要在页眉、页脚的设计中标明案号、当事人名称、律所及律师电话等信息。

7.提交电子版应以光盘或U盘形式,最好选择为“word97-2003”格式文档。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

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代理人为单位的,写明其名称及其参加诉讼人员的基本信息。

3.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

4.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应写全称,相关信息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例如:有些公司名称不带“市”,沈阳市某某公司和沈阳某某公司。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

6.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经过翻译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外国自然人应当注明其国籍。国籍应当用全称。无国籍人,应当注明无国籍。

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在姓名后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港澳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台湾地区”。

外国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以其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7.在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或者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采取名单附后的方式表述,“原告×××等×人(名单附后)”。

8.当事人诉讼地位在前,其后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两者之间用冒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之后,用逗号。

9.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基本情况。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

当事人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列在第一位,委托外单位的人员或者律师等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列在第二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后用冒号,再写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后用逗号。

(四)诉讼地位

1.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提出反诉的,需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反诉原告、反诉被告。

3.二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

4.再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等。

5.选民资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起诉人”。

6.执行实施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7.执行异议案件,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异议人”,异议人之后用括号注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亦应分别列明。

8.案外人异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9.申请检察监督案件,提出检察监督申请的当事人表述为“申请人”,其他当事人统一表述为“其他当事人”,并注明每一个当事人在原诉讼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五)案件由来

1.案件由来部分简要写明案件名称与来源。

2.案件名称是当事人与案由的概括。民事一审案件名称表述为“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案由应当准确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执行。

3.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述为“(以下简称×××)”。文书中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

4.当单位名称过长时,第一次出现后用简称。方式为:用原告 / 被告 + 当事人全称 的方式,并后附括号注明(以下简称×××),全文使用同一简称,以后不要再使用诉讼地位的代称;二审文书所用简称一般应与一审裁判文书保持一致。

5.正文中,多用当事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单位简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少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代称(如原告、上诉人等);少用代词,少用“其”,特别注意“其”字不应用于句首。

(六)标题序号

1.标题序号正常为:“一、”、“(一)”、“1.”和“(1)”四级标题。

2.在法律文书中建议:结构层次序数依次按照“(一)”、“1.”和“(1)”写明,应注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

3.只有一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写为“(一)”、“(二)”、“(三)”;有两级层次的,写为“(一)”、“1.”;有三级层次的,写为“(一)”、“1.”、“(1)”。

(七)数字用法

1.案号使用阿拉伯数字,例:(2016)京0101民初1号。

2.五位及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数字中间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123456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0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3.其他数字用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执行。

(八)标点符号用法

1.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宜用顿号。

2.标示时间、地域的起止一般用一字线“-”(占一个字符位置),标示数值范围起止一般用浪纹线“~”。

3.分项列举的各项或多项已包含句号时,各项的末尾不能再用分号。

4.带括号的汉字数字或阿拉伯数字表示次序语时不加点号,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做次序语,后面用下角点“.”。

5.标示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份时,应使用六角括号“〔〕”。

6.书名号内标示停顿时用空格。

7.括号内行文末尾需要时可用问号、叹号和省略号。除此之外,句内括号行文末尾通常不用标点符号。

8.附件名称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

9.二级标题在换行分段时不使用句号,如使用句号则不需要换行分段。

10.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文字,中间可用逗号,但末尾不用句号。即使有时说明文字较长,前面的语段已出现句号,最后结尾处仍不用句号。

11.用顿号表示较长、较多或较复杂的并列成分之间的停顿时,最后一个成分前可用“以及(及)”进行连接,“以及(及)”之前应用逗号。

12.文章标题的末尾通常不用标点符号。分级标题的末尾是否使用标点情况可视情况而定,当分级标题为简短词语的组合时,可不使用标点符号;当分级标题为中间含有其他标点的完整长句时,可以句号结尾。

13.其他符号用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2011标点符号用法》执行。

(九)引用规范

1.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时,应当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

2.引用多个法律文件的,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3.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

4.引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有序号的,书写序号应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正式文本中的写法一致。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引用法律条款中的项的,一律使用汉字不加括号,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条、项的序号应用汉字注明,项的序号不加括号。

5.引用公文应先用书名号引标题,后用圆括号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译文。

6.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时,应当按照公告公布的格式书写。

(十)民法典施行后法条引用规范

1.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发纠纷的法条引用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直接引用民法典以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改及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无需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

2.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纠纷的法条引用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应当同时引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和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该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否已被废止、修改。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

3.跨法持续法律事实引发纠纷的法条引用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应当引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改、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同时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

4.符合溯及适用具体规定情形的法条引用

民事纠纷案件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二部分“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情形的,应当同时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二部分的相关具体条文及该具体条文指向的民法典的相关条文,无需再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的相关条文。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条。

5.符合衔接适用具体规定情形的法条引用

民事纠纷案件符合时间效力规定第三部分“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情形的,应当同时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三部分的相关具体条文及该具体条文指向的民法典或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无需再引用时间效力规定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的相关条文。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6.司法解释的引用规范

(1)适用根据民法典废止的司法解释的,应当在相应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注明司法解释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条。

(2)适用根据民法典修改的司法解释,引用修改后司法解释的,应当在相应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注明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文号;引用修改前司法解释的,应当在相应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注明修改前的司法解释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条。

(3)适用根据民法典新制定或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无需注明司法解释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

(十一)文书落款

诉讼文书落款处应当由当事人亲笔签字并捺印(法人加盖公章),有必要时,应逐页签字。律师不能代签。


来源:大成沈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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