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虚构产地首次明确被视为虚假宣传,产地列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2022-10-27 14:43

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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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对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香河京运酿酒厂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香河京运酿酒厂侵害了红星股份的商标专用权,产品实际产地为河北廊坊却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北京二锅头”,构成虚假宣传,因此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据此,红星股份将获得赔偿10万元。

因认为香河京运酿酒厂一款白酒产品涉嫌商标侵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红星股份此前对香河京运酿酒厂提起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香河京运酿酒厂侵犯红星股份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成立。香河京运酿酒厂生产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了“北京二锅头”,但该厂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二锅头酒”的生产地均不在北京,构成虚假宣传,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对包括红星股份在内的、北京区域二锅头酒的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不当市场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1年9月,该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香河京运酿酒厂立即停止侵犯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第46006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香河京运酿酒厂立即停止在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北京二锅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现存含有“北京二锅头”文字标注内容的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材料;香河京运酿酒厂赔偿红星股份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一审判决后,香河京运酿酒厂上诉,辩称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系由该厂生产,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红星股份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8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香河京运酿酒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四)项将“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
此案中,明确了产地列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被告涉案商品的包装中以醒目的“北京”文字加注在“二锅头酒”之前,具有了明确酒水产地的指向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业性使用。但被告住所地、其生产的涉案“二锅头酒”的生产地均不在北京,客观上被告涉案“二锅头酒”不属于产自北京地区的二锅头酒。被告京运酿酒厂以前述方式对涉案商品的产地进行了虚假宣传,具有主观故意,其行为后果不仅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告涉案商品的产地、品质产生误认,在一定程度上亦会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北京区域二锅头酒的生产、经营企业造成不当市场影响,被告以涉案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企图增加潜在的交易机会,获得不正当的经营利益,被告该虚假宣传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此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界定不清晰,此案中将虚构产地,视为虚假宣传,列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为规范市场,促进良性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很的积极意义。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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