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案例丨判赔220万元!安徽高院:以虚假授权方式开设专卖店等侵权行为的认定

2022-10-24 09:44

知识产权

详细内容

——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与绍兴金双牛针织品有限公司、安徽唯斯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越来越多的知名品牌正在面临“山寨、假冒”之外的另一种侵权挑战——不少侵权主体以伪造许可授权函、许可备案等虚假授权方式在商场、电商平台开设专卖店或网店进而实施体系化侵权行为。相比于制造和销售假货,此类开设在商场、隐藏在“授权”表象之下的侵权更不易为消费者所察觉,给品牌方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尽管各个商场对专卖店的开设有审核程序,但是侵权方提交的伪造授权往往能够通过形式审核,使得侵权方得以发展外观上与品牌权利人专卖店并无二致的侵权专卖店。本案中,被告利用伪造授权函,对外声称获得了品牌方有关开设专卖店的授权,并基于该虚假授权大肆发展经销商在全国各地开设“专卖店”,店内销售有来源不明的侵权产品和假货。一、二审法院认定,侵权方利用伪造授权函“许可授权”或“发放授权“、开设专卖店以及后续销售侵权商品、使用近似专卖店装潢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依法判令侵权主体承担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同样基于特许经营的要素以及侵权方与下级经销商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认定侵权方与其下级经销商在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统一的经营模式以及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等方面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二者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同时,本案一、二审法院亦结合原告全国数百家专卖店统一使用的店铺形象,品牌VI设计手册等认定原告授权开设的专卖店的装潢风格(包括装饰元素、整体营业风格等)已经与原告的品牌专卖店建立了相对统一稳定的联系,成为除商标之外识别原告品牌专卖店的重要形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在审理范围的确定方面,本案一、二审法院未基于经销地管辖权对进口商被告全国范围内的全部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仅审理了被告授权在安徽省授权开设加盟店的侵权行为,这一处理方式不同于国内多数法院长期以来以某经销商确定管辖后审查生产商或进口商在全国范围侵权行为的做法,值得关注。选择某一经销商所在地法院起诉生产商或进口商与该经销商,要求二者就经销商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同时,直接追究生产商或进口商在全国范围内的侵权责任,仍是当前主流司法实践。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20)皖01民初1364号



二审案号(2021)皖民终697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徐艳阳

审   判   员  廖永结

审   判   员     娟



法官助理
李方曼


书记员
丁延奇


二审合议庭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徐旭红

审   判   员  张玉芹



法官助理卢   慎

书记员杨弯弯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北卡罗来纳州温斯顿塞勒姆市东海恩斯山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乔亚M约翰逊,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越,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绍兴金双牛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九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霞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安徽唯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1幢办1605。

法定代表人:熊秋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彬,该公司销售总监。

一审裁判结果

一、金双牛公司、唯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HBI公司第22757466号“”、第206355号“”、第897189号“”、“第18624852号“”、第5801739号“”、第18624840号“”、第867726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销售侵权产品、进行引人误解的经销授权与被授权、进行产生混淆的经营场所的店招、装修、货品陈列、推销活动、广告宣传等;

二、金双牛公司、唯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报》、新浪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法院将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金双牛公司、唯斯公司负担);

三、金双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HBI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20万元,唯斯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HBI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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