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差旅费发票有大量连号和异常,公司解雇合法吗?

2022-10-11 13:33

合规

详细内容

司法观点

在员工向公司报销差旅费的票据中发现大量连号发票和其他异常情况,员工辩称有可能是公司自行找的发票添加进去,或是餐厅自行提前留存提供。员工的辩称较为牵强、有违常理,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故,认定其存在财务报销不诚信行为,该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公司以重大违纪为由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系合法解除。

基本案情】

赵某系某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cic部门lead engineer systems,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

员工应严格遵守《员工手册》《福利手册》《诚信政策指南(the spirit & the letter)》等公司用工文件中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员工确认已知悉并详细阅读了上述雇用文件,充分了解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2011627日,赵某签字确认收到了《员工手册》《诚信精神与政策我们的承诺》及《员工福利手册》。

《员工手册》第6.1.2条规定:“导致劳动合同即时解除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任何违反公司诚信准则以及公司其他诚信政策的行为;……”

《诚信精神与政策我们的承诺》中“财务控制——我知道:所有财务记录和报告必须准确并遵守公司的政策和有关的法律和会计法规,不得制作任何文件证明实际没有发生的行为已经发生或不属实的事实存在。”

《员工福利手册》第1.5.1条规定:“享受加班待遇的加班时间必须得到直接经理的事先批准,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自行安排的加班,不能享受加班待遇。适用特殊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ge医疗大中华区报销流程》显示:员工在费用发生30天内通过concur系统进行报销,经理审批通过后,员工打印报销封面,将发票、刷卡联和水单等报销凭证按顺序贴好,附在报销单封面后,将封面与所需单据一起装入报销专用信,送至公司邮寄报销单处,在差旅费报销登记处填写所需邮寄的报销单信息,公司将统一将报销单定时寄往大连财务中心。大连财务中心会对收到的报销单每月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如发现问题,会向员工发送邮件,员工应进行解释,如确认为不应报销的费用,员工应及时还款至公司账户。

赵某在公司工作期间,经常至北京出差。每次出差后,赵某均将出差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的票据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至公司审批报销。

赵某提交的id5e82c11c672b4cecaa29(报销日期:201417日)、121dea2e4fc64c7ba71a(报销日期:201481日)、c71874f45add46f2a571(报销日期:2014114日)、93ffb9d8c74247efb28a(报销日期:20141119日)、a30738f19d1a4c018719(报销日期:20141126日)、4a49ef7b183a46ebb93a(报销日期:20141214日)等六份费用报销资料显示,赵某历次到北京出差所提交的餐费发票绝大部分为北京丰润轩餐厅的定额发票,上述定额发票在不同次的报销中多次出现大量号码相连或相近的情况,例如:

1.发票号码为1339150113391599号段之间的100张发票中,赵某提交了其中的68张;

2.发票号码为1341890113418940号段之间的40张发票中,赵某提交了其中的20张,且该20张发票的尾号均为“13579”;

3.发票号码为1913600119136100号段之间的100张发票中,赵某提交了其中的91张,其中绝大部分为连号或每10张发票中空余12张发票。

2015210日,公司向工会发出《有关解除员工赵某劳动合同的通知函》,告知赵某因严重违反诚信准则里对于员工在财务申报准确性方面的要求,决定立即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特此通知工会,并愿意听取工会意见。

当日,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回复:“已知悉。诚信是底线,任何人不可逾越。”

当日,公司向赵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公司因赵某在不同日期的差旅报销中多次提交相同商户开具的、号码相连的发票,未能如实反映差旅费用情况,严重违反了公司诚信准则里对于员工在财务申报准确性方面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员工手册第6.1.2条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决定即时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5528日,赵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从2015210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其仲裁请求被驳回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3822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对于赵某主张从2015210日起恢复劳动关系,按每月15195元支付至判决恢复劳动关系止的工资损失及其他公司内部规定的所有权益的诉讼请求。

公司于2015210日因赵某严重违反了公司诚信准则里对于员工在财务申报准确性方面的要求,以严重违纪单方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关系。对于公司解除与赵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诚信精神与政策-我们的承诺》中载明“财务控制——我知道:所有财务记录和报告必须准确并遵守公司的政策和有关的法律和会计法规,不得制作任何文件证明实际没有发生的行为已经发生或不属实的事实存在。”以及《员工手册》第6.1.2条规定:“导致劳动合同即时解除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任何违反公司诚信准则以及公司其他诚信政策的行为;”上述规章制度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赵某签字确认签收上述文件,故赵某应当知晓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对进行虚假的财务报销的行为将处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其次,赵某提交报销的材料中多次出现北京丰润轩餐厅开具的餐饮定额发票存在连号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餐饮服务企业在单次就餐中开具连号的定额餐饮发票是正常的情况,但在多次就餐中密集出现大量连号发票的情况则较为罕见。况且,部分发票虽未连号,但出现了尾号为“13579”这样有规律的发票情况,刻意而为的现象较为明显。对于以上不合常理的现象,赵某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赵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北京丰润轩餐厅负责人韩英双出具的《证明》及《消费证明》,但该证人并未出庭接受法庭及对方当事人的询问,无法核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综上,在关于财务报销真实性方面,赵某所提交的证据和辩解无法使人达到较强的内心确信。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存在财务报销不诚信行为。因此,公司以重大违纪单方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系合法解除。

赵某认为离职前未进行身体检查故解除行为无效的主张,公司认可赵某从事涉及放射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赵某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赵某的意见不予采纳。

赵某主张从2015210日起恢复劳动关系,按每月15195元支付至判决恢复劳动关系止的工资损失及其他公司内部规定的所有权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公司解除与赵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焦点问题。

在赵某向公司报销差旅费的票据中发现大量连号发票和其他异常情况,赵某辩称有可能是公司自行找的发票添加进去,或是餐厅自行提前留存提供。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的辩称较为牵强、有违常理,对其辩称不予采纳。故,认定其存在财务报销不诚信行为,该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公司以重大违纪为由单方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系合法解除。

赵某主张从2015210日起恢复劳动关系,按每月15195元支付至判决恢复劳动关系止的工资损失及其他公司内部规定的所有权益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6384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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