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合规指南】赠药、免费样品的流程合规要点 14 问

2022-09-13 08:50

医疗

详细内容

问1:

请问向医疗机构提供免费样品,必须要经过捐赠流程才是合规的吗?

答:向医疗机构捐赠药品按照法律规定经过流程才是合规的,尤其是在捐赠过程中相关内容的约定,并且要经过内部的审核来履行形式上的要件,才能够符合管理办法。但是也会出现一些像样品、小样的捐赠,主要的问题是如果不通过流程来做的话,在使用和后续的医疗行为过程当中,出现了相关的问题,可能难以说清这个过程的合规性,会让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都难以自圆其说,会因为不合规而承担这种额外的风险。


问2:

如果向医院捐赠的药品,医生可以自己使用吗?

答:我们探讨的捐赠行为的主体,包括评估,包括内容,包括事后履行的合规性,关于使用要根据医院的诊疗流程来进行使用。如果医生作为自己医院的患者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不能够游离在正常的医疗行为之外。


问3:

捐赠协议有科室或者医生个人签字可以吗?

答:从协议的角度来讲,首先赠药和购药作为一个组织流程来讲,应当是由两个单位来完成。如果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个人能够拿到医院的授权的话,从合同法意义上来讲也是合规的,但这种情况往往不太容易能说得清楚。我们还是建议尽可能的由医院来签字盖章。如果医院不能签字盖章的话,或者这个流程比较复杂,一定要求医院机构的负责人来签署文件,尽可能的签字人要获得医院的授权。


问4:

少量的药品或者耗材可否作为样品(有样品标识)直接给到医护人员?(无协议)医护人员是否可以将这些样品直接给患者使用?

答:我们之所以强调捐助和购销两种行为的流程的合法性,都是为了解决在药品的流程过程当中,符合药品流程规定和规范。如果这个药品是通过合规的捐赠流程给到了医疗机构的医生手里,医生通过本院的诊疗流程,给到患者本身也应当符合医院内部的流程,直接通过这种方式给出去的话,这个问题是说不清楚的,是不合规的。


问5:

医疗器械给到从未使用过的医院进行试用,可以不通过捐赠的流程吗?

答:不可以。现在我们对医疗机构,尤其医院的关注点特别高,这么多年下来,我们长期服务于器械和医药企业,在治理医疗卫生领域当中的不正当竞争以及商业贿赂这块,医院现在是重灾区,医院所有的接受的捐助行为,接受的器械行为,或买或赠都应当符合医院的构建流程。如果要是不符合流程的话,对于医疗器械企业和医院双方来讲都会存在合规的风险。


问6:

产品试用的合规要件有哪些,有什么注意点吗,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可以使用样品吗

答:产品试用的合约要件,我们理解赠与捐赠行为和购销行为的时候,其实是一样的,捐赠购销对于产品的合规要件是一样的,都应当经过药监部门审批允许上市的产品,同时它在有效期内,而且又符合药品购销的药品的储运的规定。因为我们在这里讲的药械不仅仅是那些化学药,包括像疫苗,包括其他的血制品,甚至于有一些麻醉药品,对于器械、化学药、疫苗、麻醉药品的管理流程,在药品管理法,包括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管理的流程当中都有相关的规定,都要求符合这些规范的规定,才能够用到受试者或者患者身上,这就是合规要求。


问7:

请问医院方面是否只有公立医院能开出捐赠的票据,民营医院无法开出?如果不开出捐赠票据的话,能否走捐赠的途径?

答:这个问题问得特别好,这个问题不是来自于法律的本身,其实医疗机构无论是民营还是医院,在接受捐赠问题上应该是平等的,但是确实存在着民营医院和民营诊所没办法开出发票的这种情况。这个问题我们之前曾经碰到过,尤其捐助企业希望通过民营这边能拿到相应的票据来抵税,我们在处理的时候,也是民营医院这边找到了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税务部门通过代开发票的形式解决了这个问题。但因为各地的情况都不太一样,所以具体还要看一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税务所能否为他来做这方面的协助工作。如果可以的话,可以通过税务所来代开发票的形式,给到捐赠企业,来解决药械捐赠企业需求。


问8:

有关投放设备,以便销售耗材的这种交易,从您的角度有合规的操作方式吗?或者风险较小的操作方式?

答:传统这种投放设备,无论是捐助还是借用,在过去的这么多年当中,我们处理过相应的工商和市场相关部门处罚的这种情况,严格意义上来讲,能够通过简单的投放方式实现商业目的其实都不太容易,而容易实现的这种目的我们又很难来做,所以说可以投放设备,建议医疗机构采购医疗设备的同时,捐助一部分耗材。其实这种少量的捐助,或者是通过捐助项目捐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耗材的这种使用情况,也能够变相的达到我们的目的。如果一个器械在使用过程当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判断器械使用的频率高与低,就是看耗材量使用的高与低,多与少。我们通过这种捐助项目的形式,进行一定量的捐助,是能够起到培育市场,引导我们的医生,包括引导患者使用这种耗材的市场需求,所以我觉得通过这种方式可能是目前状况下最好的一种处理方案,能够实现我们目的,同时也不会受到监管的责难。

追问一下投放设备的问题,在赠送设备的同时也赠送一些耗材,不要单独赠送设备?

答:这个需要区分投放到哪以及设备是什么。如医院采购设备或试剂、耗材需招投标实行政府采购的,不能擅自签订协议进行投放。此外,如果对象是公立医院的,该投放行为可能会被认为规避《政府采购法》“有偿取得”原则而无效。


问9:

对于非医疗器械产品或非药品,医药企业向医疗机构以试用的形式给到医疗机构吗?

答:一般产品向医疗机构以试用的形式可以,也要以捐助的形式给到医院,它受到的法律监管不是药品和器械的管理办法的规范和调整,是受到这种社会捐助的法律规定规范和调整。药品和医疗器械之所以做一个特殊的监管的原因,就是因为药品和器械本身不仅仅受捐助法的规定,同时也受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这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的规范和调整,它是对质量本身的要求,可以进行捐赠,反而还简单了。


问10:

私人诊所的管理上,和公立医院是一样的吗?

答:是一样的。


问11:

请问在中国未获批产品在大湾区/天津自贸区等特区捐赠有什么法律限制吗?

答:有点说不太准,因为对自贸区的捐赠的法律法规没有特别多的研究,在这一次的交流过程当中,我们也做了最新的法律法规的检索,没有看到相应的这种新的规定,如果要是没有相应的新的规定的情况下,或者自贸区没有新的规定的情况下,关于捐助,就应该适用于一般性法律规定,应该受到现在的法律规定限制和影响。所以也就是它没有特殊的规定,就应该受到我们现有的规定。


问12:

请问对于赠药,医院或者公益机构对于所收取的赠药估价后开具捐赠票据是一个必须的要求吗?

答:开具捐赠票据是个必须的要求,它应当是协议的一部分,不仅有利于医院入账,而且还有利于捐赠企业入账。很多捐赠企业其实都是为了能够通过捐赠的形式,既履行了社会的公益责任,同时又免掉一部分税收。新冠疫苗在2021年的后半年都是在采取调拨的方式来进行全国的接种,相关的企业现在依然还没有解决掉有关票据的问题,我们也正在帮助他们协调调拨之后的入账的问题,所以这个是需要的。


问13:

在采购前对于医疗器械的短期试用是否可行?例如向医疗机构提供设备三个月的使用,所有权仍然归属于企业。

答:不行。这往往会被视为是一种捐赠行为,会因为你的捐赠行为没有履行必要的手续,被认定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之前曾经有过很多这类的器械的捐赠,企业也不捐,只是把它寄存在医院,由医院来使用,这种情况都会被工商机关界定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问14:

新品试用是独立于捐赠的一种和医院的合作形式还是说也必须走捐赠的流程呢?新品试用的目的是为了看新品的效果和患者反馈

答:新品试用独立于捐赠。如果不冠以捐赠为名,是一种市场行为。但这种市场行为仍受到诸多限制,比如:①无法享受相关税筹/政策优惠;②如果对象是公立医院的,试用行为可能会被认为违反《政府采购法》“有偿取得”原则而无效;③如果试用品是医疗器械或药品的,这种市场行为仍应符合《药品管理法》等特别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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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张 合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张合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全国律师协会医药健康组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朝阳区律师协会理事。曾担任中国山水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法,长期服务于制药、化工行业,精于公司法和民商事法律研究,擅长将生命科学及医疗产业的行业背景与法律、政策环境相结合,坚持法律合规与商业逻辑并重的工作理念,致力于帮助客户实现商业目标。张合律师尤其善于处理结构复杂的项目,专业经验涉及医药行业公司并购与重组、政府监管、技术成果转化、药物研发、临床实验研究、许可与被许可安排、合作生产、产品上市、药品不良反应、商业推广、药品销售、合规、反商业贿赂、涉药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等。特别是在药物创新合作、技术成果转化、合规与反商业贿赂及政府市场监管法规研究和法律实践中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张合律师多年来致力于医药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研究修订和司法实践,在建立、规范科学监管过程中大量参与相关立法立规的建议和建设。长期担任相关政府食药监管、行业协会、制药企业的法律顾问,与包括赛诺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恒瑞医药、深圳康泰生物、艾美集团、北京科兴生物、费森尤斯卡比、康诺医药、宏冠药业、民海生物等众多领先医药化工企业建立法律服务供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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