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整理】中美罕见病药物监管政策比较

2022-08-31 08:49

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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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比较


中美罕见病药物监管政策比较


罕见病是一类患病率极低的疾病,具有诊断难、病情重、治疗费用高等特点。全球已知的罕见病有7000多种,占人类疾病数量的10%,其中仅有5%的疾病具备有效的治疗药物或方案,绝大多数罕见病仍缺乏有效治疗手段。


罕见病药物又称孤儿药。美国政府于1983年率先颁布《孤儿药法案》(Orphan Drug Act,ODA),并且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模式及政策法规,不仅推动了罕见疾病治疗药物的研发,也为其他国家罕见疾病治疗药物政策奠定了基础。


为加快罕见病药物开发,我国药监局、卫健委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包括罕见病目录、罕见病诊疗指南、指导原则等,但是,我国对罕见病的关注较晚,仍有许多问题急需解决,如罕见病、孤儿药的官方定义,我国罕见病的流行病学数据采集,药物研发、社会保障、医疗救助等一系列相关后续政策的制定等。


本文以表格形式对我国与美国罕见病药物监管进行了归纳整理,以便于同行查阅和理解,希望对我国罕见病药物研发、监管有所启示。

 表  中美罕见药物监管政策比较   

类别

美国

中国

定义

患病人数低于20万人,或患病人数超过20万人但预计从药物的销售收入难以收回研发和生产的成本

暂无官方定义和标准*(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可看做是官方标准)

法规和指导原则

1) 美国国会 1983,《孤儿药法案》(Orphan Drug Act);

2) FDA 1992,《孤儿药法案实施办法》(Orphan Drug Regulation),并于2013年修订;

3) 美国国会 2002,《罕见病法案》(Rare Diseases Act of 2002);

4)FDA 2017,《孤儿药现代化计划》(FDA’s Orphan Drug Modernization P1an)。

1)卫健委 2016,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81号建议(关于积极救助罕见病患者,保证“孤儿药”供应的建议)的答复(摘要);

2)卫健委 2018,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

3)NMPA 2018,《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4)卫健委 2019,关于印发《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

5)NMPA 2020,《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对于临床急需的短缺药品、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可以申请适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6)CDE 2022,《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

管理机构

FDA孤儿药开发办公室(Office of Orphan Products Development,OOPD),国家卫生研究院罕见病办公室(ORD)

NMPA统一管理,无专门的机构

激励政策

1)资金资助:OOPD为处于临床前及临床研究的罕见病用药提供基金资助;免除审评费(PDUFA);临床试验费用免税50%;

2)优先审评,加速审评(平均7-8个月,比标准审评时间少约7个月);

3)降低临床试验规模;

知识产权保护:上市许可获批后有7年市场独占权,此期间不再批准相同适应症或相似药品上市。

1)无专门的资金投入政策;无减税政策;

2)优先审评:审评时限一百三十日(标准审评时限200日),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罕见病药品审评时限七十日;核查、检验、核名优先安排。

认定程序

- 在药物研发的任何阶段均可申请,但应在相同罕见病或适应症的上市许可申请前;已上市产品递交孤儿药指定则没有限制。具体申请流程详见下图。

- 在Pre-IND会议前获得FDA孤儿药资格认定(FDA ODD),可享受OOPD的支持与参与Pre-IND会,在IND前获得ODD,则可享受在美国临床阶段的税收优惠。

- 无单独的申请通道,与药物上市申请同时提出。

- 限于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于上市申请前与CDE沟通确认,提出上市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优先审评审批

年度报告

获得孤儿药资格后的14个月内,及获批上市前每一年,孤儿药指定的申办者需要向FDA OOPD递交年报。

暂无相关要求

转让

孤儿药资格转让前后的拥有者需分别向FDA递交接受指定和转出指定的声明,转让得到FDA 的许可前,申办者不能解除其相应职责。

暂无相关规定


*2018年卫健委发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但是并未公布收录标准,也未说明目录中未收载的疾病如何确定;2010年中华医学会医学遗传学分会曾经制定了“患病率小于1/50万或新生儿发病率小于1/万”为罕见病的定义,业内对这一标准有争议,而且《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也未采用此标准。


**查历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卫健委出台的罕见病目录、诊疗指南等,均没有“罕见疾病”这一称呼,而只有“罕见病”,CDE出台这个指导原则时使用“罕见疾病”显然未考虑到与已有法规及指导原则的统一性;用“罕见病”为关键词在CDE网站上检索不到任何信息,建议对网站的模糊搜索功能加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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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FDA孤儿药资格认定程序


 参考文献    


1

https://www.fda.gov/industry/designating-orphan-product-drugs-and-biological-products/orphan-drug-act-relevant-excerpts

2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081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3

关于印发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4

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

5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的通知

6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罕见疾病药物临床研发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1号)

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用于罕见病防治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01号)

8

吕有标等.中国罕见病研究现状及对策建议 ,中国药物经济学, 2021(2)

9

蒋蓉等.美国罕见病药物资格认定管理政策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20(4)

10

刘丽华等.罕见病治疗药物注册申请临床审评中的基本考虑,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8(19)

11

莫昕等.国外罕见病法律和保障体系与我国现状的对比分析,中国药事,2017(2)


来源:科威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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