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引 | 商业秘密认定裁判规则

2022-05-30 14:00

商业秘密

详细内容

1、具备了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应属于商业秘密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学生等商业秘密侵权案

案例要旨: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即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优势;有事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案号:(1998)豫法民终字第1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时间:1998.03.27


2、客户信息记录本不能体现固定交易习惯、长期交易关系的,不构成商业秘密


——郑州市国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耀义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秦晓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是稳定的客户信息。涉案交易发票仅能证明与三家客户进行过交易,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相对较为固定且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交易关系,亦不能体现与客户信息记录本所载客户均存在稳定长期的交易往来;涉案主体也未提供客户名单及信息为其不易获得或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相关证据,涉案客户信息记录本不构成商业秘密。

案号:(2017)苏8602民初8号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时间:2017.06.13


3、可经公开渠道获得的客户名称、地址、联系邮箱等信息内容比较简单的客户明细表,不构成商业秘密


——中山百盛德电子有限公司与廖小军、吴国伟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案例要旨: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客户名单所指应当具体、明确,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涉案客户明细表所记录的信息内容比较简单,相关信息仅仅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邮箱,缺乏深度性,且涉案客户信息均可以通过公开的渠道获得,也未经相关主体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也就不存在侵犯经营秘密的行为。

案号:(2016)粤2071民初4755号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时间:2017.12.01


4、只有客户名称的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


——维必玛电器(汕头)有限公司、陈群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客户名单只有客户名称,没有相关的交易习惯、意向、客户需求等进一步的信息,无法体现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而且也无法体现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此类经营信息,无法满足商业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经济性和实用性,认定不构成商业秘密。

案号:(2016)粤05民终104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时间:2017.02.10


5、“不为公众所知悉”是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首要条件


——模德模具(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诉白峰、天津格泰模具有限公司侵犯经营秘密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是相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得以保护的首要条件。对秘密性的判别应以生产要素组合为特征的经济活动来确定相关信息所属的范围,其判别内容包括不为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两个方面。由原告证明相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在举证上较为困难,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告以原告主张保护的信息不具有秘密性进行抗辩,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关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证明责任。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由被告证明涉案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更为容易。

案号:(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32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6辑(2013.4)


6、网络游戏经营者主张保护的游戏软件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


——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南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昊、肖鑫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络游戏经营者主张保护的游戏软件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经营者为其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对其将来产生巨大经济利益抱有期待,在此种情况下,该行业人员包括游戏软件源代码接触者,均负有遵守商业道德的义务,不应不正当地获取或者使用该游戏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

案号:(2019)粤知民终45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


第二条  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来源:橙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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