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时代,医疗大健康广告常见违法类型及合规之路

2021-09-11 12:31

医疗

详细内容

引言

医疗大健康领域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对此作出重要指示,各地也先后开展针对医疗大健康领域的专项整治活动。近日,针对细分的医疗美容行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将进一步重点打击制造“容貌焦虑”、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等十大广告乱象,足以反映政府部门对该领域广告合规问题的重视程度。医疗大健康广告合规涉及很多敏感问题,相关法律规定也较为专业、复杂,面对执法部门愈发严格的监管趋势,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制作、发布相关广告,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如何避免因违法违规而遭致行政处罚,成为当下最迫切的需求。本文将依据最新法律规定及监管趋势,并结合相关案例及实践经验,对医疗大健康领域的广告宣传合规路径进行探讨和分析。

医疗大健康广告的认定

医疗大健康广告主要由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医疗器械广告五部分组成。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和内容审查进行统一要求。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上述广告统称为医疗大健康广告。


医疗大健康广告行为法律规制边界

医疗大健康广告属于特殊行业广告,但其仍处于广告监管体系中,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同样分为绝对禁止发布、相对禁止发布和普通发布的医疗大健康广告。首先,《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除取得特殊许可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相关产品的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只有提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对于毒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和器械等产品的宣传、使用也作了特殊规定。其次,关于相对禁止发布的医疗大健康广告,《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除上述绝对禁止发布和相对禁止发布的医疗大健康广告之外,普通医疗大健康广告可经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发布。

医疗大健康广告常见违法类型

(一)程序违法

1.违反审查制度

医疗大健康广告与一般商品广告最大的区别在于需要经过审查后才能发布。《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其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具体而言,违反审查制度发布医疗大健康广告的行为可分为四种情形:一是未经审查发布广告;二是虽经审查但超出审查范围发布广告;三是广告批准文号失效后继续发布广告;四是超出审查机关管辖地域发布广告。

2.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而遭受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内容违法

1.对安全性治愈率进行宣传

因一般消费者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对医疗大健康领域产品的功效、治疗效果难以判断,而不同药品、器械对于不同患者的治疗效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2.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即医疗广告不得利用代言人做广告推广。医疗大健康广告代言人并不限于传统的明星,也包括医护人员、患者形象等。在实践中,对短视频主和直播主播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广告表演者还是导购者仍存在着广泛争议。首先,关于导购与广告代言人的区分,应重点把握导购是引导顾客促成购买的过程,导购人员侧重于对商品或者服务中客观内容的讲解说明,但非通过自己使用的感受、体验去证明或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代言人则主要强调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和证明的特征。其次,关于表演者与代言人的区分,应重点把握表演者是按照导演或者剧本要求,主要是通过演绎对广告内容进行呈现,因此表演者不需要对其演绎的商品和服务负责,若广告中存在虚假或者误导内容,应该追究制作广告文案或剧本,或者制作广告内容的广告公司相关责任,而非表演者的责任。

3.变相发布医疗大健康广告

《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养生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大健康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也不得在发布宣传内容的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例如在电视台播出的节目中,若反映的信息既有医务人员工作事迹的介绍,又有医务人员医术和医疗专长的介绍,真实目的则是希望借此实现广告宣传的目的,则该类形式将会被认定符合医疗广告的构成要件,进入违法广告处罚规定规制的范围。

4.发布特殊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虚假广告指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医疗大健康广告中可能存在的虚假广告,除了上述表现形式外,还包括两种特殊类型的虚假广告:一是超出审查范围发布的广告。行政审查是基于对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质、产品说明等材料对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超出审查范围发布的医疗大健康广告,除了本身违法之外,也容易因缺乏事实依据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例如,2016年,某科技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经销的“国仁牌”治疗仪治疗范围包括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后发现,该公司广告内容与其《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核定的“对闭合性软组织损伤、肩周炎、急慢性风湿性关节炎、小儿腹泻起理疗作用”等产品使用范围明显不符。因该公司无法证明其产品具有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的功效,涉案广告最终被执法机关认定为虚假广告。

二是广告引证内容不符合规定。《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若广告中引证未经证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宣传内容,除了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外,也可能构成虚假广告。具体实践中,执法机关会基于违法情节、当事人配合程度等因素,择一适用。2017年4月,国家食药监总局通告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制药厂在其药品广告中宣称“6个月临床观察,96.7%患者语言、运动能力明显提高”等宣传内容缺乏依据,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违法发布医疗大健康广告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医疗大健康广告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的双重监管,发布行为违法首先面临的就是行政责任。

首先,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其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广告包含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尤为严重。《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民事责任

若发布违法医疗大健康广告,因其虚假宣传或误导行为造成患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患者或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医药企业或医疗机构承担退还医疗费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1.《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医疗大健康广告合规建议

(一)严格规范内部审查流程

首先,医药企业及医疗机构需自行明确禁止发布广告的医疗大健康产品或服务,对于绝对禁止进行广告活动的一律不得发布广告。其次,对于能够发布广告的,经过审查程序并取得批准后在有效期内发布,不得自行修改。需注意的是在发布户外医疗广告时,应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还需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二)规范对外委托发布广告的程序

委托第三方发布医疗大健康广告时,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广告主仍负有一定监管义务,需对受托人进行资质考察,确认其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且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双方责任。

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医疗大健康广告时,还需要格外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网络直播中,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二是在微信公众号软文中,注意规避推送患者个人病历、利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违规风险。三是不得出现弹窗式医疗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无法一键关闭等违规行为。

(三)严格审查广告内容

在发布医疗大健康广告前,首先要对照《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查拟发布的广告内容中是否包含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是否使用如“第一、最好、全国领先”等极限词汇,是否包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等情形,以及是否遗漏了禁忌、不良反应等必须明确标注的内容。

(四)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监管动态,及时优化升级广告宣传合规管理体系

随着执法机关对医疗大健康广告监管趋严,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中将面临更高的挑战。而对医疗大健康行业的全面规范,也将重塑行业格局。合规化管理将是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稳健持续发展的必选之路,因此广大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及时关注相关外部法律法规变化及监管动态,及时做好广告宣传合规管理的优化升级工作。


来源:企业治理研究

作者:赵洁琼、尹灏




评论列表(0)
暂无提问

发表提问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