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亿欧元!欧盟反垄断史上最高罚款纪录——欧盟委员会处罚谷歌安卓操作系统案

2021-06-25 17:04

反垄断

详细内容

2018年7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谷歌安卓(Android)手机操作系统案的处罚公告,认定谷歌向安卓设备制造商及移动网络运营商实施非法限制行为,以此来巩固其在通用互联网搜索服务市场上的支配地位。谷歌被课以高达43.4亿欧元的天价罚款,刷新了欧盟反垄断史上最高罚款纪录。


案例评述




基本信息


谷歌的营业额绝大部分来自谷歌搜索引擎。自 2000 年代中期起,互联网行业开始从台式机向移动设备转型。在预见到这一趋势后,谷歌制定了相应的战略,以确保用户将会在移动设备上继续使用谷歌搜索。
2005 年,谷歌收购了安卓移动设备操作系统的原始开发商,并在收购之后继续对安卓系统进行开发。欧洲以及世界范围内约有 80% 的智能移动设备使用安卓系统。
谷歌在开发安卓系统新版本后,会在网络上公布源代码。这使第三方可以下载并修改该源代码,以形成安卓分支( Android forks)。可公开访问的安卓源代码涵盖智能移动设备操作系统的基本功能,但是不涵盖谷歌的专有安卓应用程序和服务。设备生产商想要获取谷歌的专有安卓应用程序和服务,需要与谷歌签订合同,而在这些合同中,谷歌会设置数项限制。谷歌还与移动网络运营商签订合同并对其适用部分此类限制,而这些网络运营商同样可以决定在向消费者销售的设备上安装哪些应用程序和服务。

 

适用主要法律


在收到第三方提起的数项投诉后,欧盟委员会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启动正式调查。欧盟委员会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出具异议声明,并于 2017 年 8月 31 日和2018 年 4 月 11 日先后出具两份补充事实函。上述文件中载明了欧盟委员会得出的初步结论,即谷歌订立的协议的某些条款分别违反了《欧盟运行条约》第 102 条。
欧盟委员会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对谷歌处以 43.4 亿欧元罚款。
欧盟委员会的决定涉及谷歌对设备生产商和移动网络运营商施加的三类合同限制。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些合同限制使谷歌能够利用安卓系统巩固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


争议焦点和各方主要观点


1.谷歌
针对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指控,谷歌提出了多项异议主张,包括:
(1)谷歌免费提供安卓系统源代码的这一事实排除了任何认为谷歌在智能移动设备操作系统全球市场(中国除外)拥有支配地位的认定。同时,如果谷歌在该市场存在支配地位,则安卓系统不可能拥有如此快的创新速度;以及
(2)谷歌以 Play 商店搭售谷歌搜索应用程序的行为并未导致限制竞争,原因包括普通搜索服务市场的竞争对手可以通过多种替代渠道发行其应用程序。
但是,欧盟委员会驳回了谷歌提出的上述主张。

2.欧盟委员会的主要认定
欧盟委员会的决定(该决定)得出结论认定,谷歌在普通互联网搜索服务市场、可被许可的智能移动设备操作系统市场以及安卓移动设备操作系统的应用程序商店市场拥有支配地位。
欧盟委员会认定,谷歌实施了四种不同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且每种行为均总体有助于维持和巩固谷歌在普通搜索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增加市场进入壁垒、阻碍创新,并倾向于直接或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欧盟委员会还认定,上述行为均缺乏客观正当理由。
(1)以 Play 商店搭售谷歌搜索应用程序
该决定认定:
① Play 商店和谷歌搜索应用程序是两种不同的商品;
② 谷歌在搭售品市场安卓应用程序商店全球市场(中国除外)拥有支配地位;以及
③ 无法在不购买被搭售品(谷歌搜索应用程序)的情况下取得搭售品( Play 商店)。
该决定得出结论认定,通过以 Play 商店搭售谷歌搜索应用程序,谷歌取得了重大竞争优势,并且与其有竞争关系的普通搜索服务提供商无法与该重大竞争优势相抵。
(2)以 Play 商店和谷歌搜索应用程序搭售谷歌 Chrome 浏览器
该决定认定:
① 谷歌 Chrome 浏览器是不同于 Play 商店和谷歌搜索应用程序的商品;
② 谷歌在搭售品市场安卓应用程序商店全球市场(中国除外)和普通搜索服务国别市场拥有支配地位;及
③ 无法在不购买被搭售品(谷歌 Chrome 浏览器)的情况下取得搭售品( Play 商店和谷歌搜索应用程序)。
该决定得出结论认定,通过以 Play 商店和谷歌搜索应用程序搭售谷歌Chrome 浏览器,谷歌取得了重大优势,并且与之竞争的非操作系统特有移动浏览器无法与该重大优势相抵。
(3) 对 Play 商 店 和 谷 歌 搜 索 应 用 程 序 的 许 可 附 加 反 碎 片 化( anti fragmentation)义务
谷歌对Play 商店和谷歌搜索应用程序的许可附加条件,要求硬件生产商同意承担反碎片化义务。欧盟委员会得出结论认定,该行为构成滥用谷歌在安卓应用程序商店全球市场(中国除外)和普通搜索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
欧盟委员会决定认定:
① 反碎片化义务的订立与 Play 商店和谷歌搜索应用程序的许可不存在关联;
② 谷歌在安卓应用程序商店全球市场(中国除外)和普通搜索服务市场拥有支配地位;及
③ 无法在不订立反碎片化义务的情况下取得 Play 商店和谷歌搜索应用程序。该决定得出结论认定,反碎片化义务能够限制竞争,理由如下:
① 安卓分支构成对谷歌的可靠竞争威胁,而反碎片化义务以及谷歌专有应用程序接口的不可用将会阻碍安卓分支的发展;
② 兼容分支( compatible forks)不构成对谷歌的可靠竞争威胁;及
③ 谷歌积极监控反碎片化义务的遵守情况,并对违反反碎片化义务的行为积极采取维权行动。
(4)以不预装与之竞争的普通搜索服务作为支付基于产品组合的收入分成付款( portfolio-based revenue share payments)的条件
谷歌向原始设备制造商和移动网络运营商支付相关款项,但付款条件是原始设备制造商和移动网络运营商不得在约定产品组合范围内的任何设备上预装与之竞争的普通搜索服务。该决定得出结论认定,该行为构成滥用谷歌在普通搜索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
欧盟委员会得出结论认定,谷歌支付的基于产品组合的收入分成款构成排他性付款,并且能够限制竞争,因为此类付款削弱了原始设备制造商和移动网络运营商预装与之竞争的普通搜索服务的动机。


对我国反垄断工作的启示


谷歌(安卓)案决定是欧盟委员会有史以来对一家公司作出的金额最高的罚款。
本案被视为反垄断规则对数字经济适用的里程碑式案例,尽管其对促进创新、竞争对手的发展以及消费者利益的影响仍然有待时间检验。
欧盟委员会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欧盟委员会对于可许可智能移动设备操作系统市场作出的存在疑问的界定。为了实现这一较窄的市场界定,欧盟委员会认为苹果公司的 iOS 操作系统不能对安卓系统形成足够的制约。这一较窄的市场界定导致了似是而非的结果,即谷歌作为开放性安卓商业模型(向开发者和原始设备制造商免费提供)的倡导者,因为被认为所谓的未能消除任何形式的限制并为竞争对手在安卓生态圈内的发展提供便利(甚至是以损害其自身利益为代价)而受到欧盟委员会的处罚,而苹果公司却依然能够继续经营其封闭式生态圈。本案引起的问题是,既然开发和参与开放式生态圈反而会带来额外的反垄断风险,那么公司是否还有动机继续开发和参与开放式生态圈。
谷歌已经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目前本案正在普通法院审理过程中(第T604/18 号案件)。
本案中对互联网行业的滥用行为的某些分析对中国反垄断法实践或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由于本案争议较大,目前还在上诉过程中,许多问题还尚待普通法院厘清。

(案例原文判决翻译摘要请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典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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