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背景下著作权纠纷的仲裁解决

2021-04-23 17:08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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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秦元明公开了相关数据,“2020年全国知识产权案件大概有46.6万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就有31.3万件,超过了70%,而且在著作权案件中涉互联网的著作权案件又超过70%,这给著作权案件诉讼和司法带来难题”,全国各级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量之大,可见一斑,这使得寻求诉讼外途径解决纠纷尤为重要。考虑到知识产权诉讼成本高、耗费时间长等特点,人们更加注重诉讼外纠纷解决途径的效率性、经济性、专业性、保密性,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越来越多地得到关注。



新《著作权法》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


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著作权法》的本次修改距上一次修改刚好十年。十年间,科技的飞跃发展,为作品传播和文化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著作权法》的修改是对现实需要的满足,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


本次修订的《著作权法》有很多备受关注的焦点和亮点,包括明确作品定义,规定视听作品,开放作品种类,对表演者提供出租权,对于广播信号提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单独规定了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规定了侵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等等,始终贯穿了保护创新成果、严格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的理念。新《著作权法》的贯彻落实,必将有助于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创新成果,鼓励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最终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于提升我国的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仲裁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可行性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并且,我国早在1991年《著作权法》的第55条就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60条将该条表述原样保留。可见,将著作权民事纠纷提交仲裁并不存在法律障碍。同时,因为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即自动获得,并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授予或登记,故著作权权属纠纷不属于行政争议,同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当然,事先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权属纠纷及侵权纠纷,基于双方当事人激烈的矛盾冲突,往往很少能协商订立仲裁协议。所以,仲裁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情况多见于著作权合同纠纷以及事先订立合同的涉及合作作品、委托作品等著作权归属的部分纠纷中,而著作权合同纠纷又包括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和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



仲裁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比较优势


著作权纠纷通常发生在文学、艺术、计算机科学及互联网等领域,纠纷事实涉及从音乐、摄制、出版到计算机软硬件等多个专业领域,加上著作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著作权合同的一权多让等现象比较容易发生,科技的发展导致技术的更新换代周期越来越短,这些使得著作权纠纷的专业性、时效性、国际性、多元性等特点突出。因此,寻找一种合理、经济、快捷、专业、执行性高的纠纷解决机制尤为重要。


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一裁终局的高效性、“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的保密性、结案文书可强制执行的可行性等特点,与上述需求具有天然的契合点,与诉讼、调解相比,优势明显。这使仲裁方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快速发展成为可能。



完善著作权纠纷仲裁解决机制 

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近年来,国内著作权纠纷仲裁解决在实践上发展很快,各地陆续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中心或知识产权仲裁院,处理包括著作权纠纷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企业在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选择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仍然不多。


2020年底,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当下《著作权法》修改十年磨一剑,这把剑已经成品。在新《著作权法》即将实施的背景下,国内仲裁机构应积极促进著作权纠纷的仲裁解决,融入知识产权的大保护工作格局。


01
加强仲裁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有效衔接。


要想提高全国著作权纠纷仲裁案件的数量,使众多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能够真正在实践中减轻国内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压力,离不开各地司法及行政机关对包括著作权纠纷在内的知识产权纠纷仲裁机制的宣传与推广。例如,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前可以安排合理程序,由专门人员向当事人介绍仲裁或调解方式,接受仲裁咨询,将案件分流。


02
仲裁机构建立斡旋机制。


如前所述,对于著作权侵权纠纷及著作权归属纠纷,仲裁协议很少能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缔结。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参照WIPO“仲裁中心”的斡旋机制,为纠纷发生后订立仲裁协议提供可能。具体来说,就是仲裁机构作为中间人,促成双方会谈并签订仲裁协议,再将案件提交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保证案件能够及时、经济地得到解决,并保证仲裁结果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03
建立健全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及快速仲裁程序。


近年来,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与应用,网络著作权纠纷频发,需要仲裁机构与时俱进。广州仲裁委员会作为全球第一家探索“互联网+仲裁”的仲裁机构,推出“广州标准”,率先实现仲裁案件从提交申请到结案全程线上处理。网络仲裁平台的建立,为互联网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提供新的解决途径。


04
加强仲裁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宣传工作。


仲裁机构可以尝试在寻求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公布“指导性案例”。尽管保密性是仲裁的要求,但时效性也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主要原因。正因为著作权纠纷具有时效性,部分案件在仲裁后一段时间之后其实已不再具有商业秘密性。公布典型案例以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这将为仲裁方式解决著作权纠纷起到很好的宣传推广作用。


作者

朱玛

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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