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国率先批准RCEP,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方向(规则梳理与展望)

2021-04-06 17:26

电子商务

详细内容

20201115日,中国与东盟十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下称“RCEP”)。这标志着当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1]据商务部介绍,RCEP电子商务章节涵盖了电子商务发展和合作的各个方面,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平较高的诸边电子商务规则成果[2]


202132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来自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海关总署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了RCEP生效实施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目前,中国已完成RCEP的核准,成为率先批准协定的国家。RCEP所有成员国也明确表示,力争于今年内完成协定批准,以推动202211RCEP正式生效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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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CEP项下电子商务规则梳理




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消费者及监管部门三个角度梳理RCEP项下电子商务规则,可以发现,RCEP通过完善网络基础设施、降低关税壁垒、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跨境数据流动等条款创造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友好营商环境;并从个人信息保护、垃圾信息治理等保障措施入手避免电子商务发展对消费者权益及竞争秩序造成侵害;然后构建缔约国间合作和争端解决机制,提高政策实施透明度促进缔约国监管部门间的对话合作,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的国际协同监管。

 

目标

对应条款

创造友好营商环境

(电子商务经营者角度)

完善网络基础设施

第八章附件二电信服务

第十二章第十三条网络安全

降低交易壁垒

第二章 货物贸易

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

第四章 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

第十二章 第十一条 海关关税

推进贸易便利化

第十二章

第五条无纸化贸易

第六条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

促进跨境数据流动

第十四条 计算设施的位置

第十五条 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角度)

消费者基本权益保护

第七条线上消费者保护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八条 线上个人信息保护

垃圾信息治理

第九条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

增强国际合作

(监管部门角度)

构建合作和争端解决机制

第四条 合作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对话

第十七条 争端解决

提高政策实施透明度

第十二条透明度

 







二、我国法律体系与RCEP相关规则对比



 


RCEP相关规则

我国对应规则

创造友好营商环境

完善网络基础设施

《网络安全法》

《密码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

降低交易壁垒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推进贸易便利化

《电子商务法》

《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

……

促进跨境数据流动

《网络安全法》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数据安全法(草案)》

……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基本权益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电子商务法》

《民法典》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

《刑法》

《电子商务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络安全法》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

垃圾信息治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告法》

《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

 

通过RCEP与我国相关规则的对比可发现,RCEP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化、倡议化,我国出台的相关法律与RCEP的立法适配性程度较高,协议中的大部分理念和规则已在国内落实


以垃圾信息治理为例RCEP要求缔约国应当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采取或维持下列措施:

(一)要求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提供者为接收人提升阻止接收此类信息的能力提供便利;

(二)根据其法律和法规规定,要求获得接收人对于接收商业电子信息的同意;或者

(三)将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减少到最低程度。


我国亦以对垃圾信息治理作出了相应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指出,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工信部于20208月发布的《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刚刚于315日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亦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三、RCEP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制度发展方向




为实现RCEP的适用,我国需调整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以进行国内法的转化。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制度的调整方向主要可关注以下四点:




(一)税收制度完善




1.维持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做法


RCEP第十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当维持其目前不对缔约方之间的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明确了维持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的做法。但该款不得阻止缔约方对电子传输征收税费、费用或其他支出,条件是此税费、费用或其他支出应以符合RCEP的方式征收,比如缔约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RCEP的情况下征收数字服务税


RCEP还留下一定调整空间,约定每一缔约方可在电子商务工作计划框架下,根据世贸组织部长会议就电子传输关税作出的任何进一步决定而调整前述做法。这意味着“电子传输暂免征关税”将一直延续到下一轮WTO部长级会议召开


2.货物贸易自由化


RCEP框架下,各成员间的关税减让以立即降至零关税、十年内降至零关税的承诺为主,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有利于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


同时,RCEP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信息技术运用等方式进一步简化海关通关手续,在可能情况下,对快运货物、易腐货物等争取实现货物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


为实现RCEP中所作承诺,我国将进一步落实海关程序、检验检疫及技术标准等统一规则的落地,梳理现行国内负面清单与RCEP清单不一致的领域,进一步调整负面清单,逐步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将显著降低贸易成本和产品价格,提升物流效率,RCEP对跨境电商的推动作用不言而喻。

 

3.原产地规则新突破


满足原产地规则是产品享受关税优惠的前提。RCEP最重要的突破之一,是协调了东盟既有的各自贸协定中颇为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并设定“区域累积规则”


在之前的双边协定中,针对不同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关税优惠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需按照原产地规则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以此适用不同的海关待遇。


比如,A国与B国约定,一种产品从B国出口到A国,在B国的原产地附加值达到40%的标准,可享受零关税。而与C国约定,该种产品在C国的原产地附加值达到40%的标准,可享受某种关税优惠。当A国进口该产品时,即需判断该产品的原产地来自B国还是C国,抑或其他国家,以适用不同的关税政策。


“区域累积规则”是RCEP所设定的原产地规则的创新之处,其突破了产品只有在原产地的附加值达到规定标准的限制。比如,缔约国A与缔约国B约定,一种产品从B国出口到A国,在B国的原产地附加值需达到40%的标准,才可享受零关税。按照传统的原产地规则,若在B国的原产地附加值只达到10%,那么就无法享受零关税。但按照RCEP的区域累积规则,若B国生产该产品使用了来自缔约国CDE的零件,在各国的零部件附加值各占10%,区域累积后达到40%的标准,那么同样可享受零关税。


同时,RCEP进一步丰富了原产地证书的类型。除传统的由官方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外,还认可了经核准的出口商声明以及出口商自主声明的效力。


目前RCEP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数整体上超过90%,我国也需根据RCEP设定的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国内签发原产地证等相关制度作出调整。 




(二)电子合同相关规则完善




为促进跨境电商的有序发展,国家需提供必要的政策协调和支持,出台简化边境措施、推进无纸化贸易、电子签名和认证、电子发票、改善数字基础设施和可互操作性等配套制度。电子合同相关规则的完善是构建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根据《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3.1,电子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常见的电子合同有两种,一是电子商务合同,其是在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出现后才发展起来的一种买卖合同的特殊缔约方式;二是转化为数据电文形式的传统合同,其将传统的纸质合同文本转化为数据电文形式,本质上并未发生变化。在电子商务语境下,电子商务经营者与消费者通常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缔结电子合同进行交易,此处的电子合同往往指电子商务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存在诸多差异。


电子签名是电子商务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可引入电子认证技术。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电子认证服务内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及罚则等多项内容进行规定,较为繁琐,增加了电子签名使用者在认证方面的成本。


RCEP则设置了相对宽松的电子认证方式,鼓励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但对于特定种类的电子交易,允许缔约方要求认证方法符合某些绩效标准或者由根据法律和法规授权的机构进行认证。后续我国亦需按照RCEP的要求对我国的电子认证制度加以调整,在满足保障电子签名可靠性的前提下,适当放开对电子商务交易方选择电子认证技术的限制

 



(三)加强消费者权利保障跨国协同




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我国已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需承担的责任、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渠道、以及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限制作出明确规定。


在电子商务场景中,经营者一般与消费者签署其事前拟定的电子格式合同。此时需注意,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若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在拟定电子格式合同时,需注意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RCEP指出,缔约国应认识到各自负责消费者保护的主管部门间在电子商务相关活动中开展合作,以增强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并在共同关切的适当案件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进行合作。RCEP各缔约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所差异,经营者需密切关注外国立法动向,比较中外差异,完善内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在后续的制度构建中,我国不仅要继续完善相关规定,还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跨国协同


 


(四)跨境数据流动制度探索




发展跨境电商已成为各缔约国的共识,不得对跨境数据流动作出过多限制的思想已被纳入RCEP之中。RCEP指出任何缔约国不得将使用或部署该国领土内的计算设施作为在该国进行商业行为的条件,不得阻碍以商业为目的的跨境数据流动


然而,自由并不意味着毫无限制。若对跨境数据流动完全不加以限制,又可能威胁到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甚至影响到国家安全。


比如在2020年的“双十一”中,共有84个国家、26000多个进口品牌参加天猫“双11”,为中国消费者带来120万款进口新品,其中180个进口品牌成交额过千万。在这过程中,企业能够收集到大量关于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个人信息。而阿里巴巴掌握的人口信息,规模和颗粒度均可比拟公安机关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准确性甚至更胜一筹。若将这些个人信息毫无限制地转移到境外,将可能被用于分析我国的人口结构、人口质量以及资源分布等基本国情,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RCEP亦约定,各缔约国可出于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的或保护基本安全利益的需求对跨境数据流动作出必要的限制


我国于20209月发起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与RCEP的精神相契合。《倡议》呼吁各国应要求企业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不得要求本国企业将境外产生、获取的数据存储在境内。各国应尊重他国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权,未经他国法律允许不得直接向企业或个人调取位于他国的数据。各国如因打击犯罪等执法需要跨境调取数据,应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或其他相关多双边协议解决。国家间缔结跨境调取数据双边协议,不得侵犯第三国司法主权和数据安全。


目前,各缔约国间尚未形成统一、具体的跨境数据流动制度,但跨境电子商务离不开跨境数据流动。近年来,我国陆续发布《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并在自由贸易区或自由贸易港开展跨境数据流动试点,中国将会加强与RCEP各缔约国间的跨境数据流动合作,推进跨境数据流动制度的制定。

 


结 语



各国法律制度不同是跨境电子商务面临的一大难题。RCEP的签订,有利于推动区域内国家的规则统一,创造稳定的互联互通环境,降低企业经营的不稳定性。要实现RCEP中所展望的合作目标,中国必将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加强国际合作。在325日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表示,中国已经做好充分准备,在协定生效时能够全面履行RCEP协定所规定的义务。[4]RCEP背景下,如何拥抱开放潮流,把握立法动向,做好内部合规,是企业所必须思考的课题。

 

 




[1]经济日报:《世界最大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2020-11-16](2021-03-31). http://www.gov.cn/xinwen/2020-11/16/content_5561756.htm.

[2]商务部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际司负责同志解读〈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0-11-17](2021-03-30).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rcep/rcepjd/202011/43622_1.html.

[3]新华社:《RCEP机遇,你准备好了吗?——权威部门负责人介绍RCEP生效实施工作进展情况》.[2021-03-25](2021-03-30).http://www.gov.cn/xinwen/2021-03/25/content_5595790.htm.

[4]中国新闻网:《商务部:RCEP实施相关技术准备工作正积极推进》.[2021-03-25](2021-03-30).http://www.chinanews.com/cj/2021/03-25/9439976.shtml.


作者:吴丹君律师 张振君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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