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阿盟《中阿数据安全合作倡议》全文发布!

2021-03-31 14:35

数据安全

详细内容

2021年3月29日,外交部副部长马朝旭同阿拉伯国家联盟首席助理秘书长扎齐举行中阿数据安全视频会议,双方签署并发表《中阿数据安全合作倡议》。阿拉伯国家成为全球范围内首个与中国共同发表数据安全倡议的地区,是对中国发起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的进一步推进。



《全球数据安全倡议》


2020年9月8日,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王毅在“抓住数字机遇,共谋合作发展”国际研讨会高级别会议上首次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


《全球数据安全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 积极维护全球供应链的开放、安全和稳定;

  • 反对利用信息技术破坏他国关键基础设施或窃取重要数据;

  • 采取措施防范制止利用信息技术侵害个人信息,反对滥用信息技术从事针对他国的大规模监控;

  • 要求企业尊重当地法律,不得强制要求本国企业将境外数据存储在境内;

  • 未经他国允许不得直接向企业或个人调取境外数据;

  • 企业不得在产品和服务中设置后门。



中阿数字领域合作不断深化


近年来,中阿双方数字领域合作不断深化,取得丰硕成果。


早在2017年,中国就与埃及、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国共同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


2020年7月,中阿合作论坛部长会又决定加强双方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发展领域的合作与互鉴。据统计,中国电商平台在海湾六国互联网用户覆盖率已达80%。


《中阿数据安全合作倡议》的发表,有助于深化中阿关系,推动双方蓬勃发展的数字合作取得更大成果。



《中阿数据安全合作倡议》主要内容


本次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各国应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看待数据安全问题,积极维护全球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开放、安全、稳定。

2

各国反对利用信息技术破坏他国关键基础设施或窃取重要数据,以及利用其从事危害他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3

各国承诺采取措施防范、制止利用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反对滥用信息技术非法采集他国公民个人信息。

4

各国应要求企业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各国应尊重他国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权,未经他国法律允许不得直接向企业或个人调取位于他国的数据。

5

各国如因打击犯罪等执法需要跨境调取数据,应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或其他相关多双边协议解决。国家间缔结跨境调取数据双边协议,不得侵犯第三国司法主权和数据安全。

6

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企业不得利用其产品和服务非法获取用户数据、控制或操纵用户系统和设备。

7

信息技术企业不得利用用户对产品依赖性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迫用户升级系统或更新换代。产品供应方承诺及时向合作伙伴及用户告知产品的安全缺陷或漏洞,并提出补救措施。



以下是《中阿数据安全合作倡议》全文 :


2021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处共同主持召开中阿数据安全视频会议。双方及阿盟成员国负责网络和数字事务官员出席对话。阿方欢迎中方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支持秉持多边主义、兼顾安全发展、坚守公平正义的原则,共同应对数据安全风险挑战。双方一致认为:
信息技术革命日新月异,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深刻改变着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全球治理体系、人类文明进程影响深远。
作为数字技术的关键要素,全球数据爆发增长,海量集聚,成为实现创新发展、重塑人们生活的重要力量,事关各国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
在全球分工合作日益密切的背景下,确保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安全对于提升用户信心、保护数据安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呼吁各国秉持发展和安全并重的原则,平衡处理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与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重申各国应致力于维护开放、公正、非歧视性的营商环境,推动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与此同时,各国有责任和权利保护涉及本国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数据及个人信息安全。
欢迎政府、国际组织、信息技术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和公民个人等各主体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齐心协力促进数据安全。
强调各方应在相互尊重基础上,加强沟通交流,深化对话与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为此,双方倡议:
——各国应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客观看待数据安全问题,积极维护全球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开放、安全、稳定。
——各国反对利用信息技术破坏他国关键基础设施或窃取重要数据,以及利用其从事危害他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各国承诺采取措施防范、制止利用网络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反对滥用信息技术非法采集他国公民个人信息。
——各国应要求企业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各国应尊重他国主权、司法管辖权和对数据的安全管理权,未经他国法律允许不得直接向企业或个人调取位于他国的数据。
——各国如因打击犯罪等执法需要跨境调取数据,应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或其他相关多双边协议解决。国家间缔结跨境调取数据双边协议,不得侵犯第三国司法主权和数据安全。
——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供应企业不得利用其产品和服务非法获取用户数据、控制或操纵用户系统和设备。
——信息技术企业不得利用用户对产品依赖性谋取不正当利益,强迫用户升级系统或更新换代。产品供应方承诺及时向合作伙伴及用户告知产品的安全缺陷或漏洞,并提出补救措施。
双方呼吁各国支持并通过双边或地区协议等形式确认上述承诺,呼吁国际社会在普遍参与的基础上就此达成国际协议。欢迎全球信息技术企业支持本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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