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0-07-10 11:53

广告法

详细内容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南京广告发布

在未取得相关荣誉称号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标注“老字号”字样,XX公司被罚款2万元;“全球独一无二”等绝对化用语的虚假违法广告,罚款30万元......“王婆卖瓜”可不是想怎么夸就怎么夸,这不,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0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快跟着小编一起学习下~



XX公司发布违法拼购秒杀广告案


当事人系电子商务平台,其通过平台开展拼购秒杀活动,在拼购活动尚未开始时,即在所有参加活动的商品页面上标注“已拼*件”,目的用于宣传该商品的拼团购买形式下历史购买的数量,从而达到宣传商品和刺激消费的目的。当事人作为平台方,负责为其拼购秒杀活动的商品进行销量宣传时,对商品的销量进行不清晰、引人误解的表述。



普法时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XX公司未获认证在产品包装

标注“老字号”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产品外包装标注“南京老字号”字样,通过超市销售。经办案人员调查后查明当事人未取得“老字号”称号。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荣誉称号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标注“老字号”字样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普法时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000元。




XX公司发布虚假金融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在互联网发布当事人设计制作的金融广告,广告含有“互融征信修复,信用卡逾期修复,房贷逾期修复,车贷逾期修复,商贷逾期修复,互融追息,专业代理个人信息异议咨询”等内容。经调查,当事人未获批准经营此类业务。



普法时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XX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宣传单页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距离S1机场线XX地铁站步行仅需5分钟”、“项目路网发达,经机场线半小时内可达到包括南京南站、禄口机场及市内其他各主要区域”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以及“一流的品牌实力,强大的商业运营资源,确保项目繁荣的同时确保业主财富增值”、“升值旺 新城核心数万 人口红利潜力无限”等涉及升值和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



普法时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9万元。


XX公司发布含绝对化用语等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站中,发布了“所有产品均为自主研发,专属专利,全球独一无二”;以及南京钢铁集团、光明乳业、徐州市中医院等11家公司为当事人宣传及评价产品的广告。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没有获得过任何专利,“全球独一无二”也无任何依据,11家公司没有发表过对当事人任何宣传评价。



普法时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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