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广告宣传特殊功效情形的广告审查提示

2020-07-01 14:31

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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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广告宣传特殊功效情形的广告审查提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1号令)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暂行规定》等5部规章同时废止。其中,《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并在第十五条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暂行规定废止后,对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等特殊功效的情形,如何依法有效审查,上海市广告协会在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的指导下,根据《广告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发布以下广告审查提示:

 

一、普通食品发布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暂行规定》虽已废止,但是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现行有效)第十七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或者借助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功能的,涉嫌违反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普通食品发布广告不得宣传特殊医学用途(能够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求),使推销的食品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混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适用《广告法》第十七条和上述法律规定。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接食品广告时,对涉及保健功能或者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广告内容,应要求广告主提供保健食品或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注册证书,同时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提供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和修改。对于普通食品,其广告内容中不得出现与保健功能或特殊医学用途相关的宣传内容。上海市广告协会提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按照《广告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合规发布食品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严格监管食品广告,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附件: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语配方食品相关知识

 

上海市广告协会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语配方食品相关知识

一、根据保健食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健功能是指保健食品所具有的调节人体机能的功能,针对特定的适宜人群,不具有疾病治疗作用,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的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作为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所涉及的保健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7种:1、免疫调节(增强免疫力);2、调节血脂(辅助降血脂);3、调节血糖(辅助降糖);4、抗氧化(延缓衰老);5、辅助改善记忆;6、缓解视疲;7、促进排铅;8、清咽功能;9、调节血压(辅助降血压);10、改善睡眠;11、促进泌乳;12、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13、提高缺氧耐受力(耐缺氧)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抗辐射) 15、减肥 ;16、改善生长发育 ;17、增加骨密度;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20、美容(祛痤疮);21、美容(祛黄褐斑);22、美容(改善皮肤水分);24、美容(改善皮肤油分);24、改善胃肠道功能(润肠通便) ;25、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26、调节肠道菌群;27、改善胃肠道功能(促进消化)等。

二、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4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无乳糖配方食品或者低乳糖配方食品、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食品、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或者氨基酸配方食品、早产或者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食品和母乳营养补充剂等。

二是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1)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以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以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者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有: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参照处方药广告管理。

2)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指可以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适用于作为单一营养来源。常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有:营养素组件(蛋白质组件、脂肪组件、碳水化合物组件),电解质配方,增稠组件,流质配方和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来源:上海市广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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