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事转发公司内部数据表,员工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被判赔→

2026-03-24 13:23

商业秘密

详细内容

一、基本案情


小张是大江公司员工,该公司主营互联网学习平台开发、应用及服务等,小张担任内容制作部经理。入职时,他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其中明确了商业秘密保密事项及违约责任。为便于工作沟通,公司在某App上建立了员工业务结算群。2023年2月起,同事小陈在群内发布交付数据表格,其中包含2020年至2023年期间公司与其供货商客户、销售商客户等全量信息,涉及客户名称、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包括签单时间、订单日期、订单金额、回款金额、交付数量、采购状态、总体评分等众多数据。小陈在群内请同事协助补齐数据,并多次说明该表系“全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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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小张在接到统计要求后,未仔细查看文件内容,为图方便,直接将群内的统计表转发给大江公司的制课供应商——大河公司的对接人员,要求对方核实补齐数据。大河公司收到表格后,根据该表格内相关信息与大江公司沟通支付款项事宜,大江公司因此发现商业秘密泄露,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随后,大江公司将大河公司和小张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判令小张赔偿损失及维权开支共计63.2万元。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大江公司指出,小张泄露的表格涉及2020至2023年期间3000余家客户对应的4.3万余条订单数据,具有重要商业价值。凭借该表格,大河公司和小张可直接与大江公司客户进行交易。而小张辩称,表格上内容并未反映出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自己也并不知道表格中包含与大河公司无关的全量数据。大河公司也表示,收到表格后未向其他方传播,且在大江公司报案后已当场删除了文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表格信息系大江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涵盖大量具体合作交易信息,这些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且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亦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秘密性。同时,这些信息系公司长期耗费人力、物力、财力所得,对于拓展和维护客户群体、增加商业机会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具有价值性。大江公司不仅与小张签署有保密协议,在员工手册、管理文件中亦多次强调保密义务,且工作群内也多次提示表格系全量信息,故公司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小张应当能够辨别出该表格内容属于商业秘密,却违反了保密义务,其行为已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立即停止侵犯大江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直至该商业秘密信息成为公知信息为止。

而大河公司收到该表格后仅用于向大江公司催要款项,并无其他侵权行为,在大江公司报警后及时删除该表格文件,没有将该表格文件发给其他人员或公司使用,故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综合考虑涉案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与后果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小张应赔偿大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6万元。


三、法官说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它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产,更是企业创新和发展的“生命线”。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损害企业经济利益和创新活力,甚至对企业发展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本案中,法院认定案涉表格属于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小张在明知表格为“全量数据”、且已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仍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直接导致了商业秘密泄露,构成了侵权。法官提醒,企业自身是保护商业秘密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商业秘密保护体系,通过细化信息密级分类、限制数据访问权限等手段,强化内部管控,并注意进行员工保密教育。

作为员工,应时刻保持保密意识,清醒认识到日常工作中接触的客户名单、交易数据、技术方案等都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切忌随意通过互联网工具传输涉密信息,对外提供资料务必履行审批程序并进行脱敏处理,克服“图省事”心理,避免无意之举酿成大错。

来源:苏州虎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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