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典型案例 | 别再往包装上瞎写原料名了!这家广州药企已经赔了6.8万!

2026-03-09 09:27

合规管理

详细内容

合规提示:

一、严禁“名实不符”的虚假宣称

产品标签宣传必须与实际配方完全一致,严禁虚假标注。

禁止“名实不符”的原料宣传:案例中企业在产品外包装标注“冬虫夏草”字样及图案、宣传“看得见的花瓣”,但实际配方均未添加对应原料,属于典型的标签虚假标注

二、化妆品标签日常需重点关注合规作业

1.建立标签审核机制:产品包装、宣传物料上市前由专人对照配方、注册/备案信息交叉核验,杜绝虚假表述;

2.定期开展配方比对:每批次生产前确认投料清单与注册/备案配方一致,严禁擅自调整成分;

3.留存完整生产记录:包括原料采购凭证、投料记录、检验报告、销售台账等,便于监管核查时举证。

违法典型案例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25年3月22日,当事人下指令单生产“某某品牌芳香染发膏(黑色)(净含量:650ml,生产批号:25032201A)”1528盒,其中自检使用3盒,留样6盒,740盒于2025年3月25日以1.6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剩余779盒成品在仓库。上述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多处标注“冬虫夏草”字样,且包装盒上印有“冬虫夏草”的图案但其实际配方无添加“冬虫夏草”,即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此外,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下指令单生产“某某品牌芳香型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5011401A,限期使用日期:20280113,规格:400mL)208盒,其中自检使用2盒,抽检使用4盒,留样6盒,剩余196盒于2025年1月18日以1.5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上述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看得见的花瓣”、“花瓣染发膏”字样,但其实际配方无添加“花瓣”及相关原料,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756.8元违法所得为1478元

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下指令单生产“某某品牌芳香型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5011401A,限期使用日期:20280113,规格:400mL)208盒,其中自检使用2盒,抽检使用4盒,留样6盒,剩余196盒于2025年1月18日以1.5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2025年4月2日,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上述批次产品并出具《检验报告》(No:2025A05217),报告显示上述批次“某某品牌芳香型染发膏(栗棕色)”(批号:25011401A,限期使用日期:20280113,规格:400mL)经抽样检验,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确认上述涉检批次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2025年7月28日,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CB20254317),报告显示上述批次产品经复检,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结果不符合规定。即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12元违法所得为294元

处罚结果

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478元;二、罚款17000元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94元;二、罚款5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478元;二、罚款67000元。(合计罚没款68478元)。

来源:《美妆品牌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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