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挪用近9亿,获刑十八年

2026-03-06 10:13

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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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本是某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多个银行账户,账户内钱款来源为该公司收取的经销商预付款。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汪某授权王某使用上述账户内资金购买特定理财产品。2023年5月,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擅自将其控制下的公司账户资金对外出借、投资,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经查,2019年1月,王某未经该公司同意,将该公司资金1.1亿元出借给另一家公司使用,并收受该公司业务人员给予的好处费150万元。2023年9月,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案发时间较早,其间被害公司涉案账户频繁更换,王某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被害公司也无法确定相关账户信息及资金情况,检察院不排除还有王某实际控制的账户未被发现的问题。

在北京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技术支撑下,被告人王某的手机数据得以恢复,从中发现了多个王某用来实施犯罪而未被纳入审计范围的“影子”账户,涉案账户由最开始的8个追加到了79个,涉案数额也由1.1亿元骤增至8.93亿元。此外,随着“影子”账户的不断显现,王某原本看似正常的个人资金账户逐渐跟涉案账户有了关联。进一步侦查发现,2018年至2022年,王某还分多次从“影子”账户内向亲友等关联人员转账2000余万元,用于个人投资、银行理财、消费等。

至此,案件事实全面查清。2024年11月22日,检察院补充、变更起诉,将被告人王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数额增加至8.93亿元,追加指控王某涉嫌职务侵占2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2024年12月31日,怀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后王某提出上诉。2025年7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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