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丨苏州两医疗器械公司商业贿赂各被罚百万!

2026-01-12 13:45

商业贿赂

详细内容

案例一

案号:姑苏市监处罚〔2025〕G0025号
被罚企业:苏州万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00万元
处罚日期:2025年1月14日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经营医疗器械的过程中,为了促使医务人员在诊疗中更多的使用当事人所经销的医疗器械产品,通过业务员向相关医院的医务人员支付一定的报酬,从而提高相关产品在医院的使用量,以获取更多的利润。当事人通过与以公司相关业务员为经营者注册成立的经营服务部签订《咨询合作协议》,业务员根据当事人制定的各产品所对应的报酬价格标准制作《报销单》,在《报销单》里面将支付给医务人员的报酬列为费用Ⅰ,将支付给业务员的报酬列为费用Ⅱ,经当事人的副总经理周某初步审核后交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最后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倪某确认后,财务处将《报销单》里面费用Ⅰ和费用Ⅱ转入所对应的业务员为经营者的咨询服务部的账户,再由业务员将《报销单》里面费用Ⅰ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相关医务人员,咨询服务部开具咨询服务费发票,给予当事人入账。2021至2023年度,当事人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转入上述经营服务部对公账户共计21910565.05元。由于当事人和业务员未保存《报销单》而无法提供,对于在此期间,当事人转入相关咨询服务部账户内的费用中,支付给医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支付给业务员的报酬数额无法分割确认,所以,对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支付给相关医务人员的报酬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法律依据】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处罚结果】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

案例二

案号:姑苏市监处罚〔2025〕G0024号
被处罚企业:苏州捷利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100万元
处罚日期:2025年1月14日

【违法事实核心内容】

当事人通过与以公司相关业务员为经营者注册成立的经营服务部签订《咨询合作协议》,业务员根据当事人制定的各产品所对应的报酬价格标准制作《报销单》,在《报销单》里面将支付给医务人员的报酬列为费用Ⅰ,—2—将支付给业务员的报酬列为费用Ⅱ,经当事人的副总经理周某初步审核后交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最后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倪某确认后,财务处将《报销单》里面费用Ⅰ和费用Ⅱ转入所对应的业务员为经营者的咨询服务部的账户,再由业务员将《报销单》里面费用Ⅰ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相关医务人员,咨询服务部开具咨询服务费发票,给予当事人入账。
2021至2023年度,当事人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转入上述经营服务部对公账户共计20260717.69元。
由于当事人和业务员未保存《报销单》而无法提供,对于在此期间,当事人转入相关咨询服务部账户内的费用中,支付给医务人员的报酬数额和支付给业务员的报酬数额无法分割确认,所以,对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支付给相关医务人员的报酬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法律依据与处罚结果】

违法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
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万元

来源:竞争法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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