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设立CSO,向两家械企虚开营销发票被罚

2025-12-18 13:23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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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老板设立的两家器械企业,都通过员工设立CSO向公司开具发票,两家企业被罚。

两起处罚中,当事人械企均通过员工汪某、马某设立经营部,且两械企法人为同一人。

另一起处罚显示,你单位苏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19年至2023年接受高新区某服务部、相城区某服务部等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107份,价税合计6906067元。 

经查,你单位进行医疗课题费、科室赞助费、会议赞助费等营销费用的支出,无法取得相应票据,通过员工汪某、马某等设立上述经营部开具咨询、推广类发票并税前列支,你单位与上述个体工商户并无实际的咨询、推广业务发生。 

上述发票你单位计入销售费用,并于2019年税前扣除100000元,2020年税前扣除440000元,2021年税前扣除2673870元,2022年税前扣除2673870元,2023年2732320元,合计6866190元。2024年你单位入账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39877元,已于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自行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享受2022年度及2023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免、地方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减免,本次检查调整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后,你单位2023年度不再满足享受上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的要求。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造成少缴202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2144.82元、教育费附加22347.7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4898.51元、印花税2976.88元,合计92367.98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应调增2019年至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440000元、920000元、2673870元、2732320元,合计6866190元。

同时本次查补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减2023年应纳税(以下内容未显示)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103753.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144.82元、印花税2976.88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79437.44元。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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