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CSO通过推广职员个人微信,给予医生好处费,被罚40万!

2025-12-08 13:43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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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市监局发布一份处罚决定书,对上海某CSO通过推广职员个人微信给予医院相关医生好处费合计6万元处以40万元罚款。

处罚信息显示,2025721日,普陀市监局接上海市市监局交办的案件,于202588日对上海某CSO涉嫌商业贿赂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药品市场推广服务的经营单位,当事人在从事药品市场推广服务的过程中,其推广职员为了提升药品销量,找到采购其推广药品的医院内的部分医生,请上述医生在日常接诊中多开具药品处方,并向上述医生支付好处费。

经统计,当事人于20237月至20256月通过推广职员个人微信给予医院相关医生好处费合计60000元。由于难以明确区分计算当事人因支付好处费而使医生多开具药品的数量,从而导致涉案药品销量增加的具体数量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我局调查终结之前,向我局说明了现阶段的整改情况以及后续的相应措施,加强了合法合规经营意识。

上述事实,主要由询问笔录、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微信转账行贿记录、市场推广和信息服务费发票、整改报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案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证明。

我局于202511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普听告〔202507202500137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综合考量当事人给予好处费的金额及人次、违法情节、违法行为持续期间、危害后果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单位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圆整。

来源:上海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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